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 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 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
第6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
第三章 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 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
第10条 线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条 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
第四章 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2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3条 机客贯通线及轨道�上不得停留车辆。
第14条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锁闭。
第15条 禁止在厂线溜放的车辆。
第16条 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避开道口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第17条 厂站线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作业量较大的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可用60mm×60mm×1500mm方木打掩(方木必须紧贴车轮踏面)。
第18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第19条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客车超过6辆,机车超过3辆,空货车超过10辆,重货车总吨位超过200吨及厂区外线路(武警道口至交接站线;车站调度楼至厂线值班室线)进行调车作业或取、送机车车辆要连结制动软管。
第20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运调度员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1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第22条 进入作业前,机车乘务员应进行制动机实验,确保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23条 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 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双向双防溜”措施。
第25条 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
第26条 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厂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试验。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 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 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调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厂外线防溜措施:
第29条 在厂外线停留车由运输车间调车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运输车间调车作业人员与保卫处指定的看守人员在《防溜交接簿》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
第30条 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
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第31条 机车出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32条 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3条 停留的机车由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机车,必须连挂在一起,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在两端机车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4条 厂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司机与调车员到齐后方准作业。单机作业后,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5条 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6条 油库停放线由副司机负责、车辆停放线有调车员一同作业的由调车员负责,无调车员一同作业的由副司机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
第37条 车列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如遇车列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车列就地停车时,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在坡道上停车时,调车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
第38条 车列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
第39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
第六章 防溜工作管理
第40条 为加强防溜管理,车辆进入交接站、厂外线需停放的,调车人员须与交接站值班员、保卫处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内进行签认交接。
第41条 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
第42条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
第43条 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簿内填记。
第44条 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
第七章 防溜工作有关要求
第45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
第46条 保卫处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
第47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领导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第48条 加强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及有关要求。
第49条 解体车间要加强对打砂除锈后的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残留物的清除,确保车钩能有效连挂,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严格把住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
第50条 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应增设防溜措施特别加强靠近道口、车站、正线等易侵界线路的停放车辆防溜措施的巡查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八章 防溜工作应急预案
第51条 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必要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
第52条 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区间设有道口时,还需及时通知道口。
条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53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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