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1.目的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内有关火灾预防、防火管理与火灾抢救事宜,除依国家相关法令及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外,悉遵照本规定执行。
3.权责
3.1.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3.3.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3.4.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培训、指导、检查与监督。
3.5.机电部:负责消防安全的执行。
4.执行细则
4.1.消防工作方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就是指谁主管负责哪项或哪个区域的工作,谁就必须对所管辖的工作或区域负消防安全责任。具体以班、组的区域为单位,各车间主管以各自车间区域为单位,使消防工作形成以行政部为主体,各部门、车间为辐射的网络形式,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负责的制度。
4.2.消防安全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原则。“预防为主”就是把灾变的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动员公司全体员工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达到防患于未燃的目的。“防消结合”就是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各项灾变消灭的准备工作,达到防消相互促进,才能确保在同灾变的斗争中立于不败。因此,我们所有同仁应确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3.防火责任制(见附件一安全防火责任“金字塔”图)
企业法人为厂级防火责任人,部门、车间、仓库主管为所在部门、车间、仓库的防火责任人,班、组长为班组防火责任人。
4.3.1.厂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4.3.1.1.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领导和督促防火小组,组织制订企业防火责任制度和措施。
4.3.1.2.将消防安全的指标、措施纳入绩效考核责任之中。
4.3.1.3.领导和督促企业各部门、车间、仓库防火责任人,开展消防工作,落实防火责任制。
4.3.1.4.督促行政部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落实整改火险隐患,保证消防经费的落实,对重大隐患亲自抓整改落实。
4.3.1.5.关心支持企业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各方面应给予必要的保障。
4.3.1.6.一旦出现火情,组织职工抢救,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严肃处理火灾事故。
4.3.1.7.对在抢救火灾和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3.2.行政部职责
4.3.2.1.熟悉本公司的生产性质、特点,掌握有关的消防常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4.3.2.2.具体组织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制订工作,督促部门、车间、仓库、班组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责任制。
4.3.2.3.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向职工普及消防常识,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4.3.2.4.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督促落实并做好记录存档。
4.3.2.5.按生产性质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学习和训练。
4.3.2.6.协助部门防火责任人组织火灾抢救,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章行为以公司规定处罚。
4.3.2.7.对全厂消防器材作具体规划,挂放布置,每月联络机电部对全公司的部门、车间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存档,负责对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更换补充。
4.3.2.8.对公司新进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宣导,灭火技能、消防常识等培训。
4.3.2.9.对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督促配合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落实整改,并向分管副总、总经理汇报改善结果。
4.3.3.部门防火责任人职责
4.3.3.1.对辖区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部署的各项防火措施。
4.3.3.2.安排对辖区的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下属主管和职工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
4.3.3.3.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若本部整改有困难的,向行政部汇报,或向企业最高防火责任人汇报,提出整改办法。
4.3.4.车间防火责任人职责
4.3.4.1.负责本车间的防火安全工作,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防火措施。
4.3.4.2.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4.3.4.3.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本车间整改有困难的,向主管部门反映或向(行政部)防火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提出整改办法。
4.3.4.4.发现火情及时组织火灾抢救,督促教导员工灭火器材周围,不堆放物料,保证能方便检查取用;因故使用消防设施后要立即电话报告行政部。
4.3.5.班、组防火责任人职责
4.3.5.1.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车间和上级部署的各项防火措施。
4.3.5.2.督促班、组职工落实以岗位消防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和各项防火制度,对违章操作和其他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提报违规人员。
4.3.5.3.组织班、组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教育职工爱护消防器材,因故使用消防设施后要立即电话报告行政部。
