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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安全作业管理注意事项(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热度:88

电焊工安全作业管理注意事项

第1篇 电焊工安全作业管理注意事项

焊接操作属特殊工种,危险性较大,特别容易发生爆炸、火灾、触电和中毒等事故。为了消除电焊的不安全因素和避免各种事故发生,除了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重视安全管理措施,其中焊接场地的组织工作也不可忽视。

1、岗位安全职责

1.1负责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调整、紧固,确保完好状态,并作好日常记录。

1.2 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熟悉点焊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2.2持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

3.2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3仔细检查各机件、电气设备是否完好。

4、安全操作规程

4.1工作前必须清除油渍和污物,以免降低电极的使用期限,影响焊接质量。

4.2焊机通电后,应检查电气设备、操作机构、冷却系统、气路系统及机体外壳有无漏电。

4.3焊机起动前,首先接通控制线路的转换开关和焊接电流的小开关,安插好级数调节开关的闸刀位置,接通水源、气源、控制箱上各调节按钮,最后接通电源、即可进行工作。

4.4电极触头应保持光洁,必要时可用细锉刀或砂布修光。

4.5焊机的轴承铰链和气缸的活塞、衬环等应定期润滑。

4.6焊机工作时,气路系统,水冷却系统应畅通。气体必须保持干燥,不应含有水分。排水温度不应超过40℃,排水流量可根据季节调节。

4.7焊机在气温0℃以下停止工作时,必须用压缩空气吹除冷却系统的存水,以防管路冻裂或堵塞。

4.8上电极的工作行程通过调节气缸体下面的两个螺母来实现,调节完毕,必须拧紧。

4.9电极压力可以根据焊接规范的要求,通过旋转减压阀手柄来调节。

4.10避免引燃管和硒整流器毁坏,严禁在引燃电路中加大熔断器。

4.11当负载过分小而使引燃管内电弧不能发生时,严禁闭合控制箱的引燃电路,因为此时引燃电路不能被电弧分路,而使引燃电路在闭合期间有较大电流通过容易损坏引燃管及硒整流器。

4.12控制箱的电路装置较复杂,使用时应注意保护电路设施不受触碰而损坏。冬季气温低时,闸流管、引燃管不易引燃。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5℃。

4.13焊机停止工作后,必须清除杂物和焊渣溅沫。

4.14焊机停止工作,应先切断电源、气源,最后关闭水源。

5、其他注意事项

5.1必须保持在干燥而且少尘的环境工作,切忌有腐蚀气体侵蚀。

5.2气源三连体油雾的润滑油面太低时,关掉空气供应,放尽内部气体。

5.3分水滤气器内的水面如超出最低面时,必须放出分水滤气器内所有的水。

5.4焊机长期停用,必须在不涂漆的活动部位涂上防锈油脂,以免零件生锈。

5.5控制箱如长期停用,为预防潮气浸入,每月应通电加热30分钟,如更换闸流管亦应预热30分钟。正常工作控制箱的预热不少于5分钟,否则容易产生逆弧或失控.

第2篇 值班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jgj46-88规范,减少因工触电伤害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生活区及外埠工程)从事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有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和我公司安全部门年审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北京城建新创公司特种作业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及外埠工程)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四条持有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或未进行复审的《操作证》,到期自行废止;《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换,到期自行作废。

第五条外省、市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来我公司从事本工种作业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须持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续,经安全年审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和《上岗证》;在有效期内自行进行复审,否则自行废止。

第六条在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岗位上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不得独立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七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年审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输出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输出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前,也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和考核,严禁使用不合格人员。各单位应加强对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临时证》和《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和独立操作。

第八条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电工、电(气)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单位输出的电工、电(气)焊工人员),除持有《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学习证》外,同时还必须持有公司核发的《上岗证》,二证合用方可有效,否则按无证人员处理。

第九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对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权利;其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 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操作,并随身携带二证,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单位返聘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使用我单位的正式职工,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司劳人、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每月不少于三次;未输出的 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输出单位应保证向使用单位输出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及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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