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各类会议的组织与管理,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使会议的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安排的原则
会议安排遵循精简高效、急缓有序和力求节约的原则进行。会议召开应确有必要,主题鲜明,准备充分,注重实效;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并尽可能缩短会议时间,合理安排与会人员;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分管校领导权限内可以决定的事项,尽量不组织会议研究。
二、会议类型及负责部门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领导务虚会、校领导工作工作会议等由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
(二)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大型综合性会议,由校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三)各种专题性、业务性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牵头组织会务,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各部门和单位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
(五)为解决紧迫问题和突发事件所召开的会议,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指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其他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三、会议召集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会议中心议题
全校综合性会议议题一般由校领导或校办公会确定;业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各部门在确定会议中心议题时,要本着集中、精简的原则进行安排,确保会议达到预期目的。
(二)确定会议议程、日程、主持人和与会人员名单
全校综合性会议议程、日程、主持人和与会校领导名单,由校办公室根据校党政主要领导意见进行安排与协调;各种业务会议,除安排分管校领导和必须出席的校领导外,一般不邀请其他校领导参加。各部门、单位出席人数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应选派最有代表性的人员出席,一般情况下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必同时出席同一个业务性、专题性会议。
(三)履行会议报批手续
由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全校业务性会议、专题性会议、承办的校外会议、需要安排在校外召开的会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类规模较大的会议或者重要会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需使用学校公共会议场所(包括:体育馆、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会议室与接待室、行政楼六楼会议室)的,应提前一周填写《z医科大学学术报告厅、体育馆使用申请单》,以便统筹安排,并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四)会议通知
学校党委和行政召开的会议及大型综合性会议,由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或校领导指示负责会议通知;各类专题性、业务性会议,由负责组织的职能部门做好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含以下要素: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和会议要求等。
校办公室每周一上午根据校领导安排,制定一周会议安排,未纳入一周安排的会议,一般不作临时安排。
(五)会场布置
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场布置,相关部门予以协助。会场布置包括:会标、主席台、会场座次、席卡、音响、多媒体投影、鲜花、茶水及分会场准备等,具体视会议的规模和重要程度而定。
大型会议、重要会议,会标及主席台领导或来宾座次方案,应提前与校办公室沟通。
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大型会议、重要会议筹备与召开过程的指导与协调。
(六)会场服务
大型的重要会议,主办单位必须安排签到,内容重要且需要一段时间斟酌的材料,应提前两天发给会议代表;其它会议材料可在会前发放。
特别重要的会议还应制发会议证件,安排录音录像、摄影照相、新闻报道、合影留念、礼仪服务、安全保卫等。
(七)会后工作
会议组织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会议精神,尽快将校领导和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整理成文稿,必要时草拟会议纪要,送校办公室按程序制文;重要会议,需将全套会议材料整理后送学校档案馆存档;会议的决议、决定,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四、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出席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必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或主持人请假,并在获准情况下,安排其他人员出席。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应提前5-10分钟到达会场,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应关闭移动电话或将其置于振动、静音状态,并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三)与会者发言必须提前做好准备,紧扣主题,重点突出,内容精炼。
(四)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妥善保管会议文件,需要退回的文件要及时退回。
(五)凡属学校部门在校内外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明确责任人。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明昆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明昆医科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召开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规模
第四条 会议分类
学校会议分为三类:一是以学校名义召开的,要求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直属及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单位等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校级以上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议、工作会议;三是学校内部召开的各类工作会、学术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
第一、二类会议,组织单位应当在上一年度编制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组织单位填写《明昆医科大学会议申请单》(详见附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根据工作性质由党办或校办统筹协调适时召开;第三类会议,学校层面的由党办、校办根据工作需要,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召开;各学院、部门层面的,由各学院、部门负责领导批准后适时召开。
如遇上级临时安排召开的第一、二类会议,应由组织单位填写《明昆医科大学会议申请单》,并落实经费来源,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根据工作性质由党办或校办统筹协调适时召开。
第六条 会期和规模
第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第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三类会议,学校层面的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不超过150人;各学院、部门层面召开的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人数不超过80人。
第一、二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七条 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能以文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传达或部署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八条 学校各类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第一类会议
200
(按外地参会人员计算)
120
30
350
第二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主办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三类会议,不单独核定综合定额费用,原则上不报销住宿、交通费用。其他费用直接在主办单位的运转费或专项经费中开支,餐费按学校工作餐管理规定处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按人事处专家评审费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管理
会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第一、二类会议,不论经费由学校专项安排还是单位从自己掌握的运转经费或其他经费中安排,办会单位都必须在每年年末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单独申报会议费预算。会议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报销费用。
会议费预算由校级专项安排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学校;会议费预算由各学院、部门从本学院、部门的运转经费或其他经费中自行安排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可调剂用于单位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常规业务工作或每年定期召开的会议,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学校一律不安排专项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就餐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计财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第一、三类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学校各类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监审处的主要职责
参与制定或修订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对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党办、校办的主要职责
制定或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单位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参与制定或修订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对会议费的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按规定每年向上级部门报备并公示学校上一年度会议费开支情况,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学校会议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定会议计划,申报会议费预算,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计划和总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就餐地点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审处会同计财处等部门责令整改并追回资金,并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会议费管理规定,可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某师范大学会议室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会议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楼会议室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使用过程中设施的完好无损,更好地为学校的各类会议、学术活动等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楼会议室按照使用功能,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并进行管理。凡使用**楼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楼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学校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安排会议室专管员负责会议室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包括使用、资产、保洁等各项管理。会议室钥匙由会议室专管员负责专门保管和使用,不得借用。
第三条**楼会议室的使用须通过校园网登陆“会议室报告厅管理平台”(网址:*****)预订。若部门和单位活动与学校重要会议或活动冲突时,优先安排校级重要活动。物业服务公司在收到“会议室报告厅管理平台”会议室预订信息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审核。
第四条物业服务公司须做好会议室的清洁、卫生及会议室内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禁止在会议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废纸、饮料瓶等。服务人员要随时检查会议室内的家具、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及时整理、清扫会议室、接待室,保持地面、墙面及设施的清洁;会前十分钟要开门、开窗、通风、送电,遇到炎热天气要提前开空调;会后及时清扫,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维护室内整洁,不得乱贴乱挂,不得乱扔垃圾,不得踩踏翻越桌凳,不得随地吐痰;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室内各类设备设施;室内多媒体设施、音响、灯光等设备由物业服务部门安排专业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不得随意挪动或改变原有布置,若确实需要调整布置,须征得会议室专管员同意方能进行。
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须积极协助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会议室布置工作。会议用茶水(物业部门负责提供热水)、杯子、水果、花卉、横幅、仪器(除投影仪及话筒外的仪器)等由会议召集单位负责准备。会议室使用完后,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电源开关和门窗关好,并通知会议室专管员检查和锁门。会议室专管员应及时检查室内各类设备设施是否完好,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会议室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设施和物品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会议室专管员,并负责赔偿或修复,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将不再接收该部门和单位的会议预订。若因物业服务公司在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和物品损坏或丢失,则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或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物业公司若因管理或保洁不到位,出现地面或墙面及桌椅等污损现象,但在管理部门提出后能积极并及时整改,将根据其整改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若在管理部门提出后不能及时整改,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其该楼当年所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在今后学校物业服务招标中不再邀请该物业公司参加。
第九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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