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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动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9

工程劳动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工程劳动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劳动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和分公司工会都要建立劳动保护工作例会制度,并常年坚持,常抓不懈。

2、工作例会上,对劳动保护工作要汇报情况,提出问题、制订改进措施,避免走过场、流形式。

3、公司工会例会时间定在每季最后一天的上午(特殊情况例外),各单位必须按时参加。

4、参加例会的人员,要携带有关劳动保护基础资料,以备考查、评定。

检查考核制度

1、劳动保护是工会主要工作之一,必须坚持检查考核制度,订立必要措施方案。

2、分公司至少每月对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每次检查后,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定划分,公之于众。对先进予以表彰,对后进提出批评与整改意见。

4、在基层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公司工会每季度对各分公司及公司重点工程工地检查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向全体职工公布。

5、年终依据全年检查考核资料,评定出劳动保护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教育制度

1、对广大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保护教育,是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作到有组织、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评比,切实开展下去。

2、对施工队、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要有年度具体培训计划,并及时总结改进。

3、教育制度要形式多样,因地制宜。教育重点为一线生产班组。

4、公司工会拟半年举办一期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班,具体时间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信息反馈制度

1、信息反馈是一项下情下达,便于工会、行政及时掌握劳动保护动态状况的重要制度,各基层:仁会必须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2、信息反馈要作到准确、及时、具体、重大问题要随时反馈到分公司和公司工会。

3、各单位工会对反馈的信息,要及时综合、整理并㈠艮。

4、公司和分公司下会,对反馈信息尤其是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5、对信息反馈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年终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予以表彰奖励。

建档建卡制度

1、劳动保护既是工会重要工作之一,又是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坚持建档建卡制度。

2、建档建卡是一项基础资料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专档专卡。

3、公司工会每半年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建档建卡工作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我公司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我公司各部门的女职工。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有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人事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任何生产经营场所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由公司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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