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办法目的在于加强单位仓储安全管理,规范仓储安全设施建设,防止仓储火灾、人身伤害事故及盗抢案件的发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仓库:
3.2 物资存放点:
4 职责
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单位综合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2 综合办公室仓库管理员为单位综合仓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5 管理办法
5.1 基础设施
5.1.1 仓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内部装修、库房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
5.1.2 仓库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仓库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处数目不得少于2个。
5.1.3 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的仓库附近。
5.1.4 库区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的监控或报警系统。
5.1.5 仓库应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门窗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5.2 消防设施、器材和管理
5.2.1 库区内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必须明显划分堆放区域、作业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
5.2.2 仓库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区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仓库动火操作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5.2.3 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5.2.4 库区周围100m内应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周边禁止堆放任何易燃物,周围杂草应及时清除。
5.2.5 仓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适合扑灭a类火灾的水型、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具,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应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
5.2.6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3 出入和巡查
5.3.1 仓库实行出入登记和火种收缴制度,进入库区的外来人员,应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3.2 物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进行专门检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进入库区。打火机等易燃物资应单独、少量存放,不得进入仓库。
5.3.3 仓库用于装卸物品的机动车辆完成装卸工作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库房门口停放、修理和加油。
5.3.4 仓库管理员负责库区每日巡查工作,并保持巡查记录。
5.4 灯具、线路和用电
5.4.1 库房内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他高温灯具;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性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库房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或电池供电灯具。
5.4.2 仓库内的电气设施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应在库房外设置独立的电源总闸,库房无人时应拉闸断电。变(配)电室应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5.4.3 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阻燃保护管。
5.4.4 库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严禁在库房内给手机、电动车等充电。
5.5 定置管理和物资储存
5.5.1 库区内各类物资应分类、整齐堆垛,垛与垛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m的间距,垛与房顶间距不小于0.3m,垛与与墙、窗间距要不小于0.5m。
5.6 安全管理
5.6.1 仓库和物资存放点要指派专门仓库、物资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仓库、物资管理员应由机关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仓库、物资管理员要熟练掌握“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工作中火灾的危险性,懂得本岗位工作中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5.6.2 综合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对仓库、物资管理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办法,“三懂三会”相关知识,仓库安全管理知识,仓库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等,培训应保持培训记录。
5.6.3 仓库、物资管理员应做到人走落锁、人走断电,严格巡查门窗等装置,防止物资丢失;做好物资“三防”工作(防雨、防潮、防霉变);做好仓库、物资存放点的消防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5.6.4 仓库和物资存放点实行日巡查、周检查制度,仓库、物资管理员要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巡、检查内容包括:巡、检查日期、人员,物资“三防”措施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出入登记、火种收缴制度落实情况等。
5.7.5 仓库、物资管理员负责建立并完善其职责范围内的仓库或物资存放点火灾、盗窃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6 监督和考核
6.1 综合办公室对单位综合仓库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仓库及物资存放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对仓库和物资存放点的考核纳入安全工作年终考核结果。
6.2 基层单位对所属仓库和物资存放点进行安全管理和考核。
6.3 对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规,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 记录与保存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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