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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5

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

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

a.1范围

本文件规定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的物件(以下称大件)吊装作业策划、申请和控制,防止发生起重伤害事故,实现安全吊装。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分段合拢、钢结构件等大型物件的翻身、吊装作业。

a.2定义

a.2.1 本规定中吊装作业是指:运用起重设备将物体吊起并移动到预定位置,再进行放置、翻身或固定安装,直至松钩、拆除卸扣的过程。

a.2.2 大件的吊装作业,按审批权限分为公司和车间两级控制。

a.2.3 属下列情况之一,按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程序进行审批和控制:

a)重量超过起重机(300t及以上的起重机)额定重量80%以上的;

b)两台起重机联吊或抬吊,其中有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70%的;

c)使用三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的;

d)吊装主机等经济价值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

e)其他由安全、生产或设计部门提出需采取特殊吊装工艺的,如超长(宽)件、重心偏向件或结构、线形复杂件。

a.2.4 属下列情况之一,按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程序进行审批和控制:

a)两台起重机联吊或抬吊;

b)重量超过起重机(50t及以上的起重机)额定重量70%以上的;

c)吊装发电机、艉轴、舵叶、螺旋桨等经济价值超过1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

d)水上锚链吊装。

a.2.5 舱盖板吊装,作业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车间可按批次审批、控制。

a.3职责

a.3.1 技术部

a.3.1.1 负责编制吊装工艺,必要时组织评审,对相关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a.3.1.2 生产设计应考虑起重机械的起重能力和性能,控制分段设计重量和外形尺寸。

a.3.1.3 深入现场,检查、验证吊装工艺的执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工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提高施工的本质安全性。

a.3.2 质量部负责焊接型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的安装、焊接质量检验。

a.3.3 造船部/修船部

a.3.3.1 根据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需要,组织相关会议,策划吊装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a.3.3.2 严格执行“五同时”,在安排吊装任务的同时布置有关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a.3.3.3 负责与外租设备方进行协调,传递吊装工艺、施工方案和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a.3.4 吊装作业部门

a.3.4.1 依据吊装工艺要求,拟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交底。

a.3.4.2 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的落实。

a.3.4.3 负责作业前、中、后的监督、检查、警戒等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a.3.5 待吊大件的施工部门

a.3.5.1 按工艺流程对焊接型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的安装、焊接质量逐级报验,施焊人员必须持中级及以上的焊工证。

a.3.5.2 督促、检查按图施工,纠正施工中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

a.3.6 安保部协同策划大型吊运作业方案,负责对吊装现场环境、警戒设置、审批手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作业部门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a.3.7 资产部负责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解决吊装过程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a.4管理内容

a.4.1 起重机驾驶员、起重指挥人员要求:

a.4.1.1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起重指挥,应为起重高级工以上的起重专业人员,起重机驾驶员应具备二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a.4.1.2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的起重指挥应为起重中级工及以上人员,起重驾驶员应具备一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a.4.1.3 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或客户提供设备,与其沟通确认统一指挥,由设备方操作。

a.4.2 策划

a.4.2.1 技术部编制吊装工艺,标清吊环(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装焊部位以及探伤要求,如对焊接和探伤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图纸或工艺中说明。

a.4.2.2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造船部/修船部召集相关部门,策划吊装方案、部署安全防范措施。

a.4.2.3 跨部门或多部门协作的吊装作业,造船部/修船部应指定主体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a.4.2.4 吊装部门接到批准的吊装工艺或方案后,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施工方案和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具体分工,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a.4.2.5 当生产实际情况与吊装工艺、吊装方案不符时,设计部门、生产组织部门应及时调整;吊装部门认为有吊装难度的或缺少相关吊装作业经验的,应报告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部门。

a.4.2.6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由吊装部门负责组织、策划与具体实施。

a.4.3 审批流程

a.4.3.1 公司大件吊装作业的审批

a.4.3.1.1 吊装部门负责填报《公司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gl/ch 04-005-r-01),吊装部门领导按审批要素逐项确认后,按流程办理申请手续。

a.4.3.1.2 质量部依据审批要素和吊环(耳攀)、加强结构等检验结果,由质管部主管或部门领导审批吊装申请。

a.4.3.1.3 造船部/修船部依据工程进度要求和吊装准备工作情况,审批吊装申请。

a.4.3.1.4 安保部在核实吊装部门具体吊装方案和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后,由部门领导审批吊装申请;

a.4.3.1.5 公司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a.4.3.2 车间大件吊装作业的审批

a.4.3.2.1 吊装部门按造船部/修船部门下达的吊装计划,由负责该工程(区域)主管或施工员填报《车间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gl/ch 04-005-r-02);

