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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22 热度:60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招投标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各类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审核招标方式;

(五)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各小组全面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一)工程建设类、服务类的招投标活动由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的招投标活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

(三)教材及图书资料类的招投标活动由教务部、图书馆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个别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学校采购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单件(台、套)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万元及以上;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

(四)实验材料、办公物资以及教材、图书资料等原则上通过招标集中采购;

(五)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采购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为学校主要的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 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申请人(或项目单位)在项目获批并落实相关经费的情况下,按项目类别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学校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四)组织资格预审。如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根据项目情况,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

(十)签订合同;

(十一)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出现下列情况的,时间可以缩短,但一般不少于七日:

(一)需要紧急采购的;

(二)已发布采购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属于通用商品,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

(一)发布采购信息征集;

(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专家推荐;

(三)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优先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六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和条件,具有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再接受其参加其他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视作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或密封不严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日。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合同履行完毕,学校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合同的,须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档案包括相关项目申请及批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招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州苏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齐备。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五条 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2篇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招投标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各类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审核招标方式;

(五)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各小组全面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一)工程建设类、服务类的招投标活动由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的招投标活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

(三)教材及图书资料类的招投标活动由教务部、图书馆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个别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学校采购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单件(台、套)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万元及以上;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

(四)实验材料、办公物资以及教材、图书资料等原则上通过招标集中采购;

(五)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采购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为学校主要的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 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申请人(或项目单位)在项目获批并落实相关经费的情况下,按项目类别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学校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四)组织资格预审。如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根据项目情况,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

(十)签订合同;

(十一)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出现下列情况的,时间可以缩短,但一般不少于七日:

(一)需要紧急采购的;

(二)已发布采购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属于通用商品,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

(一)发布采购信息征集;

(二)项目主管部

门、项目单位或专家推荐;

(三)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优先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六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和条件,具有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再接受其参加其他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视作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或密封不严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日。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合同履行完毕,学校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合同的,须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档案包括相关项目申请及批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招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齐备。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五条 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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