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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运输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5 热度:40

煤业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第1篇 煤业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采、掘、机、运、通”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现有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科学化方向发展。

第二条 机运部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机运部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监部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调度室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每月由机运部牵头组织安监部、调度室及各区队对全矿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七条 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八条 主要运输大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内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运部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二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一)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三)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四)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一条 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 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道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第二条 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自轨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7m以上的人行道。

第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四条 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8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2kg/m。

第五条 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六)运行电机车的轨道应采用对接方式铺轨,轨道接头位置下面必须铺设枕木,以减少轨道接头的弹动。

(七)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八)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六条 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未使用过渡接头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七条 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简易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八条 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要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九条 大巷轨道应进行分段管理,机车的加速段、减速段及机车试验区段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在措施中明确机车运行速度,严禁超速运行,未按要求设置标志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条 矿井轨道沿线车场必须设置车场管理牌板,明确允许停放车辆的种类、数量及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电机车应有容量指示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装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台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 电机车应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有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能自己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十四条 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

第十五条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未按规定操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蓄电池式电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动车的,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装车距确认标志和具备反光性能的巷道标,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二条 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

第二十三条 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帐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矿车(包括材料车)要严格按照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进行管理,禁止带病运转,矿车完好标准:

(一)轮对:

1、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3mm。

2、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得小于7mm。

3、车轮定期加油,新矿车车轮运行前加油一次,运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次,加油应做好记录。

4、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动轴承不超过3mm。车轮端盖螺栓齐全。

(二)连接装置:

1、连接钩环和插销齐全,应采用专用的连接环和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环直径的10%。

2、车辆碰头齐全,不得变形。

3、橡胶碰头完整,碰头固定销子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伸出槽

外长度不小于30mm。

(三)车箱与车底:

1、车箱无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cm2,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

2、底部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他部位铆钉、螺栓松动数不超过总数的10%。目视有无松动痕迹或用小锤敲打进行检查。

发现在用一台矿车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三章电机车运输

第一条 新购置和经过大修、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条 电机车使用单位必须编制电机车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更新,未编制措施并及时更新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理。

第三条 严禁电机车超过规定牵引能力运行,必须按经过安全核算后的牵引车数运行,超过规定挂车运输的,按未按措施施工处理。

第四条 电机车在轨道大巷运行时,必须随时查看前方路线上道岔的位置状况,道岔错位造成机车掉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由此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停工学习。

第五条 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矸石或其他车辆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发出警号,当行至距与大巷交叉口或转弯处20m时必须长鸣笛,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

第六条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声光语言信号装置,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

第七条 单独机车和列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缺少或有一处不完好罚200元。

第八条 电机车的闸、铃、灯、连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第九条 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且必须随身携带。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因检查不到位造成运输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手取下操作钥匙并随身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机车正常运行时,严禁顶车作业。在大巷内顶车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电机车与电机车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做为联络信号,一旦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第十一条 车场内调车作业时需要顶车的,必须将车辆与电机车连接好,严禁未连挂进行调车,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 巷道内必须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报警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并保持完好,有一处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区段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离,同向行驶距离过近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机车追尾、碰头等运输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处以500元和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没有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推车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严禁关闭车灯,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跟车把钩工必须认真检查各车辆的连接装置及乘员情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运送人员的列车,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品,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司机要使用泄漏通信或采用鸣笛发信号的方式与跟车把钩工进行工作联系,列车完全停稳后才能摘挂钩,严禁动态摘钩,以防因配合不当而造成事故,发现动态摘钩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

第十九条 在巷道内施工时,在施工地点两端40m处设置警示标志,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行车。确需开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必须躲避到安全地点等机车通过后再进行施工,未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 主要大巷要设置巷标,弯道和道岔处要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等处均应设置警示,以提醒司机注意。每缺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正副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轨道质量不得少于二次,并有检查处理记录。缺查或少查一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列车运行中车辆掉道、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机车故障时,必须及时用泄漏通讯手持机向机车调度及各机车司机发出临时停车警戒信号,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防止追尾、撞车事故的发生;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井下机车调度进行汇报,没有按要求设置或无汇报的,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严重运行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第二十三条 电机车牵引装有超长物料的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连挂矿车使之隔开,机车运行或急停时以长物料碰不到机车为准,未按要求使用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轨道大巷内车辆运行调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轨道大巷内运行的所有车辆的运行,均由运输队井下机车调度统一调度管理。

