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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6

s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s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由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公司在汉消防重点企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阳管理部保卫处归口管理公司襄阳基地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定为公司消防日,11月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月。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合资公司(子企业)、其他各直属单位和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势,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阶段性的消防工作;

(二)审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重点项目的操作规程;

(三)代表公司参力口政府组织的消防活动,落实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消防安全的疑难问题;

(五)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确定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进消防工作的经验;

(七)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扑救,督促调查火灾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荐先进,提出奖惩意见;

(九)协调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

(三)参加社会消防活动,拟草公司重点单(部)位、落实消防责任制,保管有关档案台账;

(四)提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难问题意见和办法,进行消防工程审核、验收;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重大隐患先期摸底和督导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专业工作;

(六)直接和协助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o

(七)抓好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八)做好消防目标检查、考核,初审年度消防先进单位和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年度优秀消防工作组织者和优秀消防管理员,并发布表彰决定;协助组织好集中表彰的有关事宜;

(九)承办公司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完成情况、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较大以上火灾调查报告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 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分解实施。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依法上报备案抽查工作;

(五)组织对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审核年度消防经费,确保消防所需经费及时投入到位;

(七)组织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协助房产、物业部门做好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制订灭火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九)制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和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和落实;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机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事业)板块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员的配备和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培训后上岗,享受本单位安技管理岗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消防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的每年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负责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和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进行监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仍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单位保卫部门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和公布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设置相应的防火警示标志、标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纠正占用防火间距、楼道、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等违章行为;

(四)安装配备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住宅区初起火灾;

(五)制定灭火抢险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五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的消防应急预案和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督查,双方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设单位还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司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公司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公司保卫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策划组织“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核。

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长、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保卫(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必须依法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鉴定),持证上岗。保安、门卫和安全巡逻人员必须经过单位消防部门的消防应知应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消防重点单位、特级部位、重点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统一标准挂牌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警示标语,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四会”,即有健全的消防规章制度,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有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应急预案;岗位人员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和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厂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需的一切动火,必须在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具动火证施工。

专项设备检修或突发性事故抢修的动火证由实施检修的单位向被检修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实施检修单位对动火过程的现场安全负责,被检修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易燃易爆特级消防重点部位的动火,应当事先制订安全方案报告上级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医院、学校、宾馆、单身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采取相应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及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照明、灭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严禁乱拉滥接、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应建立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用途,房屋、场地不能满足其用途的消防安全条件时,严禁出租;能够满足其消防安全条件予以出租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生产工艺防火研究和管理,并将装备和技术部门作为工艺防火的职能部门,在设备(制造、选购)和生产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保等各个环节,都要从技术和管理角度作出充分的论证,采取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对一些落后的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工艺,要及时改造或逐步采用先进安全的设备、工艺予以替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消防设施、配置器材,设立消防安全标志,落实人员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购置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在无证经营单位或个人等非正当渠道采购、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凡在公司内销售、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建筑工程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必须经公司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液化气站、油库、化工库等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控制室值班人员,严禁使用老弱病残,严禁临时雇佣,严禁脱岗、睡岗、代岗。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进厂施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保卫部对十堰基地各单位使用的施工企业、襄阳基地保卫处对襄阳基地各单位使用的施工企业,其他基地和直属单位的消防归口部门对使用的施工企业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备案登记,并发给消防备案登记证。无备案登记证的施工企业,各单位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使用单位的消防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厂施工企业和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 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实行消防巡查制度。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年对公司驻鄂单位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巡查,每年对公司驻其他省(市、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巡查。

公司各事业板块每年对所属单位巡(检)查3-4次。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实行“三级消防检查制”,即班组日检查,车间、科室周检查,单位每月底、季末、较长假日、重大节日等进行重点检查。消防检查应当填写上级业务部门专门制作的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的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医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易燃易爆部位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消防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在营业结束时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重点对生产区、库区进行夜间消防巡查。

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消防巡查应当填写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有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和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深入其管辖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抽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和督促整改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司消防办报告;对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应确定为公司级火灾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消除隐患。如停产停业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时,应事先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单位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在检查、巡查中发现或职工群众举报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重点部位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条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公司和上级部门确定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公司消防办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销案。

第七章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基建管理、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规范,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各单位在进行厂区、员工住宅小区规划时,必须同时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道路、防火间距和消防通讯,规划图应经消防部门会签。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变更用途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定在开工前和竣工验收后应当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的项目必须报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其中十堰基地报东岳公安分局消防部门,襄阳基地报襄东公安分局消防部门,其他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和审核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抽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项目(单位)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应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申请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项目催报、登记、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以及参加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东风公司火灾爆炸灭火抢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灭火抢险演练。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以消防重点部位为重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建立以民兵、保安和重点工种人员为骨干的义务消防组织和灭火应急分队,每年组织1-2次消防学习训练,义务消防员要达到“四会”,即会消除一般火灾隐患、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十七条 单位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力量扑救,近邻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发生严重火灾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火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抢险需要,可以调动公司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公司保卫部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的扑救工作,各事业板块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在周边山林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同时应组织义务应急分队和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当山火威胁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时,应及时向消防队报警,消防队调车进行保护。各单位所在地发生重大山林火灾,接到上级指令时,由武装、保卫部门组织民兵和员工参与扑救。

