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技术矿长批准,通风科技术员、通风
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
,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并现场指挥。
第二条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
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
方可装药放炮。
2、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队长现场组织指挥贯通,安监、通风派人现场监督,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3、正巷、副巷和贯眼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第三条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安监站、调度室、生产队组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
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
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
保证供风要求。
第四条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
第五条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
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第2篇 巷道贯通盲巷管理制度范本
1、掘进巷道及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应将贯通巷道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及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向矿长或矿井技术负责人报告。
2、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经常检查瓦斯。
4、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对方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作业,处理瓦斯;只有两个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5、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6、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第3篇 g矿巷道贯通通风管理制度
1、一般巷道贯通必须编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包括通风内容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到生产队组;与采空区、老窑的贯通措施以及有可能和老窑区、小窑破坏区贯通的措施,(必须先探明情况),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瓦斯防治中心负责贯通时的通风系统调整及瓦检工作。
2、一般巷道贯通的规定
炮掘面相距20米,机掘面相距50米,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地测防治中心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书面通知瓦斯防治中心,瓦斯防治中心事先必须做好贯通时的系统调整及瓦检工作。
(2)地测防治中心下达通知书后,矿调度指挥中心每班必须向瓦斯防治中心通报掘进进度,瓦斯防治中心值班员每班掌握瓦斯、风量变化情况,并汇报当日值班科长。
(3)对掘工作面必须停止一个面作业,且该面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保持正常通风。
(4)与盲巷贯通时,应先对该巷进行瓦斯排放,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并设置警戒。
(5)每次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回风流及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面、回风流及其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必须在两个工作面安全地点设置专人警戒。爆破工作应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每次放炮后,瓦检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及附近,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如果有异常,应立即处理,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该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7)贯通的巷道属于主要通风巷道,并直接影响矿井通风系统时,矿总工程师必须负责贯通的指挥工作,通风矿长负责贯通时的现场指挥工作。其它贯通,瓦斯防治中心必须派一名科长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8)贯通后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形成正常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停止局扇运行,同时要检查回风流、作业地点以及相关地点的瓦斯浓度和通风设施,以及风流状况。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9)参与贯通的部门应明确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同时要进行风量测定。
3、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采空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贯通,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4篇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及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应将贯通巷道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及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向矿长或矿井技术负责人报告。
2、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经常检查瓦斯。
4、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对方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作业,处理瓦斯;只有两个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5、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6、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第5篇 巷道贯通盲巷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技术、安检、通风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
(一)与已采区 (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其它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二)矿地质测量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m时,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调风准备工作,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三)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 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主掘通,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上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四)贯通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膈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五)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的地点设置警戒。
(六)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绕巷掘进与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巷道内的电源。
3 、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回采工作面贯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面与绕巷贯通时,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4、由通风干部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第6篇 掘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总工批准,通风科技术员、通风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并现场指挥。
第二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
2、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队长现场组织指挥贯通,安监、通风派人现场监督,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3、正巷、副巷和贯眼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第三条 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安监站、调度室、生产队组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
第四条 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
第五条 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第7篇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范本
1.机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其它巷道相距20m前,生产技术科必须按要求向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下发贯通通知单。
2.贯通前,有关单位按要求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且该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及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的瓦斯检查。
3.通风科负责制订通风方面的贯通安全措施。其内容必须包括:
⑴.贯通期间加强贯通点两侧瓦斯检查和通风管理的具体要求。
⑵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过程中的自主保安措施。
⑶防止贯通后风流紊乱的措施,防止瓦斯职聚措施。
⑷.贯通期间对施工探眼、放炮管理的具体要求。
⑸.贯通后检查贯通巷道及其它区域通风瓦斯情况的要求。
⑹.对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的要求。
4.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于接到贯通通知单24小时内审批完毕,抄送有关单位并贯彻到与贯通有关的每一个职工,否则不得进行贯通工作。
5.通风科必须按照贯通措施要求提前构筑好有关的通风设施,并经常与施工队组取得联系,瓦斯检查员班班交清剩余贯通距离,并汇报矿调度,调度员认真填好贯通进度台帐。
6.巷道贯通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及有关单位,由矿调度通知暂停该采区的一切工作。贯通后通风科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贯通过程必须有通风部门的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负责组织贯通点两侧通风瓦斯管理及贯通后当班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并督促生产队组执行贯通措施中规定的有关“一通三防”事项。
8.通风部门现场跟班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措施,全面指挥贯通工作,对贯通全过程的通风瓦斯管理负责。贯通后,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全面检查贯通巷道及相关区域的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系统正常、风流稳定、无瓦斯积聚的情况下方可撤离现场。
9.贯通后48小时之内,通风科必须加强值班,随时了解和掌握贯通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篇 矿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技术矿长批准,通风科技术员、通风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并现场指挥。
第二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
2、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队长现场组织指挥贯通,安监、通风派人现场监督,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3、正巷、副巷和贯眼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第三条 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安监站、调度室、生产队组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
第四条 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
第五条 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第9篇 巷道贯通通风管理制度
1、一般巷道贯通必须编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包括通风内容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到生产队组;与采空区、老窑的贯通措施以及有可能和老窑区、小窑破坏区贯通的措施,(必须先探明情况),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瓦斯防治中心负责贯通时的通风系统调整及瓦检工作。
2、一般巷道贯通的规定
炮掘面相距20米,机掘面相距50米,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地测防治中心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书面通知瓦斯防治中心,瓦斯防治中心事先必须做好贯通时的系统调整及瓦检工作。
(2)地测防治中心下达通知书后,矿调度指挥中心每班必须向瓦斯防治中心通报掘进进度,瓦斯防治中心值班员每班掌握瓦斯、风量变化情况,并汇报当日值班科长。
(3)对掘工作面必须停止一个面作业,且该面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保持正常通风。
(4)与盲巷贯通时,应先对该巷进行瓦斯排放,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并设置警戒。
(5)每次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回风流及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面、回风流及其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必须在两个工作面安全地点设置专人警戒。爆破工作应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每次放炮后,瓦检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及附近,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如果有异常,应立即处理,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该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7)贯通的巷道属于主要通风巷道,并直接影响矿井通风系统时,矿总工程师必须负责贯通的指挥工作,通风矿长负责贯通时的现场指挥工作。其它贯通,瓦斯防治中心必须派一名科长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8)贯通后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形成正常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停止局扇运行,同时要检查回风流、作业地点以及相关地点的瓦斯浓度和通风设施,以及风流状况。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9)参与贯通的部门应明确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同时要进行风量测定。
3、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采空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贯通,按事故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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