(二)运输队必须建立井下车辆运行管理台帐,对轨道大巷内有其他单位机车驶入、人力推车或大巷施工等的调度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影响区段内运行的电机车司机,以免发生事故。大巷内有上述情况未记录或合理调度的,每次罚款200元。

(三)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上,严禁随意人力推车,确需采用人力推车时,必须提前与井下机车调度联系,由井下机车调度统一安排时间进行,没有经过进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人力推车的,每次罚款200元,由此影响大巷车辆运行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罚款500元。

(四)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各通道口,要安设阻车器作为隔离,阻车器必须安装在通道口内,各单位进出的车辆必须停靠在阻车器以内,以防车辆溜入大巷,影响机车运行安全。每发现一处罚200元。

(五)各种车辆进入大巷轨道时,必须经井下机车调度同意,车辆进入轨道大巷前,必须提前确认轨道大巷两侧无来往车辆,方可打开阻车器进入大巷。

(六)运输队要加强井下机车调度管理,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发现脱岗或其他原因造成影响大巷车辆运输的,除按生产影响处罚外,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蓄电池式电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动车的,罚款200元。

第五章其他

第一条 轨道大巷泄漏通信系统的手持电台(手机),除运输队的当班电机车司机、跟车人、井下机车调度人员,跟、值班队长、队长、机电部有关人员及机电副总经理和上级检查运输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放。运输队要制定严格的泄漏通讯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并上报机运部。

第二条 只准用矿车运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带上托辊和细碎的杂物,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或专用运长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矸机、液压支架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严禁超高或超过平板车的宽度;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要专车、专用、专运,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条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使用车辆的,罚款200元。

第三条 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在车、矿车或矿车连接处跨越;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严禁人员肩扛长料(单体、锚杆、铁锹、钎子、管子、钢轨、工字钢、湿木料、大锤等)在轨道上行走;严禁蹬车、扒车、跳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 严禁机车、矿车及各种车辆在大巷占道,严禁把车辆推翻在轨道两旁放置,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五条 运送大件设备和材料时,需制定专项措施,并明确使用的牵引车辆的型号、牵引数量、连接方式等。

第六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司机或跟班人员必须对各车的连接装置、轮和车闸等进行详细检查。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品、长料具或附挂物料车等。

(二)人车的行驶速度严禁超过3m/s。

(三)人车车场上下人员的地点照明应充足。

第七条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链,人体及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列车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严禁跳车,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第八条 巷修或其他人员在架线附近进行检修作业,应停掉本区段架线电源并打好接地线,确信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在带电架线下作业。

第九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与井下机车调度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二)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三)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四)大型设备必须使用机械运送,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需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严禁站人。

第十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若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和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及其两者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少于2辆车。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且车厢内部必须铺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确需用矿车装运时,堆放高度严禁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运送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列车行驶速度严禁超过2m/s,严禁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碰头,毎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每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第十二条车辆组列管理

(一)所有车辆必须经编组后方可运送,车辆要本着由重到轻的顺序组列运送。

(二)车辆编组后,经现场负责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连挂、运送。

(三)轨道大巷矿车组列时,要依据车辆运送目的地、类型及装载情况编组。进行编组时,要按照重车在前空车在后的顺序编排,其他车辆与矿车一同运送时,要编排在矿车的最后端运送。

(四)轨道大巷人车编组时严禁附挂料车。

(五)斜巷提升或下放时,要将重车排列在前(沿运行方向)轻车在后,严禁轻车重车交叉组列运输。

(六)斜巷使用专用车辆运送钢轨、管子等超长物料时,必须专车专运,严禁与其他车辆混合运送。

第十三条车场管理

(一)井上、下轨道沿线,各车场应设置车场管理牌,明确车场长度、存车数量、种类、包段责任人及队级负责人等,每缺少一处罚款100元。

(二)井上、下轨道沿线曲线拐点两端10m处,应设置曲线标志牌,明确曲率半径、车辆通行速度等,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

(三)井上、下轨道沿线,道岔处应设置道岔管理牌,明确道岔型号及管理责任人,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

