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花园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花园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三、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五、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六、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七、凡在**花园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一、业主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到管理处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重庆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 重庆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 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
5) 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及一式两份照片;
6) 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
7) 住户与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注: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
二、住户在未取得装修许可证前,不可开始进行装修工作,而某些工程必须依法事先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不会因管理处书面批准而表示业主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法定许可。
三、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管理处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缴纳相应费用:
装修保证金: 住宅2000元/户,非住宅5000元/户,
装修除渣费: 4.5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
装修管理费: 1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
四、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五、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上述手续完备后,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特别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验审均为预防性措施。如发生违例事件,或由于装修而引致任何后遗症的,业主负有完全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章装修管理
一、装修范围
1、装修中不得拆打梁、柱、板承重墙,不得在外墙面打洞,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楼宇外貌、承重结构及房屋配套设施的实用功能。
2、地面不得凿除原有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水泥面层,地面装饰材料厚度不得超过4厘米,地面安装实木地板时应当使用限位器5厘米。
3、不得改变阳台形状和样式.
4、不得改变进户门门洞设计,进户门及防盗门不得向外伸展至公共走廊,更不能妨碍楼梯通道和消防通道。
5、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6、安装空调必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
二、装修技术的管理要求
1、土建方面
(1)墙体
a、室内装修时,严禁敲打结构墙体,梁、柱、板等部位。
b、严禁装修外墙及公共走道部分,不得在外墙装修或悬挂招牌广告。
c、未经批准,严禁拆除室内隔墙,特别是承重墙不准打动和拆改。
d、业主需做室内隔墙,应提前向管理处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墙体材料必须采用 轻质材料(空心砖块、防火夹板、轻钢石、膏板等),如果是木质架或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未经审批,请切勿在室内进行隔墙。
(2)地面及楼面
a、室内地面、楼面严禁打凿、开沟铺设管线。地面如需铺设磨光大理石花岗岩,应保证原地面标高,严禁破坏结构面层,施工要经管理处监管人员检查后方能施工。
b、小区厨厕已完成防水及浸泡试验,业主在装修厨厕时,需重新做防水处理,并进行24小时渗水实验后才能铺设地砖。否则一旦发生渗漏及其他严重后果均有住户自行承担。
c、在室内装设吊顶(假天花)时,应在每一个水管闸阀及电源箱或任何重要设备下加装检查口
2、电气方面
a、户内电气线路已经到户,布置电气线路,必须考虑每个配电箱、线路用电的容量, 并按规范要求施工。
b、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电话/电视线等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
c、楼宇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均有足够照明设备,为保持整体美观,勿加装任何灯饰及饰物。
d、装修时如需在天花板上钻孔时,须与管理处联系,以防钻坏暗配管线。
3、空调安装
a、房屋内安装空调机的功率大小符合安装规范。
b、安装位置要设在原预留的空调位置或管理处规定的位置。
c、建筑物外观严禁安装外露物件。
d、空调机的冷凝水不可经外墙直接向外排放,必须按原设计的排水管排放。
4、管道系统
a、室内给排水系统已调试安装完毕,给水已到户,排水地面接口均已做了防水,装修时切勿随意修改,以免造成渗漏。如改动,必须报管理处审批。
b、天然气管道属特殊管道,严禁业主擅自改动,如确需改动或移位,需申报相关部门,联系管道燃气公司做专门处理,相关费用由业主自己支付。
三、装修管理要求
1
、装修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2、施工时间:装修时间为8:00~19:00时,注意:中午12:00~14:00时间内必须进行静音作业(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必须静音作业)。
3、材料及垃圾清运:
a、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垃圾不准堆放在小区公共部位,清运时间为每天下午18:00~22:00时,并堆放至管理处指定位置。
b、装修材料、工具、家具等必须按规定运送;
c、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d、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e、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
f、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g、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
h、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腐蚀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
4、施工用电、用水不得私自接户外用水、电,违者将按照相关条例予以处置。因装修造成管道堵塞、漏水、损毁他人物品等,完全由业主负责修复和承担相应责任费用。
5、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经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6、装修期间,必须关闭进户门,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对房屋的安全负责。
7、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并缴交纳押金20元/张、工本费5元/张及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施工人员出入小区需佩戴出入证,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一户一证,如果人员变动及时按实际情况补充或更改以保证准确无误。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罚款50-200元。
8、任何管理处的审批,并不代表对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的认可,同时管理处也不保证方案中所选设备、材料、性能及效果。倘若设备与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起任何后果,管理处概不负责。
9、业主即使按照审批方案完工后发现某些系统损坏,因施工更改变动造成,管理处不负任何责任。
10、如有必要,管理处始终有权要求业主对审批以及完工的工程不合理处进行改动,业主在接到书面通知书15天内必须要求施工方完成所有需改动项目。
11、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分户门外,以便检查。
12、业主必须对其所雇之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约束。
13、施工人员不准在小区内衣冠不整、吸烟、随意游荡及喧哗。
14、严禁装修中利用户内排污和排水管道倾倒装修垃圾,造成下水道堵塞。如违反,除必须把管道疏通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应损失及罚款处理。
15、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16、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 违章处罚
一、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三、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四、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五、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一、**花园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二、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装修验收合格后,业主入住三个月无明显质量问题,保证金按规定全部无息退还。在装修完工后的保质期内,如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而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的,由装修户负责修理和赔偿。
四、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1月20日
本人已知阅以上内容,并同意遵守该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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