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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8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建议【1】

废品收购是对报废、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产、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进行废物利用的重要环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废品越来越多,废品回收逐渐成为了比较火爆的行业。

当前,废品收购点在居民小区内或沿街店面都不难看到,给居民卖废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亟需治理的严重问题。

一、影响市容市貌,噪声扰民。

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环保、卫生意识淡薄,收购的废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时间,臭味冲天,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卫生产生较大影响;金属废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间常常有大货车装运废品,噪声严重扰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隐患。

废品收购站大多数租用临时或违建房屋或沿街店面,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消防意识薄弱,加之废品收购站内存放着很多废纸、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经营者还在室内用煤气或电炉做饭、烧水,形成火灾隐患,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个别废品回收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点。

由于废品收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警觉性差,对于盗窃来的电线、电缆、井盖、交通等公共设施和自行车、电瓶、广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业产品和设备也照收不误,为盗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废品收购站与盗窃分子互相勾结,形成一个盗窃、销赃的固定团伙,为盗窃分子提供收赃站、销赃窝点。

不法收购站的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四、无证经营,管理疏漏。

废品收购作为特种行业,目前,多数的废品收购站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而有关职能部门对这种“无证”经营大多视而不见。

生产、生活必然要产生废品,而废品回收行业恰好解决了城市废品分类、处理、再利用的问题。

整顿废品收购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打击非法收购行为,堵住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遏制盗窃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平安湖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特种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站不予办证;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撤消现有的不规范废品收购站;严禁在居民小区、市区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废品收购站,以防环境受到二次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处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在日常巡查监管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对废品收购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废品收购站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站从申领执照、备案登记、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都有部门及时跟进、及时监管,都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根除治安隐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着环保优先、布局合理、归口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废旧金属、造纸原料、废旧塑料、废旧橡胶等废旧物品。

前款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供销、工商、公安等职能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废旧物资由供销社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归口经营。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实行持照经营。

无废旧物资经营执照的,不得从事废旧物资经营。

第八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规划、环保、卫生要求;

(二)距市区12公里以外;

(三)安全防火设施、制度健全。

不得在铁路、矿区、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的申请,提出废旧物资经营网点设置地点的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持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设点审核意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巧天内将收购网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经营网点,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保证网点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达标,安全防火无隐患。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必须佩带(废旧物资收购员证)。

无(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的人员,不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包括流动收购)业务。

《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枝、弹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由供销社所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统一收购,个体经营者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各镇、国营农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市各军替部队等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销售给供销社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得自行销售或串销。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范围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废纸、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和生活器皿以及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部件。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对现行

违法犯罪分子应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首先满足本市工业生产需要,如需调运出市或调剂串换本单位所需物资,须经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方准调运出市。

凡持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运废旧金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设卡扣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乱设网点,无照、违规经营废旧物质,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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