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52条规定及自治区、市环保部门、太阳山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⑴、 《固废法》有关规定
⑵、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⑶、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⑴、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⑵、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⑶、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⑴、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危险废物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⑵、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⑶、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3.危险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要求。
第2篇 安全警示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全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8、警示标识的设置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在夏日行车时,在驾驶位置设置“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消防安全标志: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9、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1、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3篇 安全警示标识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全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8、警示标识的设置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在夏日行车时,在驾驶位置设置“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消防安全标志: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9、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1、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4篇 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
2、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项目部资产保管员统一保管。
4 、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5、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6、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第5篇 警示标识配备管理制度
1. 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等贮存场所,要在房间门口或设备(材料)旁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和更换。
3.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
4.发现警示标识丢失、涂改、损坏等,要立即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尽快更换,以免误导员工。
5.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划分、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6篇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个体防护。
第五条、安全科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防护措施将视为“三违”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一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二条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7篇 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
1. 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等贮存场所,要在房间门口或设备(材料)旁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和更换。
3.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
4.发现警示标识丢失、涂改、损坏等,要立即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尽快更换,以免误导员工。
5.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划分、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8篇 安全标志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1术语
1.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原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2.2安环科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2.3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4安环科、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3.5设置公告栏
3.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醍目位置设置;
3.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3.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3.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获救线。
4.2获救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获救线。
4.2.1术语
4.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和文字符号;
4.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5设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通风”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5.1.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4.5.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备“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性标识。
4.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获救标识。
4.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4.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4.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4.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5.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5.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眯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5.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旋转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检查与维修
6.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6.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采购
7.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交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科。
7.2安环科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9篇 安全标志标识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工段部门负责对本工段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设备部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1.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3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1.4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1.5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1.6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告知
2.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2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2.5设置公告栏:
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2.1术语
3.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3.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3.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3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3.5设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ο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ο。
4.2.4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5检查与维修
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采购
