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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8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335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457号)、《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53号)和《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民受益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阀门、节头等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附属设施等;市、县财政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设施补助等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配套水利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主要用于购置高效节水灌溉系统末梢滴灌带等农户田间设备设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设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解决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从取水口到农户田边的主管和支管、加减压设备、控制设备及配件等材料物资的统一采购和控制设备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设。材料物资由村民代表、乡(镇)代表、县技术部门现场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并结合各片区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发放。

(二)市、县财政资金对项目区内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1.沟渠新建补助标准:40000元/公里;

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补助标准:50000元/口;

3.蓄水池新建补助标准:

(1)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补助18000元;

(2)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补助30000元;

4.田间节水灌溉用井新建补助标准:5000元/口;

5.田间节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补助标准:500元/千瓦。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拨制,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报账票据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项目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同意。

(一)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供货方凭正规物资采购发票、物资领取单、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账。

(二)对统规统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正规建安发票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帐。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清单报帐。

(四)整合资金建设的沟渠、蓄水池等配套工程,按整合资金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再拨付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资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二)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提出拨付申请,经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乡(镇)核实,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预拨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过半,可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暂扣10%的质量保证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补到农户;物资补助采取“直补到户”的方式直发到农户。

第九条积极筹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坚持以县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平台,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十条健全组织,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各项目村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资金筹措使用进行日常监管。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村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同意并报乡(镇)审核后方可进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理财小组的指导。各项目业主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遵照《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监管推行“六卡”制。

(一)项目建设任务明白卡。明确每个自主建设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任务。

(二)农户投劳筹资明白卡。明确项目建设农户投工投劳、筹资情况。

(三)补助发放明白卡。明确国家补助的物资和资金补助发放情况。

(四)项目资产权属明白卡。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受权份额等情况。

(五)项目交接明白卡。明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情况。

(六)项目绩效评价卡。明确项目运行状况、效益发挥、农户满意度等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合格,由乡(镇)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水务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村质量监督小组、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受益农户按份共有,项目业主及成员履行管护权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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