(四)井下轨道大巷沿线道岔前后10m及曲线段两端标志牌范围内,应设置禁止行人避车警示标志。未设置警示标志的一处罚款100元。

(五)井上、下轨道沿线,道岔前后10m及曲线段,为易掉道地段,为确保行人安全,严禁在此区间内躲让车辆,行人在途经上述区段时,应查看有无来往车辆,若有车辆经过应在车辆到达前,到该区间外段躲避,车辆经过时仍在此区段逗留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所有机车、矿车必须编号,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车辆加以爱护,对人为损坏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500元。

第六章斜巷运输

第一条 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三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严禁兼作人行道,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必须设有禁止行人牌板,未按要求设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四条 斜巷轨道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五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

第六条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七条 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22kg/m,轨道质量不得低于大巷轨道的质量。

第八条 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未按要求铺设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九条 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斜巷倾角大于18°时。

第十条 斜巷轨道的托绳辊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物品代替地辊和托绳轮。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未按要求安设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斜巷轨道应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逐步淘汰现用的铸铁地辊,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未使用防脱落地辊架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较长的斜巷每隔200m应安装一套防跑车装置。

(二)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挡车杠。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六)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七)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

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

第十四条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扛、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

(二)主要斜巷为煤巷无法采用工字钢梁的,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3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钢板,两端用锚索或高强度锚杆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采用高强度锚杆固定时,其高强度锚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8m,与挡车扛的固定连接方式,必须与用穿工字钢梁的结构方式相同。

(三)采掘运输轨道等其他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时,必须严格按本规定一、二条执行。

(四)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

(五)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

(六)对挡车扛安装地点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必须采用双锚索或高强度锚杆进行双绳、双杆吊挂,且强度必须符合要求。

(七)操作挡车扛的钢丝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配重应按矿要求制作。

(八)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随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坠砣,未经过批准私自使用坠砣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斜巷挡车杠经常检查、维护和试验,并粘贴完好牌和责任牌,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斜巷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明确检查周期和管理职责,确保斜巷安全运转。

第十八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禁止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 同一轨道运输斜巷与斜巷交叉口使用两台以上绞车时,除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分开时,必须设红黄灯加以区别,防止误动作,未按要求设置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条 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班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缺检、漏检、或没填写记录的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 斜巷所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未编号使用的,每个罚款50元。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代替斜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未按要求检查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操作,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 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二十六条 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三)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上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四)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严禁在作业区休息。

(五)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二十七条摘挂钩工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二)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钩。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钩操作。

(三)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四)摘挂钩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五)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在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扛(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六)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七)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未按上述要求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矿车的管理

(一)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二)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账,每一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矿车管理台帐要上报机电科。

(三)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

(四)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度:矿车每月一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对矸石山翻矸车,每天都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大修。对人车、材料车、平板车、花架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

(五)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

日检内容有:

1、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2、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

3、碰头: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

4、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无锈蚀脱皮。

5、底盘: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

月检内容有: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六)定期检修内容: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0.5%。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电科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对运输队一辆车罚款200元。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

(八)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一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超过期限的每天每辆罚款50元。

(九)因车体碰坏而损坏的矿车,运输队要将责任单位报机电科。由机电科对责任单位进行按原值处罚。否则,损坏的矿车对运输队每辆罚款1000元。

(十)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矿车轮对加油要求: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所有记录应认真填写,填写不认真和实际不符的每次罚款20元。

(十一)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每个罚款50元。

(二)车辆缺橡胶碰头,每个罚款100元。

(三)车辆缺碰头固定销,每个罚款50元。

(四)车辆铁碰头变形严重,每个罚款50元。

(五)车辆销子座掉,每个罚款50元。

(六)矿车车轮缺盖,每个罚款50元。

(七)矿车车轮盖缺螺栓,每个罚款50元。

(八)矿车车轮变形严重,每个罚款100元。

(九)矿车箱体变形严重,每个罚款100元。

(十)矿车箱体烂大洞一处不修补,每个罚款100元。

(十一)矿车车轮不转,每个罚款50元。

(十二)矿车轮缺油,每个罚款50元。

(十三)人车缺安全链,每个罚款100元。

(十四)人车缺少车座,每个罚款100元。

(十五)人车缺少靠背,每个罚款100元。

第六章小绞车

第一条 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小绞车领用审批制度

1、使用单位需要安装使用小绞车时,必须提前三天持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到机运部办理领用手续,经分管区队人员签字同意后,由设备组发放设备。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科长或分管矿领导批准。

