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停车场地的设置与经营,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品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 配备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关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8. 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配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9.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0.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 和危险货物(其他)。
3.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 未购置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核定载荷等有关情况;
2. 已购置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常压罐体专用车辆,根据罐体容积和所运物质的密度,严格审核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
(四)拟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等有关情况;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三)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经许可后发生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压力容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根据运营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装卸作业由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托运人指派;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承运人指派,也可由托运人指派。
第四十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应确保罐体载货后总质量和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制度、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与企业从业能力要求;
(三)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主要物理、化学特性及防护知识;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培训及每年至少组织员工举行一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每人每季度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并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五章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五)负责驾驶员每次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了解驾驶员健康状况,禁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提示驾驶员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检查和登记驾驶人员的行车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行为提出警告和教育,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日常培训计划;
(八)负责车辆、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
(九)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十一)制止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十二)企业或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拟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评估备案资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考试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定期进行企业或单位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存在未执行驾驶时间、工作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要求的两次违规记录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人员,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予以撤销,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
第七十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许可,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三)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9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2)不准病车上路(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6)不准无证驾车;(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 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 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 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第3篇 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的发运要按规定委托有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时,托运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剧毒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情况。
三、剧毒品运输要采用危险品专用车,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同时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四、剧毒品运输车上必须有必要的应急救援通讯工具,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放散火等用具。
五、剧毒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剧毒品运输车辆中途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七、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八、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的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第4篇 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推进公司“安全、达标、高效、科技、文明”建设,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积极性,做到安全生产责、权、利的有效统一,落实永龙公司“系统抓、抓系统”的管理理念,真正实现“供电零中断,设备零失爆,运输零失控”的机电运输零目标,天禹煤业决定推行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机制,特制定《天禹煤业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安全考核目标
(一)公司机电、运输系统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力争杜绝二级非伤亡事故,消灭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动态管理。力争年底前达到省二级标准;公司机电、运输安全评估达到b级(奋斗目标a级)。
(二)基层单位安全考核目标
1、机电队、运输队、综掘队、巷修队、探放队、采煤队、 掘进队、开拓队:
(1)杜绝斜巷跑车事故;
(2)设备零失爆;
(3)消灭重大机电事故。
(4)杜绝供电二级事故(全矿井停电10分钟);
(5)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二、为确保上述安全目标的实现,设置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目标奖(罚)月底考核。兑现周期、每月上级工资指标下达后,首先预留安全目标奖励所需资金,其余部分用于工资结算。
三、月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原则
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个人所分管的业务范围、风险程度、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情况以数据的形式表示,量化核算成安全目标管理收入。考核内容主要由安全事故、主要安全隐患、严重“三违”等项构成。
2、机关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区(队)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考核。机电科实行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目标,对各区(队)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机电、运输事故、主要安全隐患等,所对应的项目进行扣分。
3、区队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区(队)实现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执行奖励和处罚;未实现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目标的区(队)给予扣分。
四、奖罚的执行
1、机电科科级管理人员奖罚由安全科负责直接制表;单位(区队)负责人、技术员由机电科根据当月考核情况制表,报安检科备案,各区队必须根据本办法制定二次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分配,但分配上、下浮动不得超过人均的30%,奖罚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安检科审核。
2、机电科科室业务主管按照公司有关文件比例,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区队一线生产骨干由企管科提供单月出勤人数,安检科按比例换算出单位奖罚金额(区队一线生产骨干按单位当月出勤人数的10%-15%计算;当区队有借调人员时,其所借调人员中表现突出的也要列为生产骨干,予以奖励)。科室、区队必须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二次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分配,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人均的30%,奖罚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安检科审核。
