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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技防管理制度3(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8

学校技防管理制度3

第1篇 学校技防管理制度3

学校技防管理制度(二)

为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师生安全及学校财产,提高技防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防工作由校长全面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2、学校在重点部门、要害部门安装各类技防设施。

3、技防设施使用由专职安保人员负责,安保人员必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教学常规,做到及时设防和撤防,并做好相关记录。

4、安保人员必须保证监控设施二十四小时的运行,未经校长授权的任何人员不得查看监控记录,公安执法人员须要查看监控记录的,必须予以配合。

5、安保人员在设防时间内出现报警现象,必须查明原因,必要时及时报警,并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

6、各类技防设施,任何人不得挪做它用,对故意损坏技防设施的人员,将追究其责任。

7、为确保各类技防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学校指定的相关人员要定时定位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报维修单位维修,确保设施性能完好。

**学校 校长室

第2篇 学校技防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技防设施,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在上级调拨的基础上自行购置,安装和配备必要的技防设备和用具。

目前主要配备的技防设备: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学校大门、侧门等出入口,教学楼上、校园内学生活动区域内安装录像监控设备。

2.防盗报警系统:在档案室、专用教室、校长室、财务室等安装入侵探测器。

3.110紧急报警装置:门卫室、校长室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报警按钮。

4.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二条 对安装的技防系统严格进行管理,确保其发挥有效防范作用。

(一)已经建成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二)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5日;治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技防产品、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不得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五)不得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六)不得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七)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使用技防系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专人管理制度,机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接触、使用、改装该设备和图像信息;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五)图像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六)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每日严格做好设备的设防、撤防工作,并及时记录情况。

(八)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该自觉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防范设施的相关数据和图像资料,未经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加强对技防系统的维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操作培训;

(二)加强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通知指定单位给予维修,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确保图像信息画面质量清晰;

(四)建立应急处理制度。

(五)做好日常的清洁保养工作,定期除尘除灰,避免设备受潮、受撞击、受雷击等影响。

**镇实验学校小学部

第3篇 学校人防、物防、技防管理制度

为了创建“安全和谐校园”,保障我校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鸡东县第四中学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三防”制度。

1、突出抓“三防”。一是落实人防。重点抓好保卫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做到全时段、全方位值勤巡逻,能够应对校园内的各种突发事件。二是巩固物防。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物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三是提高技防。在学校校办公室、总务室、教导处、学年组、值班室等科室安有电话,有什么事能及时与有关治安部门联系。

2、严格内部治安管理。切实防止校园偷盗、打架斗殴等事件的发生。坚决制止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寻衅滋事。

3、定期进行各类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检查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认真研究,立即整改。

4、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搞好校务公开,凡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可以公开的事情,都要进行公开。

5、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实行“依法治校”。班主任利用班会对学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青少年自我救护活动,举行安全、法制竞赛。同时,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素质。

6、落实治安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治安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到各处室、各级部、各班级。认真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值周制度,加强对值周期间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7、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处室、级部和班级进行通报表彰,给予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灾害事故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安全重于泰山。鸡东四中广大师生员工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各年级班主任要立足职能,加强学生管理,充分发挥在建设创建市级“安全和谐学校”中的主力军作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和谐学校”建设工作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地推进,抓出成效。

第4篇 学校安全技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技防设施,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在上级调拨的基础上自行购置,安装和配备必要的技防设备和用具。

目前主要配备的技防设备: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学校大门、侧门等出入口,教学楼上、校园内学生活动区域内安装录像监控设备。

2.防盗报警系统:在档案室、专用教室、校长室、财务室等安装入侵探测器。

3.110紧急报警装置:门卫室、校长室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报警按钮。

4.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二条 对安装的技防系统严格进行管理,确保其发挥有效防范作用。

(一)已经建成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二)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5日;治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技防产品、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不得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五)不得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六)不得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七)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使用技防系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专人管理制度,机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接触、使用、改装该设备和图像信息;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五)图像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六)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每日严格做好设备的设防、撤防工作,并及时记录情况。

(八)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该自觉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防范设施的相关数据和图像资料,未经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加强对技防系统的维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操作培训;

(二)加强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通知指定单位给予维修,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确保图像信息画面质量清晰;

(四)建立应急处理制度。

(五)做好日常的清洁保养工作,定期除尘除灰,避免设备受潮、受撞击、受雷击等影响。

**镇实验学校小学部

第5篇 学校技防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技防设施,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在上级调拨的基础上自行购置,安装和配备必要的技防设备和用具。 目前主要配备的技防设备: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学校大门、教室走廊等出入口安装录像监控设备。

2.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二条 对安装的技防系统严格进行管理,确保其发挥有效防范作用。 (一)已经建成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二)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三)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技防产品、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不得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五)不得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六)不得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七)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使用技防系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专人管理制度,机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接触、使用、改装该设备和图像信息;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五)图像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六)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该自觉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防范设施的相关数据和图像资料,未经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加强对技防系统的维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操作培训; (二)加强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通知指定单位给予维修,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确保图像信息画面质量清晰; (四)建立应急处理制度。 (五)做好日常的清洁保养工作,定期除尘除灰,避免设备受潮、受撞击、受雷击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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