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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场管理制度(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8

料场管理制度

第1篇 料场管理制度

一、严格检查运输数量与通知报告单数量是否相符,逐车进行验收。

二、要分类堆放,并挂牌标志。

三、凡运输车辆不听指挥,乱停乱放,可拒绝签章。

四、认真做好入库登记表、台账等原始记录,并及时准确上报日报表、月报表。

五、发现存在问题的原材料要另行堆放,禁止使用,并报主管领导处理,并做好原始记。

六、装卸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流动其它工作岗位,保证车辆随到随卸。

七、现场所有人员在工作区域内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欺行霸市,不准故意刁难;不准向货主收取现金,否则,予以辞退。对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责

第2篇 木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木料场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加强安全管理。

二、熟悉场内各种管线的布置,做到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三、工作人员严禁在木料场内吸烟、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矿调度室。

四、领料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炸物品进入场内,木料场周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

五、值班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串岗、不睡岗。严禁非工作人员顶替值班和工作,严禁带小孩进入木料场玩耍。

六、严防设备、木料被盗,经常检查开关、电锯、电缆及闸刀安全使用和木料腐朽变质情况。

七、严禁木料场内使用电气焊和干私活。

第3篇 料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六、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七、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对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八、定期对项目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九、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十、现场施工生产防护,对脚手架、“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及路口防护、施工用电、支架搭设、施工机具等严格按《安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控制。

十一、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第4篇 角料场管理制度

1 保管人员、工作人员都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 把好角料进场关,验好性能,分别收库。

3 角料过磅前,必须要先验对方的磅码单,然后再过磅。

4进出场的角料都必须有监磅员签字方可。

5 角料卸车时,要折包、折块查验有无夹杂,注意看好车辆上随车物品是否离车。

6 对不同性能的角料要分别堆放,不可混杂,必要时挂上标记牌。

7 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8 不得亏库、空库,不得和供销人员联手作弊,违者以偷盗论处。

9 进出库手续及时办理,不得有涂改、划擦痕迹,每月做好盘点工作。

10 工作人员受保管员的领导、调动和安排。

11 角料打块不超过35公分长。

12 所有人员都有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5篇 木料场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木料场防火管理,预防木料场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木料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 80m,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木料场尽量采用全封闭场地管理。

(三)木料场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四)木料加工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五)木料场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不许安装取

暖火炉。

(六)不得在木料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七)生产需用的混合油或废油、砂轮机,必须与工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八)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清理一次粉尘,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拆除、检修电气设备。

(九)木料场周围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每隔 50m 有三通、闸阀。(十)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十一)在木料场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牌;经过场地或进入场地人员严禁吸烟。

第6篇 某木料场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木料场防火管理,预防木料场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木料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 80m,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木料场尽量采用全封闭场地管理。

(三)木料场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四)木料加工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五)木料场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不许安装取

暖火炉。

(六)不得在木料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七)生产需用的混合油或废油、砂轮机,必须与工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八)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清理一次粉尘,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拆除、检修电气设备。

(九)木料场周围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每隔 50m 有三通、闸阀。(十)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十一)在木料场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牌;经过场地或进入场地人员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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