3、机电科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员、机电科井下电气操作工,安检科根据人数核定奖罚总额。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制定二次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分配,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人均的30%,奖罚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安检科审核。
4、上述奖罚人员由安检科审核后,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批,企管科执行(出勤、区队一线生产骨干由企管科把关)。
五、要求
1、管理人员出勤少于21个班的不享受安全目标管理奖。
2、科室业务骨干系数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确定,科室内部奖励人员由科室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确定。
3、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管理奖二次分配办法必须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在企管科备案,区队无安全目标管理奖二次分配办法或搞平均主义的一律停发安全目标管理奖。
4、因安全工作不到位受处分人员,从受处分月份开始,安全目标管理奖罚,按受处分后的职务执行,直至处分取消。
5、企管科、安检科参加每月对各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奖的分配情况抽查一次。
6、各单位不按文件规定进行分配安全目标管理奖的,不该分配的数额从区队第一负责人安全目标管理奖中扣除。
六、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天禹煤业。
第5篇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运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运输部门及所有从事车辆驾驶的本公司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公司运输部、机械部、企管部是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安全技术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4、布置和检查各运输单位的安全学习,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
5、负责机动车的技术检验、鉴定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6、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第四条涉及运输的部门配备安全员(在部长助理中选任),主持部门日常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资料报送企业有关部门和领导;
3、处理部门交通事故,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4、负责部门驾驶员的建档管理和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务,做好车辆入城证、营运证、养路费、牌照税的经办工作;
5、协助部长做好车辆的技术检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事项。
第五条 安全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同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运输部设置车管员(在部长助理中选任),主持日常车辆运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政府颁发及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车辆、机械(含电传机)的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保修、肇事等有关资料;
2、教育和督促驾驶员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爱车例保工作,管好、用好、养护好车辆,组织和开展群众性的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3、编排车辆、机械保修计划,按期组织安排车辆、机械保养和维修,并会同安全员定期做好车辆例保质量检查及技术等级鉴定工作;
4、贯彻执行车辆耗油、用件、用胎的立卡、登记、考核、统计、盘查等各项管理、搞好成本节支、实施节超奖罚,定期分析测算、按月汇总上报;
5、协助安全员办理车辆年审、事故处理及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车管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车管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和修理技术,有独立判断和排除汽车一般故障的技术和现场处理能力,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八条公司对安全员和车管员要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通过自培或选送代培等渠道,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同时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授于一定的工作权力和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 公司建立各级领导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分管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运输部部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责任人;
安全员、车管员为所在工作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列入各部门的议事日程,齐抓共管。
第十一条 运输生产部门要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制度,推广行车先进经验和表彰好人好事,教育员工遵章守法,自觉做好安全行车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运输单位(车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及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学习内容:⑴学习交通法规,提高安全观念;⑵总结行车工作,交流安全经验;⑶分析事故案例,查找事故苗头;⑷检查安全漏洞,制订防范措施;⑸宣传安全典型,表扬好人好事。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要经常深入到各运输单位(车队)检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以及各项原始资料的建档登记情况。
第十五 条各运输单位(车队)应根据季节变化和运输工作实际,组织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和优质服务竞赛等,并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6篇 机车运输修道工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分工明确、按时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矿山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对不服从管理及无理取闹的,运输班有权对其教育和给予辞退。
2上班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上班前认真检查设备、道路情况。
3能够吃苦耐劳,努力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照规定时间就餐。
5工作时应团结互助,相互配合,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7上班时间严禁在硐内睡觉、看书、玩耍或干私活等。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9机车工必须持证上岗:
9.1爱护设备,经常检查和清理机车,保持清洁、完好,发现故障、隐患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9.2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离职守,更不得让他人驾驶。
9.3做到五不:
9.3.1班前不喝酒;
9.3.1运行中要精神集中不打瞌睡;
9.3.3不冒险蛮干,不开飞车;
9.3.4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非工作人员上车,不得任意交给他人开车;
9.3.5听从调度指挥不闯信号。
10机车工、跟车工应随时注意运行时有为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11机车工、跟车工有权合理安排调配硐内各作业面的斗车使用。
12司机及搭乘人员不得将头部及身体的其他部位伸出车外,机车在运行时,跟车工不得与斗车同时行走。
13修道工每天检查各运输线路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只许提前不得推迟和拖延。
第7篇 气瓶运输管理制度办法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气瓶吊装必须采用防滑落的专用器具进行;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准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准与氧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准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准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准同时离开;
8.沾染油脂的运输工具,不准装运氧气瓶。
第8篇 夏季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夏季已经来临,高温、雷电、降水等对安全运输影响较大,这一时期历来是事故易发期和高发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夏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稳定,现就加强夏季交通安全运输防范措施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密部署
夏季高温、高湿、雷电、降水等天气极易导致路滑、爆胎、中雷击、触电、高温、道路塌方等事故发生,运输单位管理人员一定要站在公司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一是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夏季安全运输工作做出专门安排部署,各负其责、分兵把守,抓实、抓细,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各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要周密夏季安全运输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式,把安全责任、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三是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深入排查本企业单位内存在着各种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防范责任意识。
