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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6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1篇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总则: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学生接受教育权益,根据北京市学籍管理相关办法,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学、注册、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结)业等相关管理条例。

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接受西城区学籍办公室的统一管理,由学校教学处具体实施。

第一章入学

按照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我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由教学处、信息组负责对新生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核查。

采集信息:高中新生在进校报到前,凭学校所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里,登陆二附中校园网,输入本人相关信息,学校负责确认其入学资格,并为其安排班级,布置暑期内容,提出入学要求。学生可适时上网查询以上内容,做好开学准备。

报到注册:高中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学校凭新生当年正式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单》,确认北京市常住户口,为其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未按期到校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入学材料将退回上级行政部门。

新生报到当日,班主任及时核对新生名单,对未按时报到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反馈教学处。

新生入学2周内,需认真填写入学登记表,办理学生证和借书证。

上报新生名册:开学2周内,教学处依据西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高一新生加密名册,将数据录入北京市电子学籍管理(Cmis)系统,同时补充计划外招生学生信息,建立完整的高一学生信息库。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位学生分配学籍号,发放学籍卡,并将新生名册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学期注册

注册是学校承认学生学籍资格的重要标志。新生入学和每学期开学,学生均需

持电子学籍卡、学生证进行刷卡注册,以确认本学期在校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2周内,各班学生应以班为单位到教学处完成电子学籍卡和纸质学生证的学期刷卡注册或补卡手续。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班主任应及时核对返校学生,对未按期返学上课的学生,需了解情况,上报教学处。

第三章考勤

学校学生处依据考勤制度负责学生考勤管。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

学生因病、事假,请假超过整个学期的二分之一,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其他情况,需与学校协商。

说明:以实际不到校病事假天数和旷课节数计算。

第四章转入

(一)学生转入需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教学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学生转入需备材料:

1、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学生本人页)。

2、转学证明。

3、高中统一招生报名表。

4、高中生学籍卡(原件并盖校章)。

5、模块成绩单(含电子版)

6、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含电子版)

7、团关系及入团材料。

8、北京市高中会考成绩转入证明。(外省学生需开具原校省级部门的会考成绩证明,到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会考办办理转入成绩证明)

9、学生电子学籍卡要在原校办理离校刷卡后,交本校刷卡注册。

10、交二张一寸蓝底证件照2张(含电子版要求规格像素640*480)

(二)转入特殊说明:

1、办理转学一般在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高一的第二学期和高三的第二学期,考虑到学业成绩的完整性,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2、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3、学校不允许未办理转学手续或学籍登记手续的学生进班上课。

第五章转出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转到本市或外省学校学习,需还清学校的图书、体育器材等一切物品,交齐购书费用,告知班主任后,方可到教学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一)办理转出手续

学生需出示接收学校所开具的接收证明(转学联系表),并填写转出申请表。经学校教学处核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教学处提供给学生的转出材料:

1、转学证明。

2、高中统一招生报名表。

3、高中生学籍卡片。

4、高中成绩表。

5、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6、团关系。

7、北京市会考成绩转出证明。

8、学生电子学籍卡办理离校手续,并交回学生证件卡。

(二)不予转学的条件

1、初、高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和初、高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2、学生在校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3、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学校不能为其提供转学证明。

第六章休学和复学

(一)休学:

学生因病、外出学习等原因,需离校一段时间(一学期内连续请假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办理休学手续: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休学手续由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保留期限初中生一般保留到十八周岁。高中生一般保留到二十周岁。超过保留期限仍不能返校学习的,按退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又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需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学生家长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应提交区级以上医院病愈或认定可以正常上学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教学处负责跟据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编班,登记入册。

第七章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帮助无效的,应酌情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仍未返校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应视自动退学。学校需与家长沟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生因出国学习超过一年以上,须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手续:应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学校负责向上级学籍主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学校负责提供学生的高中学生档案材料。退学后的学生档案材料由学生家长送户口所在。

第八章借读:

(一)非本市户籍的学生来校就读,均为借读生。需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教学处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办理借读手续所需材料:

1、提供学生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学生本人页)。

2、原校开具的准许借读证明。或初中升学考试报名表。

3、团关系及入团材料。

4、交二张一寸蓝底证件照2张(含电子版要求规格像素640*480)

(二)借读生在校学习期间,与本市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在参加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力和义务。借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办理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借读生中途离校只发给借读证明,提供借读期间的成绩证明;借读生离校后,学籍自然终止。借读期间,户口进京,将视为借读终止(停借),我校不再保留其借读身份。

(三)外省借读学生在本校期满三年,会考成绩合格,学分达到要求,同样可拿到标有“借读”字样的《北京市高中毕业证书》。

(四)北京市户口学生外出借读,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和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返校后,需向学校提供外出学习成绩证明。学校将其作为学分给予的依据。

(五)学校接收借读生及借读生离校时间一般为学期开学前或后一周内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毕业:学生学业三年,成绩达到规定学分,会考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印发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的《北京市高中毕业证》。

借读生学业证书的制作及审批,均与正式学籍生一样。所不同的是学业证书字号中“字”的不同,学校在编排借读生学业证书“字”时,需增加“借”字样,外籍学生需增加“外籍”字样。

结业:学生学业三年,学习期满,成绩达到规定学分但会考成绩未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准予结业。学校印发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的《北京市高中生结业证》。

学生离校后两年内,经参加北京市会考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可以持结业证换取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为准。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不足三年,未达到学习期满,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将其高中档案材料密封后,由学生本人移交至高等院校,或移交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

毕(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章电子学籍信息管理

学生学籍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电子化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化档案和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

第2篇 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的取得

第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即取得下吉中学学籍。

第三条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代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同时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一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持《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重新报名注册,缴纳费用,学籍方能有效。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一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录取证件者,冒名顶替者。

第六条新生编班、高二文理分班由学籍管理员负责,教导处、年级组协助。编班名单一经公布后,任何人不得变动。

第七条编班后转入的学生,由学籍管理员按照缺额补入的办法或按教学班顺次类推的办法编班报名注册。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或家长工作调动,需转入他校学习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班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导处。经审批后,由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校原则上不接收转入学生。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入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和学校联系。在班级编额允许的情况下,经年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导处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转入学生一般应在开学前联系,开学后一周内办好入学手续。转入学生的学籍号、会考号等有关变更手续,由学生或家长在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非本市户口学生,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导处审查同意后,由学校由具证明,转出档案。

第十二条在外地借读的学生回校参加升学考试,经学校同意并交验学籍档案后,方可参加升学考试。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教导处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教导处核准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负责编入相应年级的教学班学习。

第五章退学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退学:

1、休学两年,不能复学者。

2、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有关方面证明,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3、患有各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经治疗仍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1、开学一周内,未向学校请假,逾期不报名者。学期中无故一周不到者、病事假3周不到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3、凡按自动退学论处者,由学校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转学证明和任何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学:

1、一学期旷课累计36节及其以上者(每天按12节对待,同时包括作业等违纪现象)。

2、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且造成恶劣影响、屡教不改者。

勒令退学者,须由班委会、班主任整理材料,并签注意见,报政治处审核,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张榜公布,给予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转学证明。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度依据评选条件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在某一方面或某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显着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在国家、省、市(区)组织的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的名次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四条给学生处分,要按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须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政治处。“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政治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政治处提出意见,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从入学开始,即建立档案,由班主任负责指导学生填写好有关表格送学籍室审查保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期末,班主任从学籍室领出本班学生档案,将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按要求填写好,并签名盖章后交学籍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转入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本人及时交给学籍室。转出学生的档案由教导处予以办理,转入该生就读学校。

第三十条班主任更换时,由教导处牵头完成移交手续,保证档案材料不缺漏遗失。

第三十一条毕业班学生的整档工作由教导处负责,学籍室、年级组办理。

第八章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文化课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虽已修业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会考成绩三门功课不合格者。

2、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而未撤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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