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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管理制度(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30 热度:44

电动葫芦管理制度

第1篇 电动葫芦管理制度

1.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导绳器、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3.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制动器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试。

5.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6.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7.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8.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9.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10.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及以上电动葫芦。

11.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12.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13.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行车工、电葫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第2篇 电动葫芦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为规范车间电动葫芦的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提高电动葫芦使用的管理化水平,特制定以下制度:

1、电动葫芦的操作由熟悉起重专业的熟练人员操作,或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作业。

2、起吊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检查电气部分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每次起吊重物时,在吊离接触面10cm时应停车检查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工作,如有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后方可恢复使用。

3、严禁超载起吊。严禁起吊时手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

4、起吊上升时,严防冲撞。严禁起吊过程中正下方站人。

5、起吊物体要牢固捆扎在重心位置。起吊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太高。严禁重物从人头上越高,工作间隙不得将重物悬停在空中。

6、电动葫芦钢丝绳在卷筒上要缠绕整齐,当吊钩放在最低位置,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三圈。

7、电动葫芦悬挂电缆必须良好,行走滑动必须自如。

8、起吊重物必须做到垂直起升,不宜斜拉重物,操作人应清楚重物重量。

9、操作人应主动避让可能产生危险的位置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10、电动葫芦应定期检查、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不允许带病作业。

11、工作间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应将重物放置在安全的地面上。

12、每次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将钢丝绳、控制手柄复位。

第3篇 电动葫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电动葫芦必须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导绳器、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3.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制动器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试。

5.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6.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7.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8.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9.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10.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及以上电动葫芦。

11.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12.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13.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行车工、电葫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第4篇 电动葫芦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车间电动葫芦的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提高

电动葫芦使用的管理化水平,特制定以下制度:

1、电动葫芦的操作由熟悉起重专业的熟练人员操作,或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作业。

2、起吊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

好,检查电气部分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每次起吊重物时,在吊离接触面10cm时应停车检查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工作,如有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后方可恢复使用。

3、严禁超载起吊。严禁起吊时手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

4、起吊上升时,严防冲撞。严禁起吊过程中正下方站人。

5、起吊物体要牢固捆扎在重心位置。起吊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太高。严禁重物从人头上越高,工作间隙不得将重物悬停在空中。

6、电动葫芦钢丝绳在卷筒上要缠绕整齐,当吊钩放在最低位置,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三圈。

7、电动葫芦悬挂电缆必须良好,行走滑动必须自如。

8、起吊重物必须做到垂直起升,不宜斜拉重物,操作人应清楚重物重量。

9、操作人应主动避让可能产生危险的位置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10、电动葫芦应定期检查、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不允许带病作业。

11、工作间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应将重物放置在安全的地面上。

12、每次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将钢丝绳、控制手柄复位。

第5篇 电动葫芦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一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电动葫芦。

1. 使用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葫芦。

2.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到区技术监督局管理部门登记。

3. 应当建立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2)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纪录。

3)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运行保障和事故记录。

4. 应对电动葫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有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6.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考核合格的证书。

7.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8.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注:起重机小于1吨的电动葫芦,按照3.4.6.7.8条款执行。

山东博世磨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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