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瓦斯防治岗位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公司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负责锅炉、压力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负责组织瓦斯防治岗位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瓦斯防治岗位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瓦斯防治岗位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新入矿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7、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8、负责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9、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第2篇 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管理
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管理
(一)、甲乙双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实行双重领导。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在行政上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上接受乙方安全生产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车间工作岗位上,同时接受甲方车间的领导和管理并独立覆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甲乙双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管理责任。甲方车间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讲评;乙方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依据《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岗位职责》和甲方车间每月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讲评意见,进行月安全绩效考核。
(三)、加强教育训练:
1、乙方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督导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掌握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乙方负责培养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保障思想,雷厉风行,令行禁止。乙方将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实行军事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乙方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的值班制度、换班制度。
2、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值班期间的吃饭、饮水、如厕(期间电话联络监控室利用监控临时代行其值班职责)、加班、换岗、通信联络等问题。
3、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员值班期间与甲方车间所发生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3篇 h矿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云脚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煤矿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职权
1、受煤矿委托,代表煤矿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作业;
4、参与煤矿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5、收集工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下,应立即向矿及煤矿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职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作保护事故现场。
四、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待遇
1、煤矿每半年对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一次,由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考核内容:日常履职表现、实际效果和成绩。
3、津贴发放由煤矿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津贴不少于100元。
第4篇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1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对新、改、扩建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方。
2 生产部门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 负责办理施工单位进场前的签订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等相关安全管理手续,确定风险抵押金,办理临时工出入证等事项。
b) 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c) 协助施工单位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其按期实施。
d) 协助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 施工过程中,生产部工作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违章行为有权利责令停工整改。
4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 负责指导施工单位办理进场前的安全管理手续。
b) 组织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c) 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 协助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制,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施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b) 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c) 督促、检查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状况,解决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d) 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5工程项目现场监督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a) 工程项目现场监督责任人负责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b) 负责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衔接工作,保证施工单位入场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c) 施工过程中,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消除施工事故隐患。
e)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f)组织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7 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当履行如下的安全管理手续。
a) 以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意向协议书为依据,主动到安全管理科交验安全资质资料。(包括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上岗证,施工队安全机构情况及专职安全员名单)
b) 与生产部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工程费用的5%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工程结束若无安全事故,抵押金全部退回;若发生安全事故按责任书约定处理)。
c) 施工人员若需进出工厂的,按人头办理临时出入证。
8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a) 施工中搭建的临时工棚及堆放的建筑材料不得占用安全通道。
b) 施工中所需水、电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c) 工程需动火的,必须到生产部办理动火证。
d) 教育施工人员除施工区域内,不得在厂区内自由乱窜,更不得流动吸烟。
9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0 施工单位未按履行完安全管理手续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对违反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规定的,按双方签订的安全消防责任书约定条款处理。
11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12工程项目决算前,必须先由生产部对其工程安全工作进行鉴定,部门签章后方能进入决算程序。
13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
a)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因失职或过错导致的施工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b)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反公司规章规章制度的行为,按《施工安全责任书》约定进行处罚。
第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 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 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 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 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 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 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 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 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 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 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 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 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 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 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在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安全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活动等检查监督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对车间、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改进方案、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并检查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参与组织企业全员开展安全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办好企业安全宣传教育专栏。
三、参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管理的技术方案,并检查监督。
四、参与组织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车间、部门,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工作。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设计的“三同时”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检查监督设备装置检修、停开工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
六、负责公司安全技术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布置和技术管理,掌握车间空气中的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行车及起重设备、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八、经常深入车间现场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技术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事件,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九、检查、监督危化车间、易燃易爆原料和产品储存场所,监督检查安全动火和各种安全作业票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 负责制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演练。按规定参加企业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一、负责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做到齐全、详实、完整、规范,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7篇 浅谈重大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与管理
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对重大、重点及特殊工程的特殊危险点实行重点控制
随着重大、重点及特殊工程的增多,不仅是建设规模大、单项工程体能大,而且由于使用功能的需要,出现了单层高度高,跨度大的一些特殊工程。而这些特殊工程也就是容易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恶性事故的特殊危险点,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时就要充分体现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能及作用,对这些特殊危险点实行重点控制,严格执行规范及标准,有必要时,对施工现场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反复、认真的探讨论证,使之形成成熟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例如,深圳市市民中心屋面网架整体顶升工程。该工程是目前亚洲最大的整体网架工程,也是我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为了确保安全施工,建设单位邀请了我国各大院校、设计及科研单位的专家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共20余人,召开了关于网架整体顶升施工方案讨论会。方案中,施工单位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将整体顶升吊点处的支撑架,采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方案。据施工单位介绍,对该支撑体进行了专项设计及计算,会间,施工安全监督部门针对该方案提出几点意见:1.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的计算理论来计算将其用作独立支撑的受力体系其计算原
