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营造安定的办公环
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局机关涉及安全的消防、水电、门卫、车辆、文档、各种设施设备、内部防范等生命、财产
的安全。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群防群治、防治并举”、“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事故连
带责任追究制”的原则,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法制观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达县房屋管理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冉隆成
副组长:刘勇、彭仁伟、张洪
成员:龙素芳、田亮、王首体、陈艳秋、
王守体、谭云兰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龙素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局机关的安全管理;拟订安全工作计划、制度、职责;负责制定安
全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目标的考核等。
第五条 成立达县房屋管理局安全应急队。
队长:刘勇
队员:彭仁伟、田亮、陈晓跃、魏茂华、孙明
王守体、高建杰、符帼娉、蒲正田
安全应急队的职责是及时应付和处理各类突发的安全事件。
第六条 各股室确定一名安全监督员,负责股室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登记、报告、处理等工作,并直接对股室负责人负责。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受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县建设局安办的直接领导和指导。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单位院内公共场所、门卫、消防设施设备、配电设备、会议室、公共水电、大件物资、房屋建筑的安全保卫,由局办公
室负责管理。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办公室内公共财产、用水用电、机要文件和文档、财务现金、印章等的安全,由各
股室负责管理。
第九条 局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局机关安全第一责任人;副组长是第二责任人;成员和各股室安全监督员为第三责任人。
各股室负责人为股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股室安全监督员为股室安全第二责任人。
第十条 局机关与各股室及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关安全
第十一条 机关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法制观念,加强对单位职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增强全局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单位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出入办公室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以防被盗和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机关安全保卫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机要文件和文档管理,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严防机密文件、文电、传真等丢失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加强各股室之间安全联防自治和综合治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严防盗窃、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一旦
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局安全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严格危禁物品管理,严禁携带危禁物品进入机关院内,更不得在机关办公区及办公室内存放危禁物品。
第十七条 单位及个人的大件和贵重物品外运,必须先行告知或有相关人员相送,并到值班室作好登记。
第十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墙上任意开窗挖洞;不准私装私拆公用水、电、消防、避雷及通讯等设施
设备;不得安装未经许可耗电量较大(超设计负荷)的电器;不得安装使用明火取暖。
第十九条 禁止向窗外乱扔垃圾和物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节 水电安全
第二十条 水电工必须严格按照《电工守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水电维修、安装工作,严禁违规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防止事
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凡有危及安全的地方、部位、设施等必须设有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清理地下水道或通风较差的地下作业,要穿戴安全防护器具,防止中毒窒息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 所有用电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三节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解决,确保防火安全。
第二十六条 消防通道禁止堆放杂物,随时保持道畅无阻。
第二十七条 灭火器、消防栓禁止随意移动位置,仅限发生火灾时才能使用。
第二十八条 消防值班人员必须坚持经常巡逻检查,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机关自防自救能力,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培训或不定期演练。
第四节 车辆安全
第三十条 驾驶员必须加强交通法规学习,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 单位车辆只能由本单位专业驾驶员驾驶,禁止非专业驾驶人员驾车上路。并自觉作好年检年审,配备消防灭火器,
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 节假日,车辆必须入库。
第三十三条 凡进入机关院内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危禁物品,一量发现,当场没收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带病出车和酒后驾车、开英雄车、赌气车等违规驾车。
第五节 门卫安全
第三十五条 门卫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重点防范”的安全保卫意识。
第三十六条 门卫人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强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门卫人员举止端庄,穿戴整洁,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恶语伤人,树立良好的执勤形象。
第三十八条 门卫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经常进行流动巡查,并作好巡查记载。
第三十九条 严把车、人、物进出大门关,禁止出租车进入院内。
第六节 安全监督
第四十条 局安全办公室对局机关各股室安全情况每月定期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重要岗位、点重部位要随时进行抽查。
第四十一条 局每月25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通报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学习安全生产法规,讨论下月安全工作规划。
第四十二条 各股室按月将安全工作情况小结上报局安全办公室,局安全办公室将全局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全局,并
报送局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股室分管领导、股长、安全监督员事发当月的全部奖金
(注:月奖按全年奖金的十二分之一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扣除全年奖金。
1、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凡超负荷用电;
3、凡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4、凡下班办公室未关门上锁的;
5、凡下班后未能关闭电脑、饮水机、烤火炉等用电设备的;
6、凡被撬门入室财物被盗的;
7、凡发现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8、凡安全监督员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安全隐患的;
9、凡违规使用,挪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10、凡发生安全事故,应到场或通知到场而不到场的。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各股室的安全考核由局安全领导小组统一考核,局属各股(室)均属考核范围。
第四十五条 安全工作实行百分制(含平时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股室目标考核内容。考评分在95-100分的,按规定
标准计发奖金;考评分在90-94分的,按规定标准的90%计发奖金;考评分在85-89分的,按规定的80%计发奖金;考评分在80分以下
的扣发全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四十六条局安全工作实行计、扣分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股室分管领导、股长、
安全监督员事发当月的全部奖金(注:月奖按全年奖金的十二分之一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扣除全年奖金。
1、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除安全积分8分;
2、凡超负荷用电(一个固定插座同时使用多个用电设备)的,扣除安全积分6分;
3、凡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扣除安全积分8分;
4、凡下班办公室未关门上锁的,扣除安全积分8分;
5、凡下班后未能关闭电脑、饮水机、烤火炉等用电设备的,扣除安全积分7分;
6、凡被撬门入室财物被盗的,扣除安全积分1分;
7、凡发现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扣除安全积分9分;
8、凡安全监督员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安全隐患的,扣除安全积分10分;
9、凡违规使用,挪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扣除安全积分4分;
10、凡发生安全事故,应到场或通知到场而不到场的,扣除安全积分3分。
第四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及时制止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并增加所在股室安
全目标考核分5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一票否决”:
1、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的;
2、局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给单位和职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导致被盗和安全事故发生,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起实施,凡原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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