a.4.3.2.2 待吊大件施工部门的技术和质量检验人员确认吊环(耳攀)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及其焊接质量,并分别签署吊装意见;

a.4.3.2.3 吊装部门领导按审批要素逐项确认后签署吊装意见;

a.4.3.2.4 区域长、安全员、车间领导根据吊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a.4.3.3 吊装前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a.4.3.3.1 作业前,起重指挥、安全员和区域长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a.4.3.3.2 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或不能满足安全吊装要求的因素,应暂停作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才能继续作业。

a.4.3.3.3 吊装前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a) 按吊装工艺选配钢丝绳、卸扣等起重吊索具,检查外观质量,钢丝绳色标必须与当季钢丝绳标色相符,检查挂钩、钢丝绳防护衬垫的可靠性;

b) 检查待吊大件是否具备正式吊装的条件,上、下方和内部无人员、活动部件及其它连接物;

c) 检查、清除待吊大件周围和起重机械轨道两侧的障碍物,检查、消除吊装作业空中路线可能碰撞的障碍物;

d) 检查供电及保障措施;

e) 确认天气、光线等作业环境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a.4.3.3.4 划定作业安全警戒区域,设置警示牌(旗),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

a.4.3.3.5 检查作业人员到位、站位是否及时准确;

a.4.3.3.6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状态;设备方提供的吊索具等,应检查确认外观质量、钢号(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此项要求)。

a.4.4 吊装过程管理要求

a.4.4.1 多名起重人员配合作业时,必须明确一名起重指挥对整个吊装过程的指挥负总责,指派其他起重人员的站位和作业任务。

a.4.4.2 起重指挥负责发送指令,各岗位按指令要求准确执行。

a.4.4.3 吊装作业应遵守“起重十不吊”规定和公司大型物件吊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4.4.4起重指挥、起重机械司机对于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立即暂停作业。

a.4.4.5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正确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a.4.4.6 吊装作业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起重机械自身与吊装件之间的安全距离,加强门机轨道两侧安全监护,避免发生碰撞、挤压等意外事故。

a.4.4.7 气候、光线等环境发生突变,不符合起重作业条件的,应采取应急措施或暂停作业。

a.4.4.8 大型物件吊装到位后,装配班组长及以上人员应对松钩前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并经起重指挥确认无误,填写《大型物件总组/搭载松钩确认表》(gl/ch 04-005-r-03),方可发出松钩指令。

a.4.4.9 松钩后,起重人员应监护吊索具等安全提升。

a.4.4.10 生产、安全等管理部门均应派专人现场监护作业。

a.4.4.11 吊装作业时,所有人员的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特别是高处作业更要选择好站位。

a.4.5 大型物件吊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4.5.1 作业前必须检查起重机械的完好性,进行试运转,保证制动器、声光报警装置等灵敏可靠,所有机具都经润滑油润滑。

a.4.5.2 核算待吊大件的重心和吊点分布是否符合吊装要求,检查吊环(耳攀)规格及安装、焊接质量,检查捆绑是否平衡牢固,做好衬垫措施,操作人员应站位于倾斜方向的旁侧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和反方向站立。

a.4.5.3 大件吊装所需的焊接型吊环(耳攀)按工艺要求进行验收。

a.4.5.4 选用的索具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的夹角要适当,在施工前如发现工具、索具缺少,需要代用时,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研究,经起重指挥同意后方可代用,并做好记录。

a.4.5.5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在离地面100mm时,停止起升,检查起重设备、吊索具、缆风绳、地锚等受力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正式起吊。

a.4.5.6 两台起重机协同起吊大型物件时,重量分布不超过每台起重机械额定载重量的80%,并保证各台起重机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a.4.5.7 吊运作业过程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被吊物件张紧的绳索,在物件就位固定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a.4.5.8 禁止作业人员随同吊装物件或吊装机械升降。

a.4.5.9 吊运作业时,被吊物件应尽可能放低行走。严禁被吊物件从人员上空穿越,任何人员不得在被吊重物下工作和逗留。不得将重物长时间悬吊于空中,突发情况应设警戒线和专人监护。

a.4.5.10 物件吊运应保持平衡和同步,应尽可能避免振动和摇摆,起重人员应选择合适的上风位置及随物件护送的路线,注意招呼逗留人员和车辆避让。

a.4.5.11 严禁在六级以上风力(包括六级)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不允许在雨雪天、雾天进行大型物件的吊装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a.5附表

附表1公司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 gl/ch 04-005-r-01

附表2车间大件吊装作业审批表 gl/ch 04-005-r-02

附表3大型物件总组/搭载松钩确认表gl/ch 04-005-r-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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