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公司级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并打印下发;
(2)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经常派员到生产一线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在分管安全的副总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向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布置安全生产任务,组织全员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先进经验,奖励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现象,调整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各类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4)编制年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施工项目计划并督促执行。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5)编制年职工教育计划,抓好新职工、重点工种和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并督促实施;
(6)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负责对外来的基建施工队伍、民工等的安全教育,督促施工队伍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合同》。
第2篇 综合管理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在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3.根据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制订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4.主持召开每月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状况,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5.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群众性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6.结合生产实际,季节变化和重大节假日等特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7.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培训教育工作。
8.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切实抓好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督促做好台帐、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工作。
第3篇 办公区综合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杜绝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消防安全
第一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四个技能”建设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即: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
(二)掌握扑救初级火灾能力;即: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公司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
(三)掌握“三近”原则: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防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负责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火灾确认后,公司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
1.通讯联络组(职能部门办公室,责任人部门经理)
向消防队报警,第一时间通知金融街集团公司安全办公室及公司领导,保障火场通讯联络 ;
2.灭火行动组(职能部门办公室,责任人部门经理)
组织公司员工利用公司消防器材和设施灭火;
3.疏散引导组(职能部门财务部,责任人部门经理)
组织引导公司现场员工有序疏散;
4.安全救护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责任人部门经理)
抢救、护送现场受伤人员。
(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即: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四熟悉”:熟悉公司疏散逃生路线、熟悉引导人员疏散程序、熟悉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熟悉火场逃生基本技能。
第三条 上班时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作场所,禁止在办公区内使用功率过大电热器具,不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准乱拉接临时电线,禁止干烧加湿器,对于电线、线板老化的情况要注意及时更换,下班时必须确保切断电器设备电源(交换机机柜、消毒柜、冰箱等必要的电器设备除外)。
第四条 严禁在办公区、通道处吸烟及使用明火,吸烟须到办公区域外规定地点。
第五条 各部室的过期书刊、报纸应集中放置,并定期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遇有险情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汇报。各部室人员必须熟悉火警电话(119),并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
第七条 办公区、消防通道禁止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无障碍。
第八条 爱护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解决,消防器材要配置合理,并摆放在明显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变换地点。
第二章 办公区防盗管理
第九条 各部室人员不得随便配备钥匙,私撬换门锁、柜锁,办公室对办公区钥匙的分配要有备案。
第十条 各部室要做好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的管理,外出时要锁好房门、文件柜。
第十一条 在办公区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其动向,必要时及时与物业公司安保部门联系。
第十二条 财务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三条 启用门禁系统,办公室文员负责门禁系统的使用、录入等工作。
第十四条 通往地下室的二层通道门非工作时间应加锁关闭。
第三章 办公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区域安全工作目标及责任部门:
(一)公司各部室推行以部门经理为负责人,部门全员参与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1. 加强安全防范知识的学习,掌握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感。
2. 各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的自我检查,防火、防盗为检查重点。
3. 各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热用电器(如电热杯、电磁炉等),不私拉电线,不开无人灯、无人空调,不违章用电。
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禁止擅自挪用、占用和损坏。
4. 员工使用各类办公设备设施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安全。
5. 办公室和其它无防盗设施的办公室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钱物过夜。各办公室最后一位员工离开时,应检查门、窗、电(电灯、空调、电脑、打印机、电暖气、复印机等)的关闭情况,确保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6. 公司最后离开的员工必须确认锁门事项无误后(关闭各类办公设施电源等),方可离开。
7.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办公区域安全管理的归口,负责安全防范做事的制订、落实、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将对各办公室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率为100%。
8. 年内不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好的,将实施奖励;因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完成情况还将列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
(二)公司安全责任区划分及责任部门
1.责任区域 :
(1)公司一层办公区域和会议室;
(2)公司二层公共区域包括:东侧走廊、女卫生间、电梯间通道、西侧公共区域及男卫生间。
责任部门:办公室,负责人部门经理。
2. 责任区域:二层东侧本部门办公室内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部门经理。
3. 责任区域:二层北侧本部门办公室内
责任部门:财务部,负责人部门经理。
4. 公司高管人员为各自办公区域内安全责任人。
第四章 公共卫生防病防疫管理
第十六条 对待突发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提高全员防护意识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责任感。
第十七条 加强公共卫生和消毒工作的管理,对公共区域、卫生间、饮水机等公共设施进行药液喷洒、擦拭消毒,消除卫生死角,遏止细菌病毒滋生。
第十八条 保洁人员所使用的清洁工具、设备,经过消毒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办公区域内的空调装置或开窗通风,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第二十条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群体性疾病时,文化公司板块内各控股公司要逐级及时上报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任何人不得瞒报、缓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综合管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综合管理部经理作为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的领导下,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首席执行官汇报;
2. 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监督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3.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 任命、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各区域或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 贯彻执行国家、****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6. 组织制定、审批、更新、废止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培训并确保培训效果;
7. 组织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8. 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主持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9. 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目标和计划,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和计划的完成,并定期对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10. 督促分管部门、区域开展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1. 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宣传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12. 组织完成本部门日常的、专项的安全检查、点检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 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保存演练记录并分析演练中发现的改进机会,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14. 作为公司的消防管理负责人,分管公司的消防工作;
