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学院消防管理奖惩办法
技术学院消防管理奖惩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
第二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将予以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三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着。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勇于同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作斗争,
事迹突出。
(三)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着。
(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
(五)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技术革新中成绩显着。
(六)在消防安全保卫其他方面做出显着成绩。
第四条: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着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提出报告,由学院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学院报请上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处罚
第一条:违反消防法规,是指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及本院消防管理规定,影响消防安全,妨碍消防工作进行的行为。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但未构成治安刑事责任的行为,按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做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的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事故的单位责任人。
裁决与执行
第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的处罚,由保卫部门提请院主管领导人审批,保卫部门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的处罚,由保卫部门裁定并报请院主管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单位与保卫处配合执行。
第二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报保卫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者,加重处罚。
第三条:对拒不执行处罚裁决,又未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起申诉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经济处罚的,保卫部门可通知有关部门分别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除,施工队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接到裁决后的三日内向主管院领导或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分别由主管院领导仲裁或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复议。
第2篇 学院消防管理奖惩办法
技术学院消防管理奖惩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奖励
第二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将予以表彰奖励。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 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 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 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一)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着。
(二) 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勇于同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
(三) 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着。
(四)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
(五) 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技术革新中成绩显着。
(六) 在消防安全保卫其他方面做出显着成绩。
第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着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提出报告,由学院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学院报请上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处罚
第一条 :违反消防法规,是指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及本院消防管理规定,影响消防安全,妨碍消防工作进行的行为。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但未构成治安刑事责任的行为,按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一) 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做他用或损坏的。
(二) 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 对存在的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 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 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裁决与执行
第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的处罚,由保卫部门提请院主管领导人审批,保卫部门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的处罚,由保卫部门裁定并报请院主管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单位与保卫处配合执行。
第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报保卫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者,加重处罚。
第三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裁决,又未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起申诉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经济处罚的,保卫部门可通知有关部门分别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除,施工队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接到裁决后的三日内向主管院领导或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分别由主管院领导仲裁或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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