理不成熟,理论依据不充分。2.施工现场现有的钢管及扣件的材质本身没有保证。比如钢管的锈蚀及变形情况、扣件有的有裂缝、损伤及疲劳情况等,在现场都是难以确定的因素。因此,鉴于该工程的重要性、为了确保施工安全,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修改此方案。施工单位由于经投标承接此工程,修改方案必然要增加工程成本,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不愿修改此方案。但是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坚持原则,并得到与会各位专家的支持,最后施工企业修改了此施工方案,确保了这重大工程施工的万无一失,这体现出了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
齐抓共管,确保重大及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
参加重大及重点建设工程的所有监督、管理及建设的单位及人员,应该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安全工作氛围,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重大及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首先,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要保证最少每月监督检查一次,甚至还要加大监督频率。同时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对安全隐患必须跟踪整改,直至整改完毕。遇有严重安全隐患时,该停工的,及时签发停工通知书;该处罚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罚。严格执行规范及标准,依法行政。
其次,监理单位,应在重大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上,派驻现场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真正地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再次,施工单位,要组织一个强有力的高素质的项目管理班子,妥善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及效益的关系;要按标准配足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对作业人员进行特殊的安全教育,使之认识到参加重大、重点工程建设的施工特殊性和重要性。全员安全意识的提高极为重要。要认真执行规范及标准。要实行有效投诉奖励机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实行公开的投诉,经核实,凡是有效的投诉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实现全员管安全,全员重视安全,从而保证在重大及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安全。
第8篇 基层安全员如何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责
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深入,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作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安全监督人员来说,发挥和落实好安全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经常同基层安全员(指单位的安监员和班组的安全员,下同)的接触、交谈,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供电企业的基层安全员不仅要具备独特的文化、业务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管理才能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只有这样,才能严格履行好安全员的职责。
1 要提高个人素质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基层安全员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规、规程,以及相关的管理知识。只有熟悉掌握各项法规才能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搞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才能对所管辖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只有通过经常性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加上对国家政策、安全法规及规程的掌握尺度,才能以理服人,适应现代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2 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
安全管理离不开日常工作,往往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才能体现出工作作风。基层安全员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敢于创新,对所管辖单位(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等工作做细,而且还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在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真正让生产一线的职工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做到“三不伤害”。要坚持做到常下班组、常到施工现场了解职工在想些什么?需要什么?通过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及时和职工进行思想沟通,做到可控和再控;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缺陷和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出现的各类违章行为。同时要做到思想、工作作风上踏踏实实,勤思考、勤检查,每月对所管辖单位(班组)的安全工器具、设备、检修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3 当好领导的参谋
要当好这个参谋就要善于和企业领导进行及时的沟通,要树立对企业安全负责的紧迫感,对职工生命尽责的使命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订防范措施。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与坏、扎实与否,直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职工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从现实情况看,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安全做保障,就无法谈经济效益,企业里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直接给职工本人和职工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作为基层安全员,要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到于事故之前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生产管理部门和领导汇报,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在班组和生产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切实发挥和落实好安全员职责,为企业的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4 树立热爱本职工作的光荣感
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还时常出现漏洞。就存在的问题看,既有技术和安全措施方面的原因,也有设备本身健康水平的原因,但更重要、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原因造成的。目前,对于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在生产一线职工和部分管理人员当中,依然还有一些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把安全工作置于较低的位置,这就给基层安全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工作是关系企业的兴衰、职工家庭幸福的大问题,这个重担首当其冲就落在基层安全员的肩上。尽管暂时有些人对基层安全员的严厉还不理解,尽管在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的烦恼和痛苦,但基层安全员的工作是非常光荣的。说光荣,是因为光荣与崇高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困难越大越光荣;荣耀与艰辛的付出联系在一起,付出越多越有成效。正是因为有了基层安全员的努力工作,给企业创造了效益,给职工家庭带来了欢笑。基层安全员就应该树立起一种光荣感、自豪感。同时要转变观念,端正态度,心胸开阔,胸怀宽广,不怕讽刺打击、不怕挨骂受委屈。有了这种精神,就是再难做的工作也能做好,再艰难的任务也能完成。
5 不断提高实际管理工作的能力
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如果仅凭现有的业务知识和自己的热情还不够,还要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本领。应该加强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深刻领会管理学中的“冰山理论”和“木桶原理”对安全生产管理带来的启发,深刻认识“1:29:300:n”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管理中,着重抓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以往的安全事故教训可见:在平常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不要不在乎小的违章,不要不在乎小的安全隐患问题,就因为这些“不在乎”和侥幸心理的存在,往往可能产生一个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一次事故。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安全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许多新问题、新矛盾需要加以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应坚持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这一切都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安全员一方面要坚持安全学习和培训,强化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另一方面要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方法,丰富管理手段,积累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自己在思想、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尽快适应新形势对安全工作的需要。
总之,供电企业基层的安全监督人员,应不断发扬勤奋钻研的精神,充分发挥自己的工作热情和聪明才智,履行好基层安全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提高自己驾驭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能力,工作上富于创造性,把安全生产“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贯穿于生产全过程中,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企业的安全工作才能更有成效,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稳步增长。
第9篇 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 综合管理本乡镇、村社(街道)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认真制定、落实乡镇质量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配合县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质量普查和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档案,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摸底建档,实现动态管理。
三、 负责辖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有计划地开展检查,规范市场,打假治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 负责对本乡镇、村社(街道)内生产企业、小作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回防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 配合上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 负责本乡镇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的安全分析和预测,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各类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结、信息和统计报表。
七、 负责本乡镇、村社(街道)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监督员的培训。
八、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切实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上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九、 负责做好县政府及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0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6、 会同设备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的安全监督工作。
7、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9、 负责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0、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2、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各车间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第12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连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市、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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