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在lpg竖井及泵坑内的施工安全,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依据万华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此制度适用于lpg竖井及泵坑﹑丁烷竖井及泵坑﹑丙烷竖井及泵坑等井口和井下作业。
第二条现场作业实行审批制度,未办理作业票不得作业。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需填写出入登记表,记录出入时间,同时井下严禁单人作业。
第四条井下作业必须提供充足的照明、通风设施、气体检测仪及抽水泵,以防绊倒、窒息、中毒及淹溺。
第五条井下水池四周应设置硬防护,下设踢脚板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六条井下入口处(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
第七条井下作业时应在井口和井下各设置一名专职监护人员且配备对讲机(至少2个),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第八条高处作业注意事项:
1﹑依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但是,依据万华《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1.8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为高处作业,因此,达到这个标准的,需要系挂安全带。
2﹑依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作业高度2m≤h≤5m时,坠落半径r为3m,作业高度5m30m时,坠落半径r为6m。根据坠落半径,在高处作业区地面划出禁区, 禁区之内严禁有人作业。
3﹑高处作业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对于特级高处作业(30m以上)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心脏病、高度近视、癫痫以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实施高处作业。
5﹑出现六级以上(含六级)的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时,应当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复工前,应全面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
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需要经过监理验收并挂上绿色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7﹑高处作业前,应配备全身式安全带且应正确穿戴,并确保腰间大扣﹑腿间大扣系紧锁牢,同时认真检查安全带挂钩是否失灵,d型环是否锁牢,有无缓冲包,确保安全带能够正常使用。
8﹑井下上下爬梯时,应将安全带挂在防坠器上,安全带挂钩交替使用,到作业地方后,确保安全带有牢固挂点并高挂低用,无牢固挂点的应增设挂点。同时爬梯应经常检查,发现不牢固的地方及时加固。
9﹑高处作业时,严禁向下抛物。
10﹑使用脚手板或跳板作为作业平台时,两端应绑扎牢固,不能出现松动。
11﹑梯子不允许作为工作平台,只能作为到达工作区域的通道使用。
第九条临边﹑洞口作业注意事项:
1﹑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有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且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在洞口1m以内严禁堆放材料﹑设备﹑杂物。
3﹑临边﹑洞口作业,安全带要高挂低用,挂钩交替使用。
第十条吊装作业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
2﹑专业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参与吊装的作业人员了解吊装作业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预防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3﹑依据万华《起重作业管理规定》,以下吊装作业需要办理作业许可:
(1)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荷重75%;
(2)两台及以上吊车配合的;
(3)起重机司机视线外作业;
(4)吊臂接近危险管线1.5m或电线3m的作业;
(5)吊人(笼)作业;
(6)吊车作业位置地下情况不明的;
(7)工件重量10吨及以上的吊装作业。
4﹑吊装作业前,应对吊车及吊索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吊装区域要进行围闭,有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6﹑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7﹑起重指挥身穿黄色马甲,配有对讲机,统一指挥且信号明确,确保吊装安全。
8﹑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将捆绑余下的绳头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由一人负责指挥。
9﹑吊物应设置有溜绳,吊物就位时,可采用溜绳或撑竿等辅助就位。
10﹑吊物回转半径之内不得有人作业,以免碰伤。
11﹑吊装作业要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严禁超载使用。
12﹑如若遇到雨雪天或风速大于10.8米∕秒的天气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13﹑依据万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规定》,对于以下吊装,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4)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5)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6)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设备同时起吊同一载荷的作业。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注意事项: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按国家规定应编制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用电接零必须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
3﹑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4﹑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5﹑开关箱(三级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保护。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6﹑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停电、验电、挂接地线,并应在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配电箱、开关箱内所有金属构件须做保护接地。保护地线应通过接线端子连接。
8﹑现场所有临时用电设施、配电盘和配电柜应正确编号并配备防雨保护设施。一级箱、二级箱必须上锁,分配电箱﹑开关箱必须紧紧关闭,并且所有临时配电盘/柜的进线/出线应正确地和整洁地敷设。
9﹑配电箱由专业电工检查并做好记录。
10﹑临时用电电缆中必须使用五芯电缆(三相负载)或者三芯电缆(单相负载),不准用花线、胶质线,塑料护套线,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11﹑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方式,严禁沿地面明设,确需地面明设时,应使用非金属材料做支架,距地面不得低于0.5米。
12﹑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应不靠近潮湿的场所和热力管道。
13﹑井下作业时,电源线及电缆要高挂避免泡在水里,同时要经常检查,发现表皮破损的及时整改,以免触电。同时,电源线插头要有盖子,作业完后,拔掉电源,插头朝下并挂起来,以免插头进水。
14﹑施工现场中电动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1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16﹑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17﹑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以及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以及应急照明。
18﹑井下及泵坑、比较潮湿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9﹑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家用插线板和多接头防爆插头。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1﹑焊机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2﹑焊机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经常检查接电线有无松动情况。
3﹑气瓶应放在小车内并捆绑牢固。
4﹑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要保持在5m以外,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5﹑氧气瓶和乙炔瓶都应装有回火阀,并经常检查气瓶有无漏气现象并及时整改。
6﹑气带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漏气的及时整改,达到报废标准的及时更换。
7﹑动火作业时,戴好面罩﹑防护眼镜﹑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劳保用品,以免弧光照射﹑烫伤及触电。
8﹑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清理周围易燃物,设专人监火。
第十三条材料堆放注意事项:
1﹑材料及废料应堆放整齐,并用警示带围闭,做到文明施工。
2﹑在洞口1m以内严禁堆放材料﹑设备及杂物,且高度不超过防护栏杆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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