第四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纸质为主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装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逐级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三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消防安全荣誉称号为:消防安全先进单位,消防安全先进集体,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优秀消防安全组织者(管理员),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先进单位、优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奖励优秀消防安全组织者(管理员);各基层单位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先进集体、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基层单位及时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考核权限的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5000元经济考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给予200~1000元经济考核。

(一)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或执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的人员末安排培训、无证上岗的;

(三)消防经费不能保障的,公司级火灾隐患不按限期完成整改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或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或审核或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抽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违法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割末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或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施工企业,对施工企业管理不严导致发生火灾。

(九)采购和使用不合标准的器材设施,延误灭火抢险救援的。

(十)未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以及善后处理,发现火灾后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等)发生火灾外,均纳入经济考核,与评先挂钩或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对发生火灾的责任单位由有管理考核权限的上级单位进行以下考核和挂钩:

一般火灾一次考核5000-30000元,通报批评。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下考核5000~1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考核10000~2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考核20000-30000元。每伤1人按10%考核标准上提加重考核,每死1人按30%上提加重考核,并按照《东风汽车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予以考核。

较大、重大火灾一次考核30000~50000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特大火灾一次考核50000~100000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对发生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以下考核和挂钩;其中对公司直管的高管人员的考核和处理,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报公司后,公司党工、纪检(监察)、人事、财务部门按有关程序具体实施。

一般火灾给予10000元以下考核,其中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考核5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0~100000元考核1000~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考核6000~10000元,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d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100000元以上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较大、重大火灾给予10000~20000元考核,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e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特大火灾给子20000~30000元考核,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e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子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发生火灾后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东风汽车公司员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考核细则进行经济考核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发生应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火灾,一般火灾事故由各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发生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内部调查组配合政府安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消防考核经费专门用于消防表彰奖励和开展消防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风司发[2005]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各二级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指导、监督贯彻实施,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由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公司在汉消防重点企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阳管理部保卫处归口管理公司襄阳基地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定为公司消防日,11月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月。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合资公司(子企业)、其他各直属单位和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势,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阶段性的消防工作;

(二)审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重点项目的操作规程;

(三)代表公司参力口政府组织的消防活动,落实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消防安全的疑难问题;

(五)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确定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进消防工作的经验;

(七)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扑救,督促调查火灾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荐先进,提出奖惩意见;

(九)协调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

(三)参加社会消防活动,拟草公司重点单(部)位、落实消防责任制,保管有关档案台账;

(四)提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难问题意见和办法,进行消防工程审核、验收;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重大隐患先期摸底和督导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专业工作;

(六)直接和协助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o

(七)抓好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八)做好消防目标检查、考核,初审年度消防先进单位和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年度优秀消防工作组织者和优秀消防管理员,并发布表彰决定;协助组织好集中表彰的有关事宜;

(九)承办公司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完成情况、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较大以上火灾调查报告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 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分解实施。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依法上报备案抽查工作;

(五)组织对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审核年度消防经费,确保消防所需经费及时投入到位;

(七)组织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协助房产、物业部门做好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制订灭火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九)制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和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和落实;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机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事业)板块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员的配备和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培训后上岗,享受本单位安技管理岗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消防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的每年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负责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和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进行监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仍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单位保卫部门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和公布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设置相应的防火警示标志、标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纠正占用防火间距、楼道、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等违章行为;

(四)安装配备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住宅区初起火灾;

(五)制定灭火抢险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五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的消防应急预案和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督查,双方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设单位还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司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公司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公司保卫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策划组织“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核。

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长、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保卫(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必须依法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鉴定),持证上岗。保安、门卫和安全巡逻人员必须经过单位消防部门的消防应知应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消防重点单位、特级部位、重点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统一标准挂牌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警示标语,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四会”,即有健全的消防规章制度,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有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应急预案;岗位人员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和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厂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需的一切动火,必须在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具动火证施工。

专项设备检修或突发性事故抢修的动火证由实施检修的单位向被检修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实施检修单位对动火过程的现场安全负责,被检修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易燃易爆特级消防重点部位的动火,应当事先制订安全方案报告上级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医院、学校、宾馆、单身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采取相应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及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照明、灭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严禁乱拉滥接、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应建立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用途,房屋、场地不能满足其用途的消防安全条件时,严禁出租;能够满足其消防安全条件予以出租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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