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部。
6.2安环部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10篇 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定义
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标志的。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三、职责
1、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内安全标识的维护和保养
四、工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2、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安保部门工作人员和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收起,上交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安全标志牌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4、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五、安全标志的设置
1、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内容。
2、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3、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5、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志,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察者对其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
六、安全标志的安装位置
1、 防止危害。首先要考虑:所有标志的安装位置都不可存在对人的危害。
2、 可视性,标志安装位置的选择很重要,标志上显示的信息不仅要正确,而且对所有的观察者要清晰易读。
3、安装高度。通常标志应安装于观察者水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则是适当的。
4、危险和警告标志。危险和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志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这一距离随不同情况而变化。例如,警告不要接触开关或其它电气设备的标志,应设置在它们近旁,而大厂区或运输道路上的标志,应设置于危险区域前方足够远的位置,以保证在到达危险区之前就可观察到此种警告,从而有所准备。
5、安全标志不应设置于移动物体上,例如门、因为物体位置的任何变化都会造成对标志观察变得模糊不清。
6、已安装好的标志不应被任意移动,除非位置的变化有益于标志的警示作用。
七、安全标识的颜色类别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意义。应用安全色使人们能够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作出尽快的反应,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色用途广泛,如用于安全标志牌、交通标志牌、防护栏杆及机器上不准乱动的部位等。安全色的应用必须是以表示安全为目的和有规定的颜色范围。安全色应用红、蓝、黄、绿四种,其含义和用途分别如下;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液化石油气槽车的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等。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国家标准gb289382《 安全色》对安全色的含义及用途、照明要求、颜色范围以及检查与维修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标准gb6527.286 《 安全色使用守则》作了进一步说明,并给出了具体使用实例。
八、安全标志的使用
1、危险标志 只安装于存在直接危险的地方,用来表明存在危险。
2、禁止标志 用符号或文字的描述来表示一种强制性的命令,以禁止某种行为。
3、 警告标志 通过符号或文字来指示危险,表示必须小心行事,或用来描述危险属性。
4、 安全指示标志 用来指示安全设施和安全服务所在的位置,并且在此处给出与安全措施相关的主要安全说明和建议。
5、 消防标志 用于指明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的位置,及指明如何使用这些设施。
6、 方向标志 用于指明正常和紧急出口,火灾逃逸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及卫生间的方向。
7、 交通标志 用于向工作人员表明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指示和警告。
8、 信息标志 用于指示出特殊属性的信息,如停车场,仓库或电话间等。
9、 强制性行动标志 用于表示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以及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例如,穿戴防护鞋,安全帽,眼罩等。
九、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与分类
为了有效地发挥标志的作用,应对其定期检查,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存在时,应立即更换或修理,从而使之保持良好状况。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另外要经常性地向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标志使用的规程,特别是那些须要遵守预防措施的人员,当建议设立一个新标志或变更现存标志的位置时,应提前通告员工,并且解释其设置或变更的原因,从而使员工心中有数,只有综合考虑了这些问题,设置的安全标志才有可能有效地发挥安全警示的作用其分类如下:
1、在有车辆出入的大门需要设置限高、限宽的相关标志。
2、“禁止吸烟”标志 。
3、根据工厂情况设置安全防护标志。如:“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戴防护眼镜” ,“必须穿防护鞋” 。
4、在配电室、开关等场所设置“当心触电” 。
5、在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伤害的机械作业车间,设置“当心机械伤人” 。
6、在易发生飞溅的车间,如焊接、切割、机加工等车间,设置“必须戴防护眼镜” 。
7、在噪声超过85db的车间,设置“必须戴护耳器” 。
8、用警示条纹带区分不同的工作场所
9、用圆点和箭头标出逃生路线的方向。以最近的“出口”为准。
10、用标贴贴于有棱角,坡度,扶手和把手等位置,以显出层次感。
11、有台阶,坡度或易滑的位置,可使用防滑贴加以预防
12、所有“出口”都应在显著位置加贴“出口”标识(有要求可安装应急灯或采用荧光标识)
13、在配电房,空压房等设备室房门上加贴“不准进入”和其它警示标识,以示说明。
14、在所有应急设备旁,如“119”“消火栓”等,加贴说明标识。
15、在各种管道上加贴标签,标明层次、管道中的介质以及流向。
第11篇 安全标志标识标语管理制度
为规范车间各工作场所安全标志、安全标识、安全警示标语的设置与使用,使职工对现场职业危害或伤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管制度。
一、 本制度名词解释:
1. 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图形标志。主要有以下四种:
禁止标志:禁止或制止人们某种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一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
2. 安全警示卡是指采用安全标志不能充分将某种危险或危害的信息传达给现场作业人员,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的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的告知职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3. 安全警示标语是指专门书写的宣传安全思想、观点、规章制度等内容的短句或口号。
二、 设置原则
1. 对存在危险的设备、设施、场所或人员集中过往的区域(场所)必须设置;
2. 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或警示卡的类别、大小、内容与设置处的危险危害情况相一致;
3. 安全标志或警示卡必须设置在醒目位置,使职工有足够时间安全的阅读或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且安全标志、警示卡使用的安全色和对比色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颜色范围和亮度;
4. 安全标志或警示卡的大小及材料的选择、设置形式、形状、所处位置等应与车间协调,美观。
三、 以下设备、设施、场所或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警示卡,且其文字部分应采用中英文对照。
1. 变压器(室)配电箱及一些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设施;
2. 易燃易爆的场所或地点;
3. 垂直走行梯的顶部及底部;高于2m的固定式钢平台。
4. 有人员活动区域的旋转、传动机械设备或其附近;
5. 人体有可能坠落、滑倒、摔跌等场所;
6. 有坠落物、飞溅物的场所;
7. 消防设备设置点的通道旁。
四、 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和警示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优先选用安全标志。当现场的危险危害信息可通过设置安全标志达到警示提示作用时,必须采用安全标志而禁止使用警示卡,多个安全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序;
2. 设置处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安全标志、警示卡的前面不得有任何阻隔物,道路边设置时应考虑到不受树木、建(构)筑物的影响(至少保证在正面观察方向的最远视距处能看到安全标志、警示卡的全部内容);
3. 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或柱式等固定方式安装。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应和支架牢固联接,不得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4.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各单位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 设置高度一般为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2m,局部标识时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6. 使用固体式安全标语,采用绿底白字,字体一般选用黑体或仿宋体,禁用行、草字体书写;且内容简洁、通俗易懂,具有针对性,严禁空洞;
7. 单字安全标语的边长不小于500mm。
加强管理与检查,发现其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及时修整或更换,保证安全标志标识完整,色彩清晰。
第12篇 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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