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 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 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 设备采购
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 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3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
4.3.4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
4.3.5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3.6 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3.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4.3.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4.3.9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
1. 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
2. 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3. 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
4.4 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4.4.1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
4.4.2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 (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 (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4.3操作人员必需做好下列工作:
1.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停车。
2.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 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4.4.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管道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报主管领导。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未处理的缺陷要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4.4.5检维修人员,要明确分工,对生产设施做到:
1. 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
2. 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3. 按质按量完成检维修任务。
4.4.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配套设施拆件使用。
4.4.7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中包括:检维修人员、验收人员、日期等。
5.相关文件
5.1《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
5.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
5.3《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
5.4《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
5.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5.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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