4.3.5.4.每天要进行防火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3.5.5.交班时,把防火安全情况交待清楚;结束生产时,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将煤油、柴油、汽油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措施,并切断电源后再离开。
4.4.重点岗位消防责任制
4.4.1.电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4.4.1.1.担任电工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4.4.1.2.严格执行“电工安全安装规程”、“电工操作规程”,不准乱接、乱拉临时电线,随意增设电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供电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有权拒绝安装,在检修中应严格遵守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1.3.经常检查维护责任区的供电设施,发现电线绝缘层老化、过载、接触电阻过大等隐患,应及时整改。
4.4.1.4.在处理电器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同时挂上安全警告牌。如必须带电操作时,开关和电源箱处应标明“禁止转动”、“禁止合闸”或要在有人监护下进行。
4.4.1.5.更换熔丝(保险丝)应根据额定容量计算安装,不得任意加大。送电后,如连续2次熔丝熔断,不得强行送电,应立即查明原因。
4.4.1.6.经常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在变配电室内进餐、堆放可燃物,配电盘下面,电动机周转要保持清洁。
4.4.1.7.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电气火灾的抢救知识。
4.4.2.电焊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4.4.2.1.电焊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进行上岗工作。
4.4.2.2.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焊接作业。
4.4.2.3.焊接工作场所附近如有可燃物必须先进行清除,如无法清除时应采取遮盖等隔离措施,防止由于火星及金属熔渣飞溅而引起火灾。焊接作业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清查,防止留下火种,必要时要留人观察一段时间。
4.4.2.4.凡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作业,要按规定向行政部申请动火证并经批准,作业附近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要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4.4.2.5.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必须先进行彻底地清洗,确实没有残存的易燃、易爆物品时,才可动火焊接。
4.4.2.6.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接。
4.4.2.7.氧气瓶不得接触油脂,氧气瓶与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不得混在一起,至少要保持5米的距离。
4.4.2.8.电焊工不得将带有火焰的焊枪放下,如果要暂停作业,应关闭阀门,熄灭火焰。
4.4.2.9.使用气焊、气割时要防止回火,焊割炬如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
4.4.2.10.电焊的电缆线要保持绝缘良好,不得借用管道、建筑物构件等作为接零线。
4.4.2.11.氧气、乙炔气瓶的气体不能用完,要留有不少于5×104帕(0.5公斤/厘米2)的压力。
4.4.2.12.在禁火区焊接时,附近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要有人在现场监护。
4.4.2.13.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电、气焊火灾的预防及抢救知识。
4.4.3.仓库保管员岗位消防责任制
4.4.3.1.仓库内外应有明显的禁烟火标志,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确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
4.4.3.2.一般仓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危险品要另设专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4.3.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库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必须在库内进行明火作业,必须申请“动火证”经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方可作业。
4.4.3.4.仓库内的物品堆放要符合有关规定,保持适当的墙距、堆距、柱距、顶距、灯距,灯泡下不准堆放易燃物,仓库的通道及出口不准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4.3.5.不准在库房内停放和修理各种机动车、电瓶车。
4.4.3.6.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汞灯和电热器具,不准采用可燃材料做灯罩,灯泡功率不得超过60瓦,电源开关设在库门口,下班后要切断电源。
4.4.3.7.懂得所有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掌握火灾抢救的基本方法。
4.4.4.食堂、厨师岗位消防责任制
4.4.4.1.食堂是动火工作场所,操作人员要注意用火、管火,做到火灭后,人离开。
4.4.4.2.使用液化气烧菜时,每天用肥皂水涂抹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若发现减压阀异常或橡皮管老化开裂,必须及时更换。
4.4.4.3.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4.4.4.4.液化气钢瓶与热源等可燃物品有一定的间距,要懂得液化气瓶受热,气体彭胀的火灾危险性。
4.4.4.5.工作完毕必须要关掉汽化气瓶阀门,先关分开关,再关总阀。
4.4.4.6.照明线路老化和电器件故障及时上报后勤科,找电工修理更换。
4.4.4.7.下班前,要检查可燃物是否处在安全状态,方可关灯离开。
4.5.火源管理制度
4.5.1.厂区内原则上一律禁止烟火,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烟蒂要及时熄灭。
4.5.2.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4.5.3.凡设置固定用火点或临时用火,都必须由用火部门向后勤科提出申请,取得动火证后方可使用。
4.5.4.使用明火要做到四条:没有防火措施不用;用火设施损坏不用;超过用火期限不用;未经申请批准同意不用。不准使用煤油、汽油等油类引火,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离.
