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职责分工、联合监测制度、信息收集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重点行业气象灾害预警等做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强化防灾减灾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专题讲座、办班培训、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准确掌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岗位职责和法律制度,为《办法》全面实施奠定基础。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切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健全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分布规划,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市气象局要会同市级农业、水利、国土、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监测、监测站点计量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二)规范发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基层气象工作机构及气象信息员、协理员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组织管理,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三)严格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及其监测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报送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各县区政府要将气象灾害信息统一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规定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气象部门要着力提高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能力,增强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防灾重点单位灾害预警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要立即将预警信息或预警信号传送到有关单位。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即时传播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级别和防御指南要求,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无偿播发和刊登。防灾重点单位(高速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供电、供热、供水管线,通信干线,大型水利工程、机场、矿山,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产品储存场所,重点文物单位及其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保证接收畅通,并将预警信息即时告知本单位工作人员;各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预警信息后,组织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和志愿者通过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手段向公众即时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
四、强化《办法》施行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发改、工信、财政、水利、农业、国土、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单位、防灾重点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推动《办法》各项规定全面落实。现行有关文件、应急预案、制度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级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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