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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办法范本

发布时间:2023-08-12 热度:46

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办法范本

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含新建、改建)和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房源,应以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通过新建、改建和购买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计划的编制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及租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赁的申报、审查和分配工作。

第五条发改、国土、财政、规划建设、物价、民政、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及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第八条廉租住房租赁收入与支出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租金收入,存入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护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征税费。

维护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租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具体使用由负责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编制预算,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再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将根据县政府财力、住房保障实际需求及城镇统一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建设主体为廉租住房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红线外基础设施由政府配套。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清理、收购符合标准的公有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回购以置换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退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改房;

(四)将改制企业闲置房产改造成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模式,应在“政府主导、多点建设、分步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实施“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户型面积、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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