4.5.5.炉灶、烟囱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车间内非生产性用火。
4.5.6.严禁非电工人员安装电气线路设备。
4.5.7.电气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电工及领导,以便采取措施,消防隐患。
4.5.8.非生产需要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及其他电热器具等高功率电器。生产需要使用电热器具的,要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停电或下班时要拔掉插头。
4.5.9.安装临时线路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做到定人安装,限期拆除。
4.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6.1.工作场所内严禁烟火(规定之动火作业区除外)。
4.6.2.全体员工应对自己所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位置、安全通道熟记,以便紧急状况下使用(火灾时不得乘坐电梯以免被困)。
4.6.3.油、水不可任意漏洒在地面,如有应及时清除,以免人员滑倒或引发火灾。
4.6.4.机台设备、电器线路、照明灯具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通知机电部人员处理。
4.6.5.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尤其在地震、台风后更应仔细检查是否受损。
4.6.6.勿将物料、产品堵塞各通道,出口和消防器材前。
4.6.7.禁止无故(非火险)挪用消防器材,因故使用消防设施后要立即报告行政部。
4.6.8.灭火器材应放置于易见易取、干燥通风处(不得日晒雨淋),以保证随时有效可用。
4.6.9.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规划之动火,焊接作业区以外动火作业,均应事先报备行政部同意,核发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4.6.10.经行政部同意的动火作业处,事先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清理,并采取遮挡飞火措施。
4.6.11.人离开动火现场前,必须对动火现场作安全清理,切断动火所用之电源,彻底清理现场余火,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去(必要时须留人观察)。
4.6.12.在易燃、易爆、仓库等特殊地带动火时,必须先书面呈行政部或分管副总核准后,充分做好防火预防工作,并由专业消防人员持灭火器材监护才可动火,严禁草率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6.13.所有消防器材前不得堆放任何物料或堵塞安全出口。
4.6.14.对各种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要由专人领用,隔离保管。
4.6.15.仓库等地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且仓管人员必须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负责灭火器材之保养。
4.6.1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仓库内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4.6.17.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类存放,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混放。堆架不得过高、过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通道。
4.6.18.储存遇湿易燃物品的仓库要有防潮措施;接触高温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室温很高的库房内,夏季要有降温措施。
4.6.19.入库和储存中发现包装容器有破损、渗漏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发货和进货时是要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
4.6.20.下班时,应对仓库进行防火检查,并切断电源。
4.7.消防器材维修保养制度
4.7.1.消防器材行政部每隔15天检查一次(见消防器材点检表)。
4.7.2.除抢险救灾外,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消防训练及培训除外)。
4.7.3.灭火器应经常检查保养,按期换药、充气,要放在便于取用的规定地点,要防止阳光曝晒与雨淋,泡沫灭火器冬季要注意保暖。
4.7.4.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
4.7.5.消防设备必须放置在醒目的地方,不得遮盖或在上面挂搭其他物品,消防栓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并确保道路畅通。
4.8.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处罚
凡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8.1.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玩忽职守,致消防工作混乱而发生火警者,该责任区域内责任主管和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予以记小过、大过一次。
4.8.2.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听劝阻或已造成后果者,责任主管或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
4.8.3.堵塞消防安全通道或在消防器材堆放物料或物品者,拒绝疏通或重犯者,记警告一次。
4.8.4.在禁止明火(动火)地点和场所进行明火(动火)作业未按程序批准者,记小过一次。
4.8.5.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落实认真整改者,记警告一次。
4.8.6.不顾消防安全,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者,记小过一次。
4.8.7.不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者,记警告一次。
4.8.8.无故(非火险)挪用消防器材或因故使用后未按规定立即报告行政部知悉相的关责任者,(消防演习或经行政部批准者除外)违者记小过一次。
4.8.9.违反其它消防安全规定之条款者,记警告一次。
4.8.10.妨碍检查人员进行正常消防安全检查者,记警告一次。
4.9.公司备用之消防器材与使用方法
4.9.1.灭火器
公司现有bc干粉灭火器和abc干粉灭火器两种。灭火器使用时,先拉保险栓,然后人站在火场的上风方向,对准着火物根部压下压把,即可灭火(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固体、液体、气体火灾)。
4.9.2.消防栓
公司现有65cm口径一种。使用时,先取出水带、左、右手可各拿一盘,朝火场火向抛开,再将接口处凸凹处对准,轻轻向右一拧即可接上,再打开出水开关,即可灭火(适用于固体、气体火灾)。
4.10.义务消防队的组建与职能
4.10.1.公司所有在职的保安人员均为公司的义务消防队员,各车间主管、工段长、班长等干部均为公司的义务消防队员,其公司消防组织架构见附件二。不论在何时,公司区域内任何地方,义务消防队员均应在接到通知后5分钟以内赶到现场进行扑救。
4.10.2.义务消防队员每半年由行政部主导参加一次消防灭火实战演习,通过演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业务知识,自防自救能力逐步提高,以达到遇事时的快速反应与战斗能力。
4.10.3.公司义务消防队员须负责本公司区域内的自防自救,各种自然灾害事故抢救等,在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调动下援、扑救火灾或执行其它任务。
4.10.4.各队员须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与观念,绝对服从公司的领导与指挥调动,团结努力、机警灵活、高度负责,达到“招之即来、来之即战、战之必胜”的目的。
4.11.义务消防接警、处警
4.11.1.在公司内,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发现火警之人员应最快拔通内线****(生产车间内:8770)电话报告火警所在之车间名称、火警所处之部位、起火物品之名称,同时报火警“119”求救。
4.11.2.在报“119”时要尽量保持平静的心态,向消防队报告起火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附近有名的建筑物、火场火势情况,起火物质、报警人姓名、联络电话号码等,并安排专人到附近路口接引消防车。
4.11.3.火灾现场员工,应立即就近拿灭火器材,实施救火。
4.11.4.公司义务消防队员在接到火警通知或听到火灾警报时,抢险扑救组应携带备用之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抢险设备于5分钟内(含)达到现场进行有效扑救。破拆组应带破拆用之相关工作如楼梯、铁锤、钢锯等。机动组负责抢运物资,现场警戒,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火灾发生部门的主管和该部门其他管理人员要马上对现场员工进行紧急疏散。
4.11.5.油类物品或电线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砂土、地毯等物灭火,不可用水救火。
4.11.6.衣服着火,应立即在地上打滚,以迅速灭火。
4.11.7.危险时刻,应先救人、再救物品
4.11.8.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现金、文件或贵重物品。
4.11.9.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毛巾遮掩口鼻。如火焰封住出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水管等物从窗口逃生。
4.11.10.各组组长、副组长需负责安排指挥所辖人员,并随时接受火场总指挥之调派。
4.11.11.火场各组组长集合信号“嘟、嘟、嘟······”有力而短停顿的口哨声。
4.11.12.火场全场人员撤退信号“嘟、嘟、嘟······”急而长的口哨声。
4.12.行政部每月对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进行核补。
5.相关文件
5.1.安全防火责任金字塔
5.2.消防组织架构图
