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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区管理制度(9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0

火区管理制度

第1篇 火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火区未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火区。每一火区必须根据发火时间及时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2、火区位置示意图;

3、灌浆、注氮或其他方式灭火记录;

4、进回风防火墙及观测记录。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 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特别应缩短进风侧密闭与火源之间的范围;

2、进、回风密闭在施工顺序上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或先进后回的封闭方法。采取先做进风侧密闭时,应留有通风孔,使其既能控制火势又可防止火源上风侧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因约定好时间,使进回风防火墙在同一时间封闭结束。封闭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必须指定专人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随时判别爆炸危险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有爆炸危险而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然后排出爆炸危险;

4、火区封闭结束后应进快将人员撤离灾区。

第三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矿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火区周围地质情况及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4、灭火方案图。

第四条 当火区范围较大,火源是否已经完全熄灭难以确认时,可以采用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资,并通过在封闭状态下将密闭逐段逼近火源地点,以便提高灭火效果,加速火区熄灭。实施缩封火区必须编制缩封计划和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缩封计划与安全措施可参照火区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编制。

第五条 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取样分析符合下列熄灭条件,经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时,方可注销火区:

1、火区内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达到灾前日常温度;

2、火区内空气中氧浓度降到5%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块,co浓度在封闭期间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灾前水温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达1个月以上。

注销火区时,必须将火区注销鉴定及结果备案,未经注销的火区密闭严禁打开;

第六条 启封火区必须谨慎从事,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事先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注销时间及火区注销鉴定材料;

2、启封方法、火区侦察顺序及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防止瓦斯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及应急准备工作;

4、附图。

矿在编制缩封或启封火区计划和安全措施时,可邀请矿山救护队给予配合.

第七条 启封火区,通常应采用锁风法,即启封过程中使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绝状态的启封方法,启封火区时,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内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应逐段恢复通风;且必须随时测定火区气体及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一旦发现复燃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及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的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火区启封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检测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已完全熄灭且通风正常后方可转入其他工作。

第八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火区隔离煤柱,并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回采。在火区下部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顶、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进行回采,只要有防范措施能够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没有威胁,应将专门开采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每星期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并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矿通风主管部门或通风队长应及时审查,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现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通风部门和矿总工程师。

第2篇 矿业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井下火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三)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四)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五)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278 条的规定。(六)封闭的火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279 条的规定。

(七)火区封闭后,24 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 24 小时后,由救护队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检查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八)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 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九)每周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风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或通风队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和现场检查 , 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报告调度室和煤矿总工程师。

(十)火区启封,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280 条的规定。

(十一)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第3篇 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第4篇 某焦化厂禁火区禁火管理制度

各科室、车间:

我厂属易燃、易爆一级禁火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区域禁烟、禁火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岗位,违者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需报厂部领导批准。

二、生产区域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当事人100元。各单位区域内每发现一只烟头罚款30元,烟盒一只罚款50元。

三、禁火区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监护人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如发现违规动火者罚款500元。

四、进入油库、粗苯等重点区域须将手机关机,违者罚款50元。。

五、禁止随意焚烧垃圾杂物,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六、未经批准不准燃放鞭炮,违者罚款500元。

七、严禁用明火试验粗苯、煤气等是否泄漏,违者直接开除。

八、严禁用粗苯等其他易燃油洗衣、洗手、刷地板,违者罚款200元。

九、禁止在蒸汽管道和热油、气管道上晾晒物品和放置一切可燃物,违者罚款200元。

十、化工生产的塔、罐、槽等设备容器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接地装置良好,否则罚款200元。

十一、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牌和安全标志,不准随意乱动,违者罚款200元。

十二、粗苯等化工区域为易燃、易爆及防静电生产岗位,禁止穿化纤衣服和穿带钉子的鞋,禁止接打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一切消防器材、设施,禁止移做它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违者罚款100元。

十四、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各外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一律按制度执行;同时对外来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及所辖区域的管理单位各追加50%的处罚。

