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规定,制定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所有教职工在学校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包括老校区集资楼和西校区全部集资住宅楼)。
二、集资住房的产权归学校和集资户共同所有,集资教职工享有使用权(仅限集资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和继承权(仅限集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资户按照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确定分房资格,选定户型和住房,由学校房管领导小组确认后,后勤管理处签发住房使用证,方可领到住房钥匙。
四、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超出外墙体。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集资户对集资房不准进行外部改造。确需进行室内改造时,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具体程序是:1、个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理由和设计方案,经基建处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2、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物业公司。
住宅室内改造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单元楼的公共楼梯间、楼梯、屋顶等),不得给邻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响。改造费用自理。改造部分与原房产作为一体,纳入学校房产、物业管理范畴,按照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教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及室内公共部位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费用学校支付。室内零星维修及费用由住户负责。
七、住户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睦邻友好,文明居住,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对施行物业管理的集资住宅楼,住房人要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暖、汽、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八、集资户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居住的集资房,按调离时的市场价卖给学校,由学校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准将集资住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
九、集资房卖给学校,应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平顶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学校土地使用金和建房过程中学校投入的报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外水、电、暖、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后确定房价。集资房卖给学校时,室内外装修学校原则上不予购买。确具资产价值的经学校同意后按照评估价格收购。
十、学校购回的住房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时,由需房人(在编无房教职工)提出申请,经学校对申请人资格审核,按照规定的积分办法积分排序,确定分房顺序。待申请人交付全部价款(学校收回价)后才能获得住房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十一、集资教职工可以将近期不居住的集资房(一年以上)进行初步装修,地坪、墙壁、卫生间、厨房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向学校房管部门申请校内出租。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和无房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以高于教工周转房屋管理费的价格,适时组织出租,以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实际问题。
十二、对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赁、转让、转借、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人检举经查属实,学校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以扣发工资,收回住房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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