6.相关表单
6.1.动火证
6.2.消防器材点检表
6.3.消防设备定期检查表
第2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3篇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条 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
第七条 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条 预防、扑救火灾是每个邮政员工的应尽义务,每个员工首都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条 生产(工作)场所应遵守的五条规定:
1. 不准使用明火,禁烟场所不准吸烟。
2. 不准使用电炉。
3. 不准乱接电源线、乱接电热器具。
4. 不准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准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体擦物品或地板。
5. 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必要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严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业要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经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才能动火。
第十二条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内,通道要保持畅通,有杂物要及时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第十三条 供电线路或电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维修,要做到规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四条 生产(工作)中必须使用电热器具的须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实人员看管,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定期落实电源线路,电源设备、避雷系统的安全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
一、 初起小火:发现初起小火必须迅速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确认无复燃可能后人员撤出,防止有毒烟气侵害人体。
二、 火势有蔓延趋向,无法用灭火器扑灭: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救,如时间允许,及时抢移邮件、有价票证、现金、设备。所有人员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动中用湿毛巾捂着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烟气。
三、 切断电源,防止电着火。
四、 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局安全保卫部门或领导报告火险情况。
五、 配合消防人员救火,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六、 由局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共同清理现场,做好清理记录。
七、 经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恢复通信生产(工作)或营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重视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扑灭初起小火、扑救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职工人身伤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性质严重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冷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公司
年月日
第5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6篇 电务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监管,强化规范,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 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令(第61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通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三)各科室、车间、工区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发生紧急情况时,统一指挥,方案科学合理,避免因扑救不当,造成的触电事故或扩大火灾范围、加重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消防应急组织
电务段成立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车间、工区成立消防应急小组,实行三级管理。
(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段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
组 员:安全科、技术科、人劳室、办公室、物资室、财务科科长(主任)。
(二)车间消防应急小组
安全责任人:车间主任
安全管理人:车间副主任
消防队成员:车间安技员
(三)工区(现场)消防应急小组
安全责任人:工区工长
安全管理人:工区副工长
消防队成员:工区员工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车间、工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工区(现场)消防应急小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段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段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公司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四)具体落实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由通信、信号安技科牵头组织起草。
通信、信号工区消防安全管理生活区由工长、副工长负责组织实施,料库由物资管理员负责。
三、 消防安全责任
(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段、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针对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题研讨会,通报上半年消防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布置下半年消防工作。此会亦可与安委会会议同时举行。
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消防工作,包括设备及驻地消防工作。
(二)段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段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段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实施计划;
3、为组织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应急小组的安全职责:
1、应确定火灾重点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2、执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3、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保障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成立并管理义务消防队;
7、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值班;
5、建立消防设备台账,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通信信号机械室(通信楼)加强防火检查,实行严格管理;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触电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三)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或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修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六)当发生火灾时,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如119、120等)应急资源,沿线火警电话等。
五、防火检查
(一)工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如下: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防火巡查应做好记录(填写在值班日志或职守日志的记事栏中)。
(3)至少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将整改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期限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同时上报段主管部门。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八、光电缆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旦电缆起火爆炸,将会引起严重火灾和停电事故,此外,电缆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毒气,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为了防止电缆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电缆转弯应保证最小的曲率半径,以防过度弯曲而损坏电缆绝缘;电缆接头是电缆中绝缘最薄弱的地方,接头处容易发生电缆短路故障,加强巡视管理对防止电缆火灾起重要作用。