二、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一)要加强对本单位自用车辆和租用车辆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安全运输、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主管安全第一负责人要检查运输车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要坚决严肃处理,严肃追究车辆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夏季道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让每位从业人员都熟悉和遵循夏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运输规定。
(三)、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要加强运输车辆车质、车况的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超限,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运输,严禁客货混装运输。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加强巡检,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要针对夏季暴雨、洪水、雷电、高温等恶劣气候及汛期限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的特点,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水域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和安全配件(消防器材、逃生锤等)的检查,防止车辆受高温、雷电等不良天气影响,发生自燃、爆燃事故。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单位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驾驶员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使我公司能更好的提高服务质量,立足经济市场。
延安市宝塔区腾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20日
第9篇 吊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 一般规定
1.1 起重吊车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独立作业。无证人员,必须在有证人员的监护下才能作业。有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作业。
1.2 施工单位必须编写“起重吊装安全方案”。大型起吊作业的方案必须经生产运行处审查,安监处复查备案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能作业。
1.3 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起重吊装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和巡回检查。
1.4 吊装运输作业人员必须分工明确,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业中要听从统一指挥。
1.5 吊装运输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必须经计算,确保安全。
1.6 各种机械、机具的操作和使用,必须按起重机械、机具的操作规程执行,要经常维护、检查。
1.7 在防火防爆场所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机具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各种机械和机具严禁超载使用。
1.9 荷绳、拖拉绳严禁同电焊线、动力线交叉接触,以防将绳损坏。
2 吊装运输安全
2.1起重机械、机具、吊具和索具等起吊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起吊。
2.2 起吊开始、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物体重心受力情况及平衡状态,现场人员必须预先避开重物可能倾斜、坠落、下滑、打击或冲击的方向和范围。
2.3正式起吊前必须经过试吊,重物吊离地面15~5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起吊。任何人员禁止在吊物下面行走或停留。
2.4 工作时起重机械和卷扬机司机、指挥人员所处位置应能看清起吊物体。统一指挥信号。操作者要精力集中,注意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如发出的信号不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操作者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指挥人员。
2.5 连接桅杆的螺栓应牢固,不准有松动及不满扣现象,连接螺栓必须符合设计、质量要求。
2.6 吊装和大型设备运输不得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2.7 拖拉绳越过马路时,离路面不得低于7米,并设明显信号。
3 吊装运输前和作业中的检查内容
3.1 起重机械、机具的各种安全装置。
3.2 连接钢丝绳的卡子数不准少于3个,卡子间距离不小于钢丝绳绳径的6倍,最末一个卡子距绳头距离为140~150毫米,上卡子前要预先留安全弯。
3.3 卡环销轴严重磨损变形或环体有疲劳裂纹时不准使用。卡环销轴必须拴牢。
3.4 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钢丝绳与卷筒的固定要符合技术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准放完,要留有3圈以上。
3.5 对荷绳、拖拉绳进行检查,看有无电弧击伤,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3.6 对锚点进行检查,看锚点是否有拔出和严重变形、移位等迹象,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第10篇 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及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第四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六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第11篇 成品油运输管理制度
为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油罐汽车装卸、油品运输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按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油库装油管理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前,油库工作人员应对油罐汽车防火帽、灭火器、防静电胶带及有关证照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油罐车,拒绝入库。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遵守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油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安全停靠在准确位置,驾驶员协助工作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和数量。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油罐汽车设备完好、放油阀关闭、发动机熄火、车钥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车前面设置警示牌。
(二)装油前,连好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线,鹤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报警探头后,发油工作人员发出装油指令。
装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作业,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修车作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押运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装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装油完毕,稳油2分钟以上,拨出鹤管、关闭罐口、撤除静电接地线,并由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后车辆方可驶离。
(二)油罐汽车驶至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库。
加油站卸油管理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车位,备好消防器材,连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汽车铅封进行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在油罐汽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汽车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驾驶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汽车卸油口连接牢固,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加油站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卸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检查确认卸油管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卸油员发出卸油指令。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闸阀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加油站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闸阀,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汽车安全离站。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销售运输废弃处理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存储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对耐火等级、温度、湿度、电器、通风、库房周边、卫生等有关要求。
二、销售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审查对方的资格证照,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危化品,并做好销售记录,详实记录好货物的数量及流向,并签订购销合同
三、销售货物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及时传递到客户手中。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的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五、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七、对废弃处理环节相关资料、记录应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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