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叉车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厂区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车安全技术状况,保障叉车驾驶和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以及叉车管理人员。
3.定义(无)
4.职责
4.1叉车所属部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负责叉车安全使用、日常保养以及驾驶员的调度与管理。
4.2叉车驾驶员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叉车进行正确操作。
4.3综合管理部负责叉车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程技术部设备科负责公司叉车的管理、联系外部维修和年审办理。
5.管理要求
5.1注意事项:
5.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有特种操作培训资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严禁私自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5.1.2 叉车司机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注意瞭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操作。
5.1.3严禁酒后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5.1.4严禁疲劳作业及带病工作,身体不适时应停止作业,就医检查。
5.1.5严禁带人行驶,行驶途中不准进行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活动。
5.1.6禁止穿拖鞋,凉鞋驾驶叉车;叉车进入货架仓库时,应提前戴好安全帽。
5.1.7每天认真执行叉车“三检”制,严禁带故障行驶;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5.1.8叉车司机应做好日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检查内容参考《叉车点检记录表》
5.1.9叉车作业“八不准”:
(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运输;
(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3)、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等物品;
(4)、不准用单叉作业;
(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物;
(6)、不准在货叉或货盘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时严禁在货叉下站人;
(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货物;
(8)、不准在岸边直接叉运船上的货物;
5.2驾驶前检查:
5.2.1 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
及裂纹产生。
5.2.2 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
5.2.3 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5.3驾驶规定:
5.3.1 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5.3.2 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动时,应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蓄电池损坏。
5.3.3 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5.3.4 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5.3.5车辆与道路边缘(厂区货物)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保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5.3.6 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300-4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5.3.7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 以保证安全。
5.3.8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5.3.9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
5.3.10 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5.3.11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5.3.12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5.3.13 严禁超载行驶。
5.4装卸规定:
5.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
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5.4.2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5.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操作人员一定要配带防护用具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
卡板上才可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5.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
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
绑紧后方可提升。
5.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5.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5.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
留在货叉周围;必要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
5.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
在通道口。
5.5停放要求:
5.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
整理清洁。
5.5.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
5.6保养规定:
5.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部门负责
人。
5.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
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维修。司机不得私自拆修。
5.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并将空气滤清器芯吹干净。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
补充加足。
5.6.4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
失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厂通报批评和进行处罚。
5.7违规处理
对叉车驾驶员违反上述操作规程的、叉车所属部门管理不到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对其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奖惩提报 。
6.相关附件 (无)
7.相关文件 (无)
8.相关表格
8.1 hr-f-126《叉车点检记录表》
8.2 ie-f-015《设备请修单》
第2篇 叉车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怎么写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叉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公司特种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2、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4、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5、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二、安全管理
各厂应加强对叉车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叉车的安全运行:
1、厂内叉车驾驶人员应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后上岗。
2、厂内叉车由各单位厂委会直接调度,其他人不得随意安排。
3、叉车由专人驾驶并由专人严格按车辆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
车辆钥匙由专人(厂办主任和驾驶员)保管,不得交厂外或无证人员使用。
4、厂内叉车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①叉车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②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③叉车事故记录。
5、叉车原则上不允许出厂,如因特殊情况(外部支援或修车等)需要出厂时,必须办理出门证(或派车单),经分厂厂长批准,由车间主任以上干部全程监护,直至车辆回厂。
若厂与厂之间需要借用叉车,除办理出门证(或派车单)经被借用厂厂长批准外,必须由借用厂车间主任以上干部对厂与厂之间的路程(包括来与回)全程监护。
6、厂内外行驶时,需严格注意操作安全和交通规则,必须注意信号灯、栏杆、警铃及各种警告标志。
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超载,不得违规带人,不得在厂外进行任何物资转运作业。
7、驾驶人员身体过分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车时,不准驾驶车辆。
驾驶前先检查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油箱等部件是否完好有效,确认正常后才可进行工作;
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
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鸣响喇叭;
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或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8、行驶时,叉车货叉应距地面200-300毫米,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
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载有物料下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严禁空档滑行;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应减速慢行,并鸣响喇叭;
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时,要减速慢行,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9、叉车行驶时,应按指定道路限速行驶,并与道路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严禁超速、抢道、占道。
运输中途需要停车且驾驶员需要离开时,必须将货叉平放地面并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后方可。
10、叉车进入硫磺库、氨站、编织袋库等,必须带阻火器。
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化学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车辆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11、叉车装卸时必须做到:
①装运货物严禁超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
②运送松散的货物、不易稳定之物件前(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等)应将其固定牢固,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和转运;
③原则上不允许转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确实需要时,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④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严禁有人停留。
12、在检查叉车水箱、油箱等液位、温度时,要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烫伤或机械伤。
三、罚则
1、叉车驾驶人员无证上岗者一律开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处责任人20-200元/次的罚款;
如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环保质量监管部生产调度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90位用户关注
2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