2、定期巡视检查。对光电缆应定期巡视检查,定期测
量电缆沟中的空气温度和电缆温度,特别是应做好大容量电力电缆和电缆接头盒的温度记录。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缺陷。
3、严密封闭电缆孔、洞和设置防火门及隔墙。为了防止电缆火灾,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竖井、电缆沟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仪表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进行严密封闭(封闭严密、平整、美观、电缆勿受损伤)。对较长的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防火隔离墙及隔火门。在正常情况下,电缆沟或洞上的门应关闭,这样,电缆一旦起火,可以隔离或限制燃烧范围,防止火势蔓延。
4、 有直埋电缆的所亭、必须剥去非直埋电缆外表黄麻外护层。直埋电缆外表有一层浸沥青之类的黄麻保护层,对直埋地中的电缆有保护作用,当直埋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中时,其外表浸沥青之类的黄麻保护层应剥去,以减小火灾扩大的危险。同时,电缆沟或洞上面的盖板应盖好,且盖板完整、坚固,减少发生电缆火灾的可能性。
5、 保持光电缆在隧道的清洁和适当通风。电缆沟内应保持清洁,不许堆放垃圾和杂物,电缆沟内的积水和积油应及时清除;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电缆沟应有适当通风。
6、 保持电缆沟内有良好照明,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7、 防止火种进入电缆沟内。在电缆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火种进入沟内。
10、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按规程规定及电缆运行实际情况,对电缆应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以便及时处理缺陷和发现潜伏故障,保证电缆安全运行。当进入电缆沟内进行检修、试验工作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九、电气设备灭火扑救办法
电气设备火灾的扑救办法,一般分为断电灭火和带电灭火两种。
(一)断电灭火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或引燃附近可燃物时,首先要切断电源。电力线路或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如果没有及时切断电源,扑救人员身体或所持器械可能触及、接近带电部分而造成触电事故。因此发生火灾后,应该沉着果断,设法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在没有切断电源时千万不能用水冲浇,而要用砂子或能快速灭火降温、渗透力强、抗绝缘可靠的灭火器灭火。只有在切断电源后才可用水灭火。在切断电源时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如果要切断整个建筑物的电源时,可断开变电所(亭)的主开关。在空气开关或油断路器等主开关没有断开前,不能随便拉隔离开关,以免产生电弧发生危险。
2、火灾发生后,用闸刀开关切断电源时,由于受潮或烟熏,开关设备绝缘强度降低,因此切断电源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操作。
3、有配电室的部门,可先断开主断路器;无配电室的部门,先断开负载断路器,后拉开隔离开关。
4、 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选择恰当,尽量减少停电范围,防止切断电源后影响火灾的扑救。
5、如需剪断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的线路时,可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用断电剪将电线剪断。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选择适当,剪断的位置应在来电方向的支持物附近,防止导线剪断后掉落在地上造成接地短路或触电伤人。对三相线路的非同相电线应在不同部位剪断。在剪断扭缠在一起的合股线时,要防止两股以上合剪,避免造成短路事故。
6、 当用各种电气开关切断电源已经比较困难,或者已经不可能时,可以从上一级变配电所切断电源。
7、杆上变电台上的小型变压器的高压侧,多用跌开式熔断器保护。如果需要切断变压器的电源时,可以用专用的绝缘杆捅落跌落开关,熔丝管就会跌落下来,达到断电的目的。有时需要采取剪断电气线路的方法来切断电源。
8、如果线路上带有负载时,应先切除负载,再切断灭火现场电源。
9、 电容器和电缆在切断电源后,仍可能有残余电压,因此,即使可以确定电容器或电缆已经切断电源,但是为了安全起见,仍不能直接接触或搬动电缆和电容器,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10、 电源切断后,扑救方法与一般火灾扑救相同。
(二)带电灭火
有时在危急的情况下,如等待切断电源后再进行扑救,就会错失扑救良机,有使火势蔓延扩大的危险,或者断电后会严重影响生产。这时为了争取时间,防止火灾扩大蔓延,来不及切断电源;或因生产需要及其它原因无法断电,则需要带电灭火,赢得扑救的主动权;带电灭火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选用适当的灭火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应指出的是,泡沫灭火机的灭火剂(水溶液)有一定的导电性,而且对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有影响,不应用于带电灭火。
2、在使用干粉等灭火器灭火时,由于其射程较近,故人体、灭火器的机体及喷嘴与带电体应有一定的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 禁止用水进行带电灭火,因水能导电,用于带电灭火时可能危害人体。
4、 对架空线路等空中设备灭火时,人体位置与带电体之间仰角不应超过45°,以免导线断落伤人。
5、 如遇带电导线断落地面,应划出警戒区,防止跨步电压触电,扑救人员需要进入灭火时,必须穿上绝缘靴。
6、 没有穿戴保护用具的人员,不应接近燃烧区,防止地面水渍导电引起触电事故。
7、 火灾扑灭后,如设备仍有电压时,任何人员不得接近带电设备和水渍地区。
8、有油的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油开关着火时,也可用干燥的黄砂盖住火焰,使火熄灭。
十、几种电气设备火灾扑救方法
(一)发电机和电动机的火灾扑救方法
发电机和电动机等电气设备都属于旋转电机类,这类设备的特点是绝缘材料比较少,这是和其他电气设备比较而言的,而且有比较坚固的外壳,如果附近没有其他可燃易燃物质,且扑救及时,就可防止火灾扩大蔓延。由于可燃物质数量比较少,就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大型旋转电机燃烧猛烈时,可用水蒸汽和喷雾水扑救。实践证明,用喷雾水扑救的效果更好。对于旋转电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要用砂土扑救,以防硬性杂质落入电机内,使电机的绝缘和轴承等受到损坏而造成严重后果。
(二)变压器和油断路器火灾扑救方法
变压器和油断路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发生燃烧时,切断电源后的扑救方法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相同。如果油箱没有破损,可以用干粉灭火器等进行扑救。如果油箱已经破裂,大量变压器的油燃烧,火势凶猛时,切断电源后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扑救。流散的油火,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扑救。流散的油量不多时,也可用砂土压埋。
(三)变、配电设备火灾扑救方法
变、配电设备,有许多瓷质绝缘套管,这些套管在高温状态遇急冷或不均匀冷却时,容易爆裂而损坏设备,可能造成一些不应有的使火势进一步扩大蔓延。所以遇这种情况最好用喷雾水灭火,并注意均匀冷却设备。
(四)电缆火灾的扑救方法
电缆一旦着火,应采用下列方法扑救:
1、 切断起火电缆电源。电缆着火燃烧,无论任何原因引起,都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根据电缆所经过的路径和特征,认真检查,找出电缆的故障点,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电缆沟内起火时,非故障电缆电源的切断。当电缆沟中的电缆起火时,如果与其同沟并排敷设的电缆有明显的着火可能性,则应将这些电缆的电源切断。电缆若是分层排列,则首先将起火电缆上面的受热电缆电源切断,然后将与起火电缆并排的电缆电源切断,最后将起火电缆下面的电缆电源切断。
3、堵死电缆沟两端。当电缆沟内的电缆起火时,为了避免空气流通,以利迅速灭火,应将电缆沟的两端堵死,同时将盖板的缝隙用沙土掩埋,采用窒息的方法灭火。
4、 做好扑灭电缆 火灾时的人身防护。由于电缆起火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浓烟和毒气,扑灭电缆火灾时,扑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为防止扑救过程中的人身触电,扑救人员还应该绝缘手套和穿上绝缘靴,若发现高压电缆一相接地,扑救人员应遵守:室内不得进入距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进入距故障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伤人。救护受伤人员不在此限,但应采取防护措施。
5、扑灭电缆火灾采用的灭火器材。扑灭电缆火灾应采用灭火器灭火,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也可使用干沙或黄土覆盖;如果用水灭火,最好使用喷雾水枪;若火势猛烈,又不可能采用其他方式扑救,待电源切断后,可向电缆沟内灌水,用水将故障封住灭火。
6、扑救电缆火灾时,禁止用手直接触摸电缆钢铠和移动电源。
十一、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根据不同物质燃烧的特点在火灾防范工作中将火分为以下几类:
