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除了选择合理的结构,严格控制制造质量,采用可靠的安全装置外,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使用与管理。
罐车的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应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及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从人员、充装、使用、运输、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一、罐车的登记和使用
新出厂的罐车使用单位应持罐车出厂文件到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罐车的出厂文件包括下列几项。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如下。
①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②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
③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④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
⑤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
⑥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⑦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⑧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
⑨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⑩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
(3)汽车罐车总图和罐体部件竣工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备品、附件清单和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6)监检证书。
(7)底盘的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
(8)底盘使用说明书。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办理行车证、准运证和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使用证应妥善保管。罐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罐车报废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是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车辆,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人管理、专人驾驶、专人押运。上述人员必须进行严格训练,熟悉罐车的技术性能,掌握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知识,会处理紧急事故或故障,会使用车上的各种消防器材,并经地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驾驶员的准驾证和押运员的押运证。使用单位对已取得准驾证、押运证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常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不要随意调动。
二、罐车的装卸作业
1.充装前的检查
①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是否已超过有效期。
②汽车罐车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③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④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要随车携带齐全。
⑤随车应携带以下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的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运行检查记录本以及汽车罐车装卸记录等。
⑥首次投入使用或检验修理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86.7kpa(650mmhg),或罐内含氧量不大于3%。
⑦余压应为0.1mpa以上。
⑧检查罐体、安全附件,阀门是否有异常。
2.装卸作业应遵循的规定
①做好充装前的检查。
②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③作业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④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
⑤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⑥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⑦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装卸纪录,并妥善保存,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复验者和押运员的签字。
⑧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做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钢瓶灌装。
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⑩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⑾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严禁装卸作业。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或罐体内压力异常时严禁装卸作业。
3.装卸后的检查
①按汽车罐车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②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③检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余压(卸液后余压应不低于0.1mpa)。
④检查罐内充装量(严禁超装)或余量(应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量的5%)。
⑤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三、罐车的运输及停放
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是储运易燃、易爆介质的专用车辆,在运输和停放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②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③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④车上严禁吸烟。
⑤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⑥行驶过程中应经常观察罐内压力和温度的变化。
⑦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的地方。
⑧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⑨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明火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⑩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h,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⑾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⑿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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