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矿井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只单独与县局信息调度中心联网进行数据上传,严禁与其他网络相接。
二、监控员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三、监测主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矿井监控系统主机必须安装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及时进行更新,以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五、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相关领导,要积极进行抢修,并做好故障记录。故障超过1小时应向县局信息调度中心报告。
第2篇 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专用网络,网络的安装维护工作由县级调度中心统一管理;
2、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无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停止网络运行;
3、不准在网络上安装或传播除瓦斯监测监控数据以外的数据;
4、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5、发现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县调度中心,并填写故障记录及处理表;
6、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更改主机及网络设备的网络配置;
7、工作人员不准利用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聊天、玩网络游戏、传输文件等;
8、不准在监测监控主机上建立服务器或共享文件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下载,不准浏览或下载其他服务器或网站的数据。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3篇 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管理、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测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12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第4篇 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二、 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三、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四、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五、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七、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八、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九、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十、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十二、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十三、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十四、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5篇 阳煤瓦斯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的三级联网网络为煤矿瓦斯安全管理开辟了新的有效管理途径,它加大了井下瓦斯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必须向省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各矿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四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该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八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九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第十条 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由矿信息中心、通风区共同负责管理,确保瓦斯监控网络24小时不间断正常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 瓦斯监控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机)必须配备专线双回路供电电源或8小时制式的ups电源,确保瓦斯网络设备的不间断正常供电。
第十二条 瓦斯网络设备的全部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和设置,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更改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个ip地址。
第十三条 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软件。
第十四条 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台机禁止播放与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通过媒体介质或网络复制和安装瓦斯网络系统之外一切无关资料。严禁瓦斯网络系统任何数据对外随意传输与复制。
第十五条 瓦斯网络系统的全部计算机禁止任何人登陆国际互联网,禁止任何人对外的邮件传递操作。
第十六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瓦斯网络所有设备停止运行,任何人不得对网络相关软件进行中止操作。
第十七条 瓦斯网络的每一台计算机应分别安装正版系统杀毒软件和正版网络实时病毒监控软件、并动态随时升级或动态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负责操作记录杀病毒结果,并将杀毒结果于每周一12:00之前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每天定期检查瓦斯网络信道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2小时排除网络故障。
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应及时发现矿井监测系统和集团公司瓦斯传输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严格按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监测装置的命名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通过集团公司瓦斯监控系统,随时观察系统网络运行情况,如有传输中断等问题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解决,同时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网络中心、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心对网络运行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6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使用操作及方法。
2、不得随意修改设置计算机网络设备。
3、当发现网络设备出现异常时及时做好记录及汇报工作。
4、不得将产生电磁厂的电器随意与网络设备堆放一起。
5、要更换或修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时,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
6、在正常使用中严禁随意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插拔和停送电。
7、定期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工作。
第7篇 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 必须保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 配备专职网路管理技术人员,定期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维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三、 配备的电话应固定在机房,并保证畅通。
四、 保证中心站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雷、空调系统、usp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五、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他网络相接。
六、 机房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七、 根据需要为操作人员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
八、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九、 必须配备制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十、 必须安装客户端防病毒软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十一、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8篇 某集团瓦斯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的三级联网网络为煤矿瓦斯安全管理开辟了新的有效管理途径,它加大了井下瓦斯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必须向省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各矿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
第四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该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条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八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九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第十条 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由矿信息中心、通风区共同负责管理,确保瓦斯监控网络24小时不间断正常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 瓦斯监控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机)必须配备专线双回路供电电源或8小时制式的ups电源,确保瓦斯网络设备的不间断正常供电。
第十二条 瓦斯网络设备的全部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和设置,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更改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个ip地址。
第十三条 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软件。
第十四条 瓦斯网络系统任意一台机禁止播放与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通过媒体介质或网络复制和安装瓦斯网络系统之外一切无关资料。严禁瓦斯网络系统任何数据对外随意传输与复制。
第十五条 瓦斯网络系统的全部计算机禁止任何人登陆国际互联网,禁止任何人对外的邮件传递操作。
第十六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瓦斯网络所有设备停止运行,任何人不得对网络相关软件进行中止操作。
第十七条 瓦斯网络的每一台计算机应分别安装正版系统杀毒软件和正版网络实时病毒监控软件、并动态随时升级或动态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负责操作记录杀病毒结果,并将杀毒结果于每周一12:00之前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每天定期检查瓦斯网络信道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2小时排除网络故障。
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应及时发现矿井监测系统和集团公司瓦斯传输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严格按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监测装置的命名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通过集团公司瓦斯监控系统,随时观察系统网络运行情况,如有传输中断等问题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解决,同时汇报集团公司瓦斯监控中心。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网络中心、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心对网络运行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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