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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97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

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2篇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小组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直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准时做到车辆检修、年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提高司机的安全服务意识。

一、司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服从调度的安排,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二、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交警和有关管理人员。

三、随车证件由驾驶员自行保管,出车时必须带齐证件,如有遗失或不齐而发生经济罚款及申请补办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停车,未经许可公车私用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五、在承运货物时,应当场确定货物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若不一致,应当场指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六、车辆应定期保养,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厂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用车、安全行驶。

七、绝不开无牌无证的车辆,不挪用、不转借机动车辆和驾驶证。

八、不使用过期证件,不酒后驾车。

九、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二保、检修和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二○○七年八月一日

第3篇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

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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