a类:指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
b类:指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燃烧的火;
c类:指可燃气体燃烧的火;
d类:指轻金属燃烧的火。
(二)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距离后,先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但喷射时不能倒置,拔去保险销(卡),压下压把(或拉起提环)。喷射干粉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及远,向前平推,左右横扫防止火焰回窜。扑救液体火焰时,不要使粉冲击液面,以防止飞溅和造成灭火困难。如果使用有间歇装置的灭火器,灭火后要松开压把,停止喷粉遇有零星小火,扑救一处,间歇一次。
(三)水系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先卸下铅针,拔提保险卡(保险针)在灭火器有效喷射距离内,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启动压把后密封开启,灭火剂喷出,将灭火剂均匀的覆盖在整个火区,灭火后再持续喷射片刻,以免复燃。
(四)灭火器使用注意点:
1、警告:一经开启,已不再密封,必须重新装灌。
2、使用方法:(1)拔出保险销;(2)喷嘴对准火源按下手把;(3)向前平推左右摆动扫射。
3、注意事项:
(1)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无腐蚀气体的场所,不得火烤、爆晒和碰撞;
(2)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发现压力表指针低于绿区,应补充驱动气体;
4、水系灭火器特别提示:
(1)不得在超过1000v的供电线路中使用;
(2)带电灭火时与带电物体喷射距离应大于1米;
(3)灭火后必须停电清理现场,未停电时身体任何部位不得接触灭火剂泡沫液。
(五)固定式气溶胶灭火装置的操作方法
1、气溶胶灭火系统操作方法
(1)气溶胶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以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2)系统正常监控下,气溶胶灭火控制器的各种按键严禁随意按动,气溶胶灭火装置严禁剧烈振动、移动、拆卸。(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应处于“手动”状态)
(3)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故障报警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按下“消音”键消除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警声;或按“复位(测试)”键使系统复位。
(4)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预火警时,火警灯(或火警一、二)常亮,检查相应防护区是否有火情。若有火情,按第五条启动程序操作。若无火情,按“复位(测试)”键复位。
(5)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警时,火警灯闪亮(或火警一、二指示灯常亮),立即按相应防护区“停止”键将气溶胶灭火控制器转换至“手动”状态(或“停止”状态),检查相应防护区现场是否有火情。若无火情,按第四第操作并做好记录。若有火情,按下列程序操作:
a、立即关闭防护门、窗及通风、空调等设施,现场人员撤离;
b、按气溶胶灭火控制器上相应防护区“急启”键,可延时启动气溶胶灭火装置。或在防护区门口击碎手动控制盒上的玻璃,操作紧急启动按钮(锁),可延时启动气溶胶灭火装置;
c、在火警延时时间内,按下响应防护区“停止”按钮可停止执行灭火程序,此时气溶胶灭火器上“手动”(或“停止”)指示灯亮;
d、例行维护或维修时,必须关闭气溶胶灭火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断开气溶胶灭火装置负载(电磁阀)。
e、气溶胶灭火控制器出现不能复位性故障或原因不明报警时,应关闭主、备电源,通知设备厂家或工程公司处理。
(6)其他事项请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2、灭火装置启动后的应急处理
(1)因火灾或非火灾启动灭火装置,应在最短时间内向厂家通报。
(2)火灾情况下启动灭火装置,按火灾处理程序执行。
(3)非火灾情况下灭火装置被启动,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a、 严格将防护区内的相对湿度控制在70%范围内(可采用除湿机)。
b、 应尽快采取排风装置,排除防护区内的废气。
c、 启动后对设备的清理。先用吹风机或吸尘器进行除尘,再用适合于电子设备的清洗剂进行清洗。
(六)干粉灭火器出厂满5年(水系灭火器满3年)时限,必须由维修厂进行水压试验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材,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购置和维修灭火器材,必须到准入的消防器材维修厂或消防器材经销部购买和维修,否则,主管领导不准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7篇 沈阳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在建大楼发生特大火灾后,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专家通过反复论证,结合沈阳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月24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特别突出了五项内容:
一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消防给水进行规定,解决了高层在建工程发生火灾时消防扑救困难,水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强了对在建工程使用电气焊、动用明火的管理,有效减少了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三是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各自职责,从根源上避免了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可能;四是规范了施工现场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时的要求,以及民工宿舍的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为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五是规范了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置标准及其要求。
第8篇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 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条 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四条 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 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 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9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 <>、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员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员,班组设兼职消防员。
三、 工程项目应成立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组长由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兼任。副组长由项目安全监督部长兼任。义务消防员全部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义务消防组应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四、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工程实际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别要求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消防安全机构和措施,并附有临时设施、消防设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图。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据季节变化或需要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在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木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等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处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应全员签字。
六、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认真整改。
