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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内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9

物管公司内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1篇 物管公司内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

物管公司内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

1.0总则

1.1 物管公司员工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保安员除外)。部分部门员工实行轮班制的,其上、下班时间按岗位要求决定。

1.2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各管理处规定之工作时间上下班,实际上、下班时间按员工考勤卡、外勤登记记录情况进行考勤。员工每月出全勤享受奖励50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享受:

1.2 .1每月已享受有薪病假者(每月有薪病假为1天);

1.2 .2当月已享受之年假累计超过三天者;

1.2 .3一个月内发生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1.2 .4旷工、事假、病假者。

2. 0迟到、早退、旷工

2.1 不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视作迟到。

2.2 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视作早退。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旷工:

2.3 .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2.3 .2超过假期而无续假者;

2.3 .3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2.3 .4打架斗殴致伤不上班者;

2.3 .5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2.3 .6其它应按旷工处理事项。

2.4 旷工每日扣罚标准为日工资的2倍。

2.4 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上班特殊、紧急情况下无法上班,须于当天上班前半小时内设法知会部门主管,同时知会人事行政部,并在上班后论处,并按有关奖惩制度作出处理。

4.4 员工因公务原因或忘记打卡必须于未打卡次日填写《补卡单》,报管理处主任申请签卡,不按上述规定时间签卡一律不予接受,按旷工或事假处理。

1.5 因公务原因不能打卡的,可以签卡,且不作为过失记录;但员工忘记打卡的,经核实后,每月3次以内的可签卡,3次以上的不予签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按有关奖惩规定作出处罚。

第2篇 物管公司内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

物管公司内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

1.0总则

1.1 物管公司员工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保安员除外)。部分部门员工实行轮班制的,其上、下班时间按岗位要求决定。

1.2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各管理处规定之工作时间上下班,实际上、下班时间按员工考勤卡、外勤登记记录情况进行考勤。

员工每月出全勤享受奖励50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享受:

1.2.1每月已享受有薪病假者(每月有薪病假为1天);

1.2.2当月已享受之年假累计超过三天者;

1.2.3一个月内发生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1.2.4旷工、事假、病假者。

2.0迟到、早退、旷工

2.1 不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视作迟到。

2.2 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视作早退。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旷工:

2.3.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2.3.2超过假期而无续假者;

2.3.3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2.3.4打架斗殴致伤不上班者;

2.3.5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2.3.6其它应按旷工处理事项。

2.4 旷工每日扣罚标准为日工资的2倍。

2.4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上班

特殊、紧急情况下无法上班,须于当天上班前半小时内设法知会部门主管,同时知会人事行政部,并在上班后二天内,填妥《假期申请表》,连同所需有关证明交部门主管审批,经人事行政部批准后存档,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补办手续,公司有权视作旷工处理,请特别注意。

2.5请假

2.5.1任何员工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特殊、紧急情况除外),必须提前填写《假期申请表》向部门主管、人事行政部申请,经有关人员审批,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

2.5.2请假天数与提前申请天数、审批权限

请假天数提前申请天数审批权限

1天1天部门主管、人事行政助理

2-3天5天管理处主任、人事行政部经理

3天以上10天物管公司副总经理

3.0其他

3.1.1任何员工外出办事,须事先获得部门主管及管理处主任批准,并知会行政助理,做好外勤登记;

3.1.2若员工未获批准或未办妥有关考勤手续而缺勤者,以旷工论处,并给予警告处分;

3.1.3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5天,物管公司有权对员工作出即时开除处理,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3.1.4人事行政部负责考勤工作,每月底审查考勤表(卡)、外勤登记,作为考察工作表现及计薪依据。

4.0打卡

4.1员工上班(加班)执行打卡制度,人事行政部将依据员工打卡情况计算员工出勤。

4.2无打卡必须执行签卡程序,否则视为旷工。

4.3员工不能互相代打卡,一经发现,当事双方以旷工一日论处,并按有关奖惩制度作出处理。

4.4员工因公务原因或忘记打卡必须于未打卡次日填写《补卡单》,报管理处主任申请签卡,不按上述规定时间签卡一律不予接受,按旷工或事假处理。

1.5因公务原因不能打卡的,可以签卡,且不作为过失记录;但员工忘记打卡的,经核实后,每月3次以内的可签卡,3次以上的不予签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按有关奖惩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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