2、小绞车领用申请的内容包括:绞车型号、编号、使用地点、审批日期、安装时间、钢丝绳规格、长度、巷道长度、坡度、牵引载荷、批准人等内容。

3、机运部要发放符合完好标准的绞车,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取,影响生产的对设备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4、无领用申请及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装绞车,否则罚安装、使用单位各500元,若发生事故要追究安装和使用单位责任。

(二)绞车的安装要求

1、 小绞车安装前,安装地点必须经过机运部同意,小绞车使用地点的一坡三挡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安监部确认后,方可进行小绞车的安装。

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安全操作的要求。设备与巷帮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绞车后部应不小于1m,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

2、绞车的固定:

(1)主要巷道使用的绞车安装应打基础。

(2)采掘工作面及上下顺槽的临时性绞车应采用:

第一 用锚杆固定的绞车,必须用硬质的符合标准的圆木压固绞车基础,锚杆打入深度不少于1.8m,直径不小于18mm的高强锚杆。

第二 用圆木固定的绞车,要保证4压2戗,压车柱直径不得小200mm,数量不少于4根,两根前戗柱(按顶板法线前倾30°角),打在顶板柱窝内,要牢固可靠,并且角度一定要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

第三 严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固定绞车。

(3)生根绳——小绞车除压柱外,必须有生根绳,生根绳要用直径为15.5mm以上的钢丝绳。接头处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牢,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锚杆有效深度不少于1.5m,严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他地方,否则严禁使用并罚款100元/处。

(4)绞车安装后,声光信号必须同时上齐,并做到清晰、灵敏,信号综保必须专用,不得与照明等设施混用。一坡三档齐全、可靠,符合标准要求。

(5)小绞车要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提升中心线误差不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少于5m,否则在绞车前方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禁用其他物体强行盘绳,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

(6)绞车钢丝绳的钩头,应用鸡心环,连接绳卡不少5付,绳卡之间的距离为100mm。

(7)斜巷绞车的主绳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应同主绳直径相同,用不少于4付绳卡子卡紧,绳卡距离为100mm,同主绳的连接位置,在主绳从鸡心环算起第一道有效绳卡子和第二道绳卡子之间,保险绳长度和拉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对保险绳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更换。查出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三)小绞车安装验收制度

1、绞车安装后,由安装单位向机运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机运部组织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安装、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

2、绞车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填写《小绞车安装申请及验收单》(见附件2),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员注明安装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时间,和复查验收时间,复查合格后由复查验收人员进行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对使用不合格绞车的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

3、因安装不合格或整改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追究安装单位责任,如安装与使用是同一单位的责任自负。

4、验收新安装的绞车时,同时检查一坡三档设施是否齐全,小绞车制度牌板、轨道质量、行车红灯、信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列入整改内容,限期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小绞车移交制度

1、绞车使用单位将不使用的绞车移交给其他单位或拆除升井时,必须先到管队人员处办理销帐(转帐)手续,再办理交接、升井手续。

2、使用单位应移交完好无损的绞车,否则,视实际情况对原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3、绞车移交时,其绞车各种制度牌板、完好牌等设施应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4、绞车的接收单位要从新明确包机人、联保人、监管人等以便管理。

5、对不使用的绞车,由机运部相关人员向使用单位下达通知单,限期拆除升井,否则,按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小绞车操作使用管理制度

1、小绞车的归属以设备台帐为准,由所属单位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

2、小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操作时,应将操作证随身携带,否则按违章论处,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3、外围施工人员操作非本单位绞车时,必须经绞车所属单位的同意,否则,罚款200元/次。

4、开车前必须先检查小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制动闸是否灵敏可靠,声光信号是否灵敏清晰,否则不准开车,并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5、操作前必须检查小绞车零部件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有无损坏超标现象等,否则不准开车并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6、操作前应先由挂钩工检查钢丝绳与矿车连接、矿车与矿车连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确认无问题后,信号工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司机在接到信号后方可开车。

7、司机操作绞车时,要严格遵守《小绞车操作规程》。

8、司机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严禁断电松闸、放飞车;在下列情况下严禁开车:绞车不完好;有绳乱、松绳、死弯、断丝及磨损超限现象;绞车固定不合格;司机无证;安全设施不全、不可靠;轨道质量不合格等。