七、 电气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管理: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必须经过动火审批。一级至三级动火审批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施工现场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动火作业由项目部审批。电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应接受消防安全交底,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清除或隔离等消防措施,否则严禁动焊。焊接、气割作业现场要配置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灭火器材及设施。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作业后要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在管道、容器等通风不畅的场所应同时采取气体测试、通风、防毒等措施。其它明火作业也要经过动火审批,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时防火及灭火措施要到位,作业后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 临时设施搭设完毕须经分公司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临时宿舍与建筑物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与高压架空线路必须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建在高压线路的下方,临时宿舍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临时宿舍顶的高度不低于2.5米,门宽不少于1.2米,门向外开。临时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仓库、车间及作业场所设在一起)现象。临时设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护不得使用竹笆。
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人管理,有严格的领退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存放,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或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经项目部检查认可。易燃易爆物品距离明火不得小于规定距离,严禁烟火。木工房、木加工场所、木料堆放场所严禁烟火。刨花、木屑、纸皮等物品必须工完场清,及时将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场所。
十、 电气消防安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配电房、发电机房应符合防火要求,空间应符合规定,门向外开。电气开关、电缆电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快。每一线路、用电设备都须有短路及过载保护,熔丝选择合理,接法正确,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电箱及电器安装底板不得使用木质材料,箱内不得放杂物。各电气连接点要求连接可靠,宿舍及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临时宿舍用电应由工地电工统一安装,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严禁私拉私接,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
十一、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根据现场情况和作业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施工现场在施工前要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径为2~4英寸,安装数量按占地面积每5000平米设一个。超过30层高层建筑要安装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两英寸的竖管,每层设消防接口不少于两个。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有蓄水池和消防砂。所有临时设施及加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每间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灭火器。灭火器的规格型号应满足灭火需要。施工作业层必须设置灭火器。易燃易爆存放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须采用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定期检查,对失效的要及时更快。
十二、 其它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要畅通,不得阻碍人员疏散及消防车辆通行。消防通道要有明显标志。工地门口及重点部位(宿舍、仓库、木工房、配电房及其它易燃易爆处)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牌。工地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做到昼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对消防安全工作资料,工程项目应存档备查。
十三、 工地消防安全纪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和入住,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动火审批,严禁私自动火。严禁私拉电缆电线和私接用电设备。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动火做饭,不得点蜡烛或焚烧信件、纸屑。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要到专门的吸烟室。严禁乱扔烟头、火种。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得有“三违”行为。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火灾事故单位及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11篇 某客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消防工作,不断完善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它高管层任副组长,公司各部室、维修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联络、协调工作。
公司各部室、维修中心要建立消防实施小组,配备1-2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消防工作。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安全运营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与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消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是各块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行政分管领导是公司总部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部室、维修中心第一负责人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与消防工作总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分队、站场、班组要与分部、维修中心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推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分部、维修中心安全助理具体负责消防建设工作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运营部)每月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2、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各部室、维修中心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每天早工作例会、月4次中层骨干会、月2次以上全体员工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会议总结消防安全生产情况、学习有关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分析典型案例、交流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全方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安全员应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3、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大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制度。分部、维修中心责任安全员要每天坚持巡查,每月巡查达到22天以上;分部、维修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每月巡查要达到15天以上;安全助理每月巡查达到20天以上;安全运营部经理每月巡查达到15天以上;安全分管领导每月巡查达到10天以上,并对分部、维修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检查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记录。若发生火灾隐患的分部、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以《安全日报》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经理,现场的每一位员工都应积极扑救火灾。值班经理立即决定是否报火警119电话、急救120电话。同时向安全运营部及安全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火灾损失较大的事故,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的分部(维修中心)的负责人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迅速组织力量增援危机现场。现场处置结束后,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责任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建立健全防火宣传、消防培训工作制度。人力资源部年初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员工计划,每年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以上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期间邀请消防专业人员上课,培训率要达到100%,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5%,并依法持证上岗。安全运营部、分部、维修中心要利用宣传橱窗、板报、文化墙,技术部门要利用网络等阵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安全运营部统一制作在库房、泵房、变电室、厨房、控制室等10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公司机关、分部、维修中心各站场、后勤基地、库房应设置消防器材室并安装报警电话,消防器材室内的消防器材箱应配备消防手提泵、灭火器、水带、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防栓扳手等器材;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有维修保养记录;公共消防栓保证无埋压、圈占、损坏等现象,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公司义务消防队伍,下设总部、维修中心、索溪峪分部、天子山分部和公园分部五个义务消防队。
