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e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社区工作者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职在编从事社区党务、居务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聘用、任职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聘用制。主要有选聘和招聘制两种形式。选聘制就是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当选后聘用;招聘制就是无需选举,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经考核考察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 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社区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担任社区工作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社区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二)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五)进行笔试、面试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六)拟录用人员经两委班子会议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社区(以下简称聘用方)与聘用的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受聘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管理其人事组织关系。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聘用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劳动合同。
第九条 新招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在15日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从下月起开始变更。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
(六)经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了社区居委会职务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聘用期间有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等机构改革情况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况终结时为止:
(一)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违*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因身心健康等其他原因自己提出辞职的。
第四章 工资待遇与假期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定规定享受工资、奖金补助、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工作假、婚假、丧假(具体规定附后)。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每年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评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委员会由街道干部、全体社区工作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代表、社区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进行,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评内容为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评价,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社区工作者请假有关规定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但每次事假一般不超过1周。
3、婚假:社区工作者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可延长至15天。
4、丧假: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一般1至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产假:女社区工作者产假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男女双方均为晚婚晚育的,男社区工作者可享受3天的护理假。
6、工作假:凡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7、带薪休假:工作年限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实行带薪休假,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人员,不得在带薪休假,当年度已休满年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充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在享受年休假,应统筹安排休假时间,避免集中休假,突击休假影响工作,原则上年度年初不安排休假。
(二)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工伤
假、婚假、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各类假期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①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待遇不变;
②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含)的,从第2个月起工资按90%发放,奖金按天扣除;
③社区工作者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对利用病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处理,劳动关系同时终止。
2、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含10天)以下的,待遇不变;10天以上的,10天以上天数按每天扣发日工资的50%[日工资=月工资÷21(下同)],并按天扣除奖金。
3、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工资、奖金照发。
(四)请假手续
1、社区工作者请假,须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假。
2、凡请病假、工伤假的,一般均须有无锡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经审核后方可准假,假满后要及时销假。
(五)批准权限
1、社区书记、主任请假:向街道党工委分管组织的副书记请假,并备案。
2、除社区书记、主任以外的其它社区工作者:向社区书记请假,并备案。
社区书记空缺或休假时,依次由社区主任或其它负责人代为按权限批准。 社区工作者的请假单3天以内的,由社区备案,3天以上的,由街道备案。
(六)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1、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凡旷工者均需做书面检查,并按日扣发日工资。连续3天旷工,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予以辞退处理。
(七)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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