15. 组织制定相关防汛、防火等事故应急预案,配置并管理公司的应急物资;
16. 组织协助ehs部门完成来自政府部门的检查、内外部审核所发现问题及整改;
17. 对本部门的承包商及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承包商作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的确认,培训教育,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18. 负责并协助ehs完成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批、验收等“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19. 负责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共用工程设施包括天然气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采暖及制冷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等的安全维护、点检、维修等管理;
20. 组织建立及维护公司特种设备设备台账和档案,负责日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21. 组织执行本部门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申报登记、检验、维修、维保、报废等工作,监督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
22. 如实、准确、及时向首席执行官及ehs上报安全生产事件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参与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针对调查制定的整改措施应抓紧落实;
23. 根据公司、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为本部门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本部门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4.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完成本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并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告知工作;
25.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或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26. 对生产部门的重点工艺、重点区域、重要设备实施重点管理,特别是锅炉房、冷却水站、配电站、空压机站、污水站、特种设备与化学品的管理;
27.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5篇 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五项规定”,加强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针对具备以下特征楼宇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一个或多个产权单位的;
(二)委托物业公司对楼宇进行管理服务的;
(三)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多种且多个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单位的种类多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写字楼、酒店等其中两项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楼宇是指超过24m的非单层建筑。
第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楼宇内不得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九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楼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交付物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单位管理。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物业单位对楼宇实施管理前,应当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对楼宇安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四)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
(五)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第四章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个楼宇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
第二十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的整体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自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施、器材。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如有地下空间且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当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防水倒灌物资器材以及水泵、潜水泵等排水设施设备;
(四)有线广播或者其它报警装置、设备;
(五)地下空间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六)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五章 安全标识、安全出口及疏散
第三十一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楼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三条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三十四条 楼宇内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三十六条 楼宇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三十八条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三十九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四十条 楼宇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四十一条 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室内游泳池水上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六章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使用楼宇内的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各项审批手续,按照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营业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3层以下。
第四十六条 不得在地下营业区域经营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第四十八条 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四十九条 地下空间产权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
(一)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消防、防汛、安监、卫生、环保、治安等方面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三)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四)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地下空间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其在使用中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转租地下空间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单位;
(四)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严格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楼宇装修、改造的,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审核或备案的,应当将装修、改造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需要验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影响楼宇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楼宇装修、改造的,应当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后,与物业单位签订协议,物业单位按照协议的内容对使用单位的装修、改造进行监督。 使用单位对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业单位对装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它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十五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装修改造的监督考核工作,如有对管线、电路的布局调整应及时更新楼宇的管线布局图并进行备案。
第八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统筹负责楼宇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物业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适当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七条 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物业单位可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管理,履行协议中的安全责任,配合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五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检查制度,按规定的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各场次之间,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六十条 检查内容应覆盖消防设备设施、消防通道、电梯、易燃易爆物品等,有仓库的应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十一条 每次检查应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点位进行记录,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制定跟踪反馈机制。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章 安全投入
第六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列支本年度的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保证楼宇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物业单位约定双方安全生产投入的经费,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经费用于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
第六十六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
第十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档备案。