总部义务消防队由行政事务部经理任队长,总部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维修中心义务消防队由维修中心经理任队长,维修中心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各分部义务消防队由分部经理任队长,分部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义务消防队至少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训练。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消费器材的保管和有效性检查与维护、紧急情况的扑救、处理。出现紧急情况时,义务消防队立即投入工作,接受领导小组组长的指挥。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安全运营部要对公司各单位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司总部、分部、维修中心义务消防队对各站场、后勤基地、库房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等。在消防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五)建立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完善的消防业务档案是公司消防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保证。安全运营部要全面掌握公司消防基本情况,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等,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行政事务部、分部、维修中心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消防基本情况,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等,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消防业务档案应包含消防基本情况、防火检查、消防巡查、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灭火演习、消防会议等内容。
(六)对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火灾预防
4.1日常防火
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记录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附录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第13篇 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火种。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6.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7.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14篇 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一般按“四大”原则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二、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部位被确定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楼
(二)图书馆
(三)档案室
(四)计算机机房
(五)财务处
(六)化学实验室
(七)配电房(含变电室)
(八)食堂、锅炉房
(九)教学楼、办公楼下
三、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领导负责、制度健全、岗位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四、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单位,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防火责任人。
2、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按照消防法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6、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7、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拥挤、相互踩踏事故。
五、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防火管理:
1、建立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做好应急处置消防安全措施。
2、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
3、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4、建立建筑物内部装修、防雷击(静电)等管理规定。重点防火部位的建筑结构、装修、装饰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必须使用阻燃、难燃装修材料,并配有良好的避雷、防雷电设施。
5、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疏散演练制度。各单位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师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得师生掌握和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新教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6、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日、周、季三级防火巡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重大节假日应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建立重点防火部位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并根据单位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六、重点防火岗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
2、配电室值班、工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七、未被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的校内其它部位,也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主管单位必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加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八、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的;
2、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用明火、违章施工的;
3、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的,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损坏或破坏电气安全设施等;
4、挪用、偷盗、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致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对查出的消防隐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九、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相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
第15篇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
11.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2.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写检讨外,并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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