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后勤管理处办公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管理处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 使用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 的使用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印章 ,由后勤办公室予以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
第三条 印章使用的范围
(一)以后勤管理处名义上报学校领导及向各相关行政部门发送的各类公文、材料等;
(二)以后勤管理处名义下发或转发的各类公文;
(三)向校外相关业务单位发出的函件;
(四)以后勤管理处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五)维修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公章 的,包括文件会签、工程签证、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
(六)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需要使用公章的;
(七)经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办公用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四条 办公印章 使用程序
(一)以后勤管理处名义上报学校领导及向各相关行政部门报送的各类公文、函件、合同会签、工程验收、送审等材料需加盖办公用章的,由具体拟稿或负责人人拟定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用印;
(二)向校外相关业务单位发出的函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方可用印;
(三)以后勤管理处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由分管处领导审阅后,方可用印;
(四)维修改造工程中各类需要使用公章的,由分管处领导审阅后,方可用印;
(五)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分管处领导审阅后,方可用印;
(六)其它需要使用办公用章 的文件及材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 的管理
第五条 办公印章 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
第六条 印章 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 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
第七条 办公用印不得外借,如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其责任应由印章 管理人员承担。
第八条 印章 保管人员离岗时间或节假日期间,其他值班人员代为使用印章 ,要办好交接手续,做好用印记录,以备查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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