第六十八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岗位职责培训,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六十九条 管理方需对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疏散路线等。
第七十条 各类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章 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一条 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应当制定楼宇的总体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职责、任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报物业单位备案。
第七十二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的预案内容要做到衔接有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修改更新预案内容。
第七十三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七十四条 使用单位如属特殊行业的,如餐饮、酒店、电影院、体育场所等,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七十五条 遇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应急处置。需要启动总体预案的,物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并负责指挥和调度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进行应急处置,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六条 发现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和物业单位安保负责人。楼宇物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民小区。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权单位,是指对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二)物业单位,也成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三)使用单位,是指在楼宇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重要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变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避雷系统等。
(五)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六)相应资质,是指由工商、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民防、建设等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照。
(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等。
(八)体育运动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选矿厂综合管理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在进行基层工段、班组的检查和调研过程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工作之一。
2、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在起草或完善本单位有关文件,为领导提供讲话素材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4、积极参与并协助生产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5、厂部每日的调度生产例会、每周六的安全生产例会上强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问题,要建立详尽的记录,并督办基层工段、班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6、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协助厂党支部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
7、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意见。
8、监督、审核新调入和新招入的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分厂两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上岗。
9、制定员工学习培训、考试内容时,要将岗位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及规章制度纳入其中。
10、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考核。
第7篇 综合管理部安全责任制
1、对本职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2、组织新工人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调换工种的工人要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岗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分配工作。
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特殊工种的工人培训,考试,发证。因重伤、享受劳保待遇和特殊工种中断工作半年以上要求复工者复工前,须进行体检和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4、加强食堂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5、制订与贯彻奖惩办法时,应将安全生产列为指标之一,进行考核。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办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手续和善后工作。
6、对劳务分包队伍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使用的分包队伍按上级劳务分包管理要求的规定,必须是在合格分包队伍名录内的队伍,否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录用。
7、负责对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管理与考核。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8篇 综合管理部厨师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安全会议,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贯彻食品安全法,协助主管搞好内部管理。
4)负责厨师内部具体事务管理,协调人员分工。
5)保证伙食质量的稳定及提高。
6)负责内部卫生的日常清洁,厨具的卫生管理,杜绝污染。
7)参与拟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参加本部门危险源辨识,落实本岗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9)检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整改查出的问题。
10)有权拒绝下达的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11)积极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加强安全自我保护,切实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9篇 综合计划管理安全职责
1 在计划发展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统计工作,对因计划工作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2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完善计划统计管理中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各单位和各级人员组织落实。
3 计划、分析和上报企业经营管理指标,保证统计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经营管理统计档案。
4 汇总、编制企业月度工作计划,编写《经营管理月报》,并及时下发至全厂各单位。
5 签定四级有效控制责任状,学习、落实本岗位控制差错的各项措施,实现工作无差错。
6 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学习掌握与计划统计管理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计划统计管理能力。
7 组织学习有关事故通、快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8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逐步实现计划统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9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
10 接受与计划管理有关的异常、事故的调查,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11 及时制止任何违章违纪行为和拒绝执行上级的违章指挥,并有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10篇 人企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各单位的考评方案,对科室、经理层进行综合考评。
2、检查落实年终评模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制定生产安全经济责任制,落实安全考评奖罚兑现和事故处罚工作。
4、负责重点工作、临时工作管理,包括计划及完成情况的整理、汇总、上报,分解、落实、考核。
5、牵头完成公司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11篇 综合管理安全工作职责
1.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公司行政和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
2.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起草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和各种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3.每月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措施和部署安全工作任务。
4.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针对不同季节特点,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交通运输、生产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狠抓预控、防范事故。
6.经常深入基层各单位,掌握和了解全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发现声音、隐患严肃查处,并责成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7.负责指导和服务各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督促各基层单位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8.负责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年审。
9.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表彰安全先进,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对违章肇事人员有权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罚款。
10.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做好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11.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上报资料积累,建立事故档案,健全和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12篇 机电仪厂综合管理岗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会同安全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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