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集体宿舍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房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机关集体宿舍居住对象:只限于在原城关镇无房的机关干部、职工,具体条件:
(一)在原城关地区未享有过房改分房的无房户。
(二)在原城关地区确实无房居住的。
二、机关集体宿舍房产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由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三、办理程序:需要居住集体宿舍的机关干部、职工,应由本人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核实,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四、合同签订:承租机关集体宿舍,由用房本人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干部调离机关或正式取得城关住房的(取到钥匙起),应在一个月内将集体宿舍钥匙和设施归还给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同时终止租赁合同。
五、居住集体宿舍的干部、职工应按时交纳水、电费用,遵守机关集体宿舍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六、住机关集体宿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宿舍租用权。
(一)居住人将房屋擅自转租或转借的。
(二)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水、电费或闲置住房达六个月的。
七、本管理试行办法自2002年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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