1、凡封闭采空区或火区的防火墙及墙外的栏杆等由防火队或救护队施工和日常管理。
2、凡是调控通风系统所做的设施(含风门、风桥、板闭、调节风窗、挡风墙等)由通维区施工和日常管理。
3、各类设施的施工必须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完工后由通防科组织施工单位验收,对达不到的坚决推倒重建,同时处施工单位100-200元罚款。
4、对主要过架、车风门必须进行钢丝绳连锁,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5、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不准将调节窗设在下方,严禁用板闭挂风帘的办法调控风量。
6、凡是服务年限超过半年的设施,必须构筑永久性设施。
7、未经过通风部门批准,凡是随意堵塞调节风窗和乱动调节窗的罚责任者50元。
8、凡是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破坏或移动通风设施的罚单位1000元,并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9、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及设备等,否则追究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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