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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6 热度:62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总则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22计划”)(教技〔2022〕6、7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苏政办发〔2022〕190号)的总体要求,为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策划、组建培育及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南东大学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依据“2022计划”、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精神以及我校具体实施方案,依托南东大学设立的跨单位、跨学科的综合创新体,涵盖校级、省级(即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级(即2022协同创新中心)三个层次和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文化传承创新四种类型。

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改革,各协同创新中心可以本办法为指导原则,根据自身建设与运行特点,研究制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中心具体的运行管理细则,确立有效实现协同创新的组织方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2022计划”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与评估委员会。

“2022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2022计划”工作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规划设计、协调沟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2022计划”办公室挂靠在科研院和社科处,负责日常工作,其一般性事务交由科研院重大专项与协同创新办公室办理。

专家咨询与评估委员会由来自校内外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专家组成,为协同创新中心重大政策、总体规划、申报认定、监督评估、绩效考核等提供咨询。

协同创新中心保持相对独立运行和开放管理,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和“2022计划”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组建培育

学校鼓励优势学科牵头组建协同创新中心,鼓励部分学科积极参与兄弟院校的协同创新中心,力争使我校学科、科研、人才、平台等创新资源配置利用最优化,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根据学校优势学科和团队建设条件,策划、建设和储备若干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先行先试、边探索边完善,一旦具备条件即分批次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组建成立,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体现我校学科特色,优势明显。

二、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明确,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符合我校协同创新中心整体布局的要求。

三、汇聚多个协同单位的人才、团队、平台、信息、技术、资金等优质资源,集聚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四、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有新思路。

五、有相对健全规范的运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

六、组建阶段可以落实相对集中的办公和实验场地。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流程:

一、在前期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牵头单位(院系、学科或科研基地)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交组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二、“2022计划”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审查组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对筹备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提交工作小组审议。

三、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拟建协同创新中心须以南东大学名义与各参与单位签署中心组建框架协议,同时完善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四、对完成框架协议签署并具备较为完善的实施方案的拟建协同创新中心,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

对学校批准成立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凝练、协同单位优化整合、协同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文化环境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逐步达到省级和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审核认定要求。

拟申报省级和国家级中心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由中心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工作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申报。

运行管理

由国家、省和学校负责审批认定协同创新中心。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长由学校校长担任,成员须包括校内外各协同单位的分管领导。理事会负责中心重大事宜的决策和协调、各类管理办法的审批等。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学校负责遴选后推荐给中心理事会,由理事会负责聘任。

协同创新中心可根据建设的具体情况设学术与咨询委员会、聘任与考核委员会等。各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协同创新中心应成立执行机构,由中心根据自身管理和运行的特点设置,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拟定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协同研究方向、统筹安排创新平台任务、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管理自主科研经费、编写年度进展报告和接受评估等。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依托牵头院系和科研基地进行,其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国家级和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实施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年度检查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整体绩效评价机制。年度检查以中心自查为主,每年年初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中心工作报告。周期评估由“2022计划”工作小组组织国内外专家及权威机构进行。

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学校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学校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因发展需要,协同创新中心发生更名、参与单位调整或无需继续存续等重大变动时,由中心提出报告,经“2022计划”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若协同创新中心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经“2022计划”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予以发文裁撤:

一、中心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执行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二、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力。

资源配置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协同单位配套资金、合作企业投入资金、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逐步建立稳定的自给自足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学校设立“2022计划”培育专项基金,纳入学校预算,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给予部分引导性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于“985工程”、“211工程”、省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合作伙伴与企业支持资金等,额度根据中心建设资金需求和学校财力综合确定。

学校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任务需求,优先满足协同创新中心校内招聘科研人员。中心聘用的人员人事关系仍归属原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接受由中心组织的评价与考核。

中心聘用的学校编制人员执行校内同类人员薪酬标准,依据聘用时间比例分别接受校内原所在单位与中心的考核,其薪酬由学校支付。

中心聘用的非学校编制全职人员薪酬标准执行社会同类人员聘用标准,非学校编制兼职人员(包括协同单位兼职人员、博士后人员、访问学者、项目临时人员等)可分情况确定聘用方式及薪酬标准。聘用的薪酬由协同创新中心用其总经费中可用于人员薪酬的经费支付。聘用人员由协同创新中心向学校人事处提交计划,学校人事处按学校外聘人员规定协助办理。

正式批准成立的国家及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投入的专项建设经费,由协同创新中心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自主安排使用计划,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投入的协同创新中心专项建设经费中的绩效奖励经费、合作企业及协同单位投入的人员绩效奖励经费、按学校规定提取的科研劳务费等由协同创新中心自主制定发放办法。

协同创新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

学校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需要,在学校的统一规划下,可给予一定的研究生招生单列指标,名额不占用相关学院、学科及指导教师的名额,根据中心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探索寓教于研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参与协同

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学校鼓励一部分暂时不具备牵头条件的学科,整合力量积极参与兄弟院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校外中心)组建与运行。

以南东大学名义参与校外中心组建,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与我校已建或拟建中心的主要方向不冲突、主要人员不冲突。

二、牵头单位是实力强于我校的重点学科,中心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创新能力提升。

三、有一名业务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校内负责人负责涉及所有技术、组织和协调事宜。

以南东大学名义参与校外中心组建的流程:

一、由校内负责人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交参与组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二、“2022计划”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审查参与组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对筹备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提交“2022计划”工作小组审议。

三、经工作小组审议批准的拟参与组建校外中心,须以南东大学名义与牵头单位签署中心共建框架协议,同时在“2022计划”办公室登记备案。

对校外中心涉及我校的运行管理事项,由“2022计划”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由校内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校内负责人须定期向“2022计划”办公室提交参与校外中心运行工作报告并接受评估。

校外协同中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明确我校人员聘用与考核、资源与成果共享、知识产权分配等重要事项,且须事先征求我校意见,其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

附则

协同创新中心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

协同创新中心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印章管理,须按照学校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南东大学“2022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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