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 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 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 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 1,2站台道口为***与***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 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 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公安部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
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公安部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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