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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23-06-26 热度:64

我国煤矿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煤矿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是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一致的早在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随之逐渐形成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三结合”的安全管理是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建立,国家管理企业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推向市场,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面此,这套“三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该通知在明确规定原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即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新体制。随后,在实践中又从以人为本出发,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内容,形成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1998年后,随着机构改革的深人进行,国家机构职能改革和转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这些行业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划归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但交通(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林业和军工等一些行业部门,仍然承担着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能,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目前,我国煤矿实行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也是煤矿多种经济成分出现和扩大企业自主权后,进一步搞好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调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了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

一、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就是从企业领导到班组长,都必须为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提供安全健康保障,并对职工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的安全健康负有领导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经济的惩处。

企业负责,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应该做到:

(1)在一切生产建设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依法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标准。

(3)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合理、足额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干部。

(4)保证安全生产投,对改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目的所需资金必须予以保证。

(5)对新职工进行人矿的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全员安全教育确保职工具有较硬的、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6)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经常教育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整改。

(8)发生事故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事故处理时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和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足额、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患职业病时能得到社会的救助。

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就是行业管理部门,即经济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自身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行业生产活动中,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审批等手段,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国家监

国家监察就是国家法律授权设立的安全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依法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罚,如下达监察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国家监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这种强制监督,是通过安全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独立进行监察活动来实现的,因此,这种监察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寨

(2)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3)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对其安全设施条件进行验收。

(4)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5)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可责令关闭。

(6)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①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②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③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器的

④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7)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①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③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责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⑤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⑥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四、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包括各级工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奥论等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

其中工会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形式,这种监督是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群众依法对煤矿企业在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协助、监督企业行政做好安全工作,提高职工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行政方面存在忽视劳动安全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严重损害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人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体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政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6)督促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0)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劳动者遵章守纪

劳动者遵章守纪就是煤矿企业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劳动者遵章守纪,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职工在遵章守纪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三违行为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计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职工有责任去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劳动纪律虽然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劳动纪律是保证劳动秩序正常有序的措施,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井然有序地进行。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煤矿发生事故以后,职工有积极参加抢救事故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这是一名职工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不容辞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及设备的安全状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已查明的违反安全规程及准则的行为。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在工作中,应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另外,煤矿职还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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