9、对拉小绞车使用时的几点要求:

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使用对拉信号;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制度,明确信号如何发送及两司机如何配合等要求;(对拉绞车的保险绳要正常使用;)对矿车的连接装置要使用合格的连接销子、连接环。

10、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11、在斜巷内处理掉道车时,车轮必须用短绳套固定,并打好十字戗柱,严禁脱钩处理掉道车。绞车司机必须停车刹死闸,抬上道上提时,必须确认前后人员撤离轨道后方可发信号。司机在接到并确认信号准确后方可提车。

12、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13、严禁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批准。

14、同一轨道运输斜巷或与斜巷交叉口使用2台以上绞车时,除按规定设置各自的提升信号外,各台车的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区别时,必须设红、黄灯光等加以区分,防止误操作。

违犯以上4—14条操作,均按违章论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六)小绞车维护检修制度

1、使用单位检修工必须每天对绞车做全面检查,清理绞车表面,调整更换修理刹车装置,紧固连接部件。

2、检修工每月补充或更换润滑油。

3、检修工每天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生根绳、信号、照明和矿车连接销子、连接环等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绞车维护单位必须实行日检制,做到每天有人负责日检,有检查有记录。机运部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现有一次不记录或记录不详的,罚责任人50元,联保人罚款50元/次,监管人罚款30元/次。

5、当班司机要认真检查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断丝损坏现象,做到操作前排绳整齐、不爬绳、挤绳、咬绳,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6、闸及闸把的要求:

(1)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应灵活可靠,施闸后闸把位置应与水平位置成15°夹角,但两闸把施闸后,闸把位置角度要一致,严禁有不一致现象,否则罚款100元。

(2)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拉杆螺栓应有背帽紧固,定位螺栓要齐全,各类销子严禁用异物代替,否则罚款100元/处。

(3)绞车司机侧的金属挡板应齐全,不允许变形,否则罚款100元/次。

7、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不少于2道卡子,且有防松垫圈,滚筒上应留有5圈余绳,否则罚款100元/次。

8、钢丝绳中间严禁用绳卡连接,确需连接时应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否则罚款200元/处。

9、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升。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严禁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固定滑子的固定点要牢固可靠,严禁将滑子固定在扒矸机和棚子上。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绞车所用钢丝绳的直径。

10、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销子、连接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七)小绞车责任牌管理制度

1、小绞车在投运前必须悬挂责任牌,责任牌包括《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绞车司机交接班制》《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责任牌。无牌板或内容不全,绞车不准投入使用。

2、绞车使用单位将绞车移交给其他单位时,要将责任牌一同移交,并到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

3、责任牌有损坏、变形的由使用单位按同样规格形式更换,否则罚款50元/块。

(八)小绞车操作步骤:

1、准备工作:

(1)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各部位紧固件齐全完整。

(2)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闸轮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40°范围内。

(3)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滚筒上绳端固定要牢固,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松绳至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圈。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结牢固,护绳板可靠稳固。

(4)检查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5)试空车:绞车司机送开关电源,按下启动按钮松开离合闸,压紧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2、起动

(1)绞车司机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绞车空转。

(2)缓慢压紧离合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稳起动加速,最后压紧离合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3)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4)禁止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

3、运行

(1)小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2)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3)使用对拉绞车时,司机应根据提放载荷不同,根据巷道的变化起伏,酌情掌握车速。严禁不带电放车。

4、停车

(1)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离合闸,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下停止按钮停车并停电。

(2)停车后,应及时关闭示警红灯;司机离岗时,必须切断开关电源。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1、绞车使用钢丝绳及提车数量规定

绞车名称

规格型号

绳径(mm)

容绳量(m)

牵引力

钢丝绳

参考绳重

调度绞车

jd—1

12.5

400

10kn

54.12 kg/100m

调度绞车

jd—1.6

15.5

400

18 kn

84.57 kg/100m

调度绞车

jd—2.5

18.5

400

29.4 kn

121.8 kg/100m

调度绞车

jd—4

21.5

850

55/32 kn

165.8kg/100m

提车数量n=f/[(q+qc)(sinα+fcosα)+pl(sinα+f1cosα)]

