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 适用范围
3.1危险废物种类
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3.2 危险废物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4 职责
4.1 本公司安全环境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施行统一监督管理。
4.2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并将其送往危废仓库。
5 管理内容
5.1 危废仓库回收时间
每日上午9:00~9:30;下午13:00~13:30
5.2危废仓库可接受危险废物种类
生产工艺残渣(沥青渣)、实验室化学品废物、以及废活性炭,粘油棉纱手套。
5.3 危险废物处理
5.3.1 危险废物的运输
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运输至危废仓库。收集用的器具必须保证密封性良好,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清洗干净,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遗撒。
任何员工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和堆放危险废物。
5.3.2 危险废物接收
危险废物仓库责任人负责接收并登记入库废物种类、数量及负责人。危险废物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有跑、冒、滴、漏现象的,环境安全部门有权不接收。相关负责部门需将废物按要求包装好后方可入库。
相关部门危险废物运输人员按环境安全部门仓库责任人要求将危险废物放置在标识牌规定区域内。
5.3.3 危险废物的处理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审查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办理各项手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物。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记录委托单位处理废物的时间、数量和种类。
环境安全部门负责跟踪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确保运输单位不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5.3.4 环境污染处理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并及时向环境安全部门汇报情况,由环境安全部门协调处理。
5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