十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火区日常管理制度

1、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的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1、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名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2、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7条,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之规定:

(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5)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名。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6篇 焦化厂禁火区禁火管理制度

各科室、车间:

我厂属易燃、易爆一级禁火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区域禁烟、禁火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岗位,违者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需报厂部领导批准。

二、生产区域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当事人100元。各单位区域内每发现一只烟头罚款30元,烟盒一只罚款50元。

三、禁火区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监护人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如发现违规动火者罚款500元。

四、进入油库、粗苯等重点区域须将手机关机,违者罚款50元。。

五、禁止随意焚烧垃圾杂物,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六、未经批准不准燃放鞭炮,违者罚款500元。

七、严禁用明火试验粗苯、煤气等是否泄漏,违者直接开除。

八、严禁用粗苯等其他易燃油洗衣、洗手、刷地板,违者罚款200元。

九、禁止在蒸汽管道和热油、气管道上晾晒物品和放置一切可燃物,违者罚款200元。

十、化工生产的塔、罐、槽等设备容器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接地装置良好,否则罚款200元。

十一、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牌和安全标志,不准随意乱动,违者罚款200元。

十二、粗苯等化工区域为易燃、易爆及防静电生产岗位,禁止穿化纤衣服和穿带钉子的鞋,禁止接打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一切消防器材、设施,禁止移做它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违者罚款100元。

十四、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各外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一律按制度执行;同时对外来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及所辖区域的管理单位各追加50%的处罚。

十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井下火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三)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四)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五)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78 条的规定。(六)封闭的火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79 条的规定。

(七)火区封闭后,24 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 24 小时后,由救护队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检查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八)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 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九)每周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风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或通风队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和现场检查 , 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报告调度室和煤矿总工程师。

(十)火区启封,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80 条的规定。

(十一)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第8篇 禁火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重点消防部位管理,保证厂区安全,消除火灾隐患。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禁火区(车间、仓库、溶剂罐区、实验室、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门卫应在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前告之相关注意事项。

3.2生产部/服务部应遵守本制度。

3.3公司员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4.注意事项

4.1.厂内所有通道和场地、生产车间、仓库、地下缸区、树脂罐区、堆场及化验室范围内一律严禁吸烟,严防携带火种进入上述禁火区。禁带bb机、手机等不防爆电器进入的区域有:溶剂型生产车间、喷板室。

4.2严禁工作人员穿钉鞋进入生产场所,以免产生火花。

4.3生产过程中不能用铁器相互撞击,如要敲击物体,则必须使用胶锤或铜棒。

4.4凡洒落在地面上的油漆或溶剂,必须立刻清理,所用过的沾有油漆、树脂或溶剂的碎布、废丝或纸团都必须放置在专用废料桶内,并要加盖。严禁将上述杂物随意弃置在任何角落,以免引起自燃。

4.5禁火区内电源线接头不能裸露,如遇有电线破损或脱落,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机,通知维修部门进行更换或处理,所有插头与插座均应采用防爆类型,不得随意使用电钻电锯或砂轮等工具。

4.6凡遇有扩建工程或重大维修工作在生产区内进行时,一切要动火的工作(如电焊、打磨、电锯、气割等等)都必须通知安全环保办,维修部负责人应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详见《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4.7禁止叉车停在车间内利用外接电池打火起动,空置蓄电池不准放置车间或仓库内以免因意外短路而打火花。

4.8进出生产场所的叉车必须装妥废气排出口的防火罩,如遇脱落应及时重装,叉车驾驶人员需经常检查。

4.9一切遇水有反应的原料和物料一律不得放置露天场地上,放置室内也应有防水浸的措施。

4.10对温度日光照射敏感的物料,不允许被放置于露天 场地,以免发生危险。

4.11绝不允许任何人将废溶剂、废漆或其他易燃和有毒物料倒入下水道,以免引起下水道燃烧或爆炸,波及邻近企业,违者必究,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

4.12厂区内许可吸烟的地方包括:生产部2个工人休息室

第9篇 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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