式中:

f- 取提升绞车额定牵引力的最小值。

q-毎辆矿车的自重。

qc-毎辆矿车的有益载荷。

α-提升斜巷的最大坡度。

f-矿车阻力系数。(矿车只与轨道接触,道木以上无杂物时取0.01~0.015)

f1-钢丝绳阻力系数。(全部有地滚时取0.1~0.2)

p-钢丝绳毎米重量。

l-钢丝绳长度。

附件2、小绞车安装申请及验收单

日期:年月日

绞车规

格型号

拟安装

地点

提升

车数

信号和照明

斜巷长度、坡度

申请单位

具体安装位置(巷道通尺)

操作空间

信号、躲避

硐室

上下车场情况

签字

a、满足

b、不满足

a、符合要求

b、不符合要求

a、满足要求

b、不满足

阻车器

联动挡车杠

挡车杠

挡车杠升起高度

签字

a、满足

b、不满足

a、满足

b、不满足

a、 满足

b、不满足

a、满足

b、不满足

验收

意见

a、该绞车经过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

b、该绞车经过验收不合格不符合使用要求

验收存在问题

验收

人员

签字

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的小绞车时,按要求填写绞车安装资料,生产科安排落实位置及安装具体要求,安检科根据斜巷状况落实“一坡三挡”的安装要求。机电科、调度室负责组织验收。

第2篇 某煤业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采、掘、机、运、通”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现有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科学化方向发展。

第二条 机运部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机运部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监部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调度室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每月由机运部牵头组织安监部、调度室及各区队对全矿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七条 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八条 主要运输大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内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运部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二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一)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三)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四)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一条 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 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道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第二条 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自轨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7m以上的人行道。

第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四条 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8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2kg/m。

第五条 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六)运行电机车的轨道应采用对接方式铺轨,轨道接头位置下面必须铺设枕木,以减少轨道接头的弹动。

(七)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八)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六条 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未使用过渡接头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七条 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简易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八条 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要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九条 大巷轨道应进行分段管理,机车的加速段、减速段及机车试验区段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在措施中明确机车运行速度,严禁超速运行,未按要求设置标志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条 矿井轨道沿线车场必须设置车场管理牌板,明确允许停放车辆的种类、数量及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电机车应有容量指示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装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台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 电机车应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有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能自己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十四条 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

第十五条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未按规定操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蓄电池式电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动车的,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装车距确认标志和具备反光性能的巷道标,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二条 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

第二十三条 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帐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矿车(包括材料车)要严格按照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进行管理,禁止带病运转,矿车完好标准:

(一)轮对:

1、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3mm。

2、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得小于7mm。

3、车轮定期加油,新矿车车轮运行前加油一次,运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次,加油应做好记录。

4、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动轴承不超过3mm。车轮端盖螺栓齐全。

(二)连接装置:

1、连接钩环和插销齐全,应采用专用的连接环和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环直径的10%。

2、车辆碰头齐全,不得变形。

3、橡胶碰头完整,碰头固定销子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伸出槽

外长度不小于30mm。

(三)车箱与车底:

1、车箱无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cm2,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

2、底部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他部位铆钉、螺栓松动数不超过总数的10%。目视有无松动痕迹或用小锤敲打进行检查。

发现在用一台矿车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三章电机车运输

第一条 新购置和经过大修、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条 电机车使用单位必须编制电机车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更新,未编制措施并及时更新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理。

第三条 严禁电机车超过规定牵引能力运行,必须按经过安全核算后的牵引车数运行,超过规定挂车运输的,按未按措施施工处理。

第四条 电机车在轨道大巷运行时,必须随时查看前方路线上道岔的位置状况,道岔错位造成机车掉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由此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停工学习。

第五条 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矸石或其他车辆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发出警号,当行至距与大巷交叉口或转弯处20m时必须长鸣笛,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

第六条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声光语言信号装置,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

第七条 单独机车和列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缺少或有一处不完好罚200元。

第八条 电机车的闸、铃、灯、连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第九条 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且必须随身携带。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因检查不到位造成运输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手取下操作钥匙并随身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机车正常运行时,严禁顶车作业。在大巷内顶车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电机车与电机车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做为联络信号,一旦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第十一条 车场内调车作业时需要顶车的,必须将车辆与电机车连接好,严禁未连挂进行调车,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 巷道内必须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报警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并保持完好,有一处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区段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离,同向行驶距离过近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机车追尾、碰头等运输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处以500元和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没有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推车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严禁关闭车灯,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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