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并配备具有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或所属企业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法律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所属企业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融资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所属企业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
、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总经理指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和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产品经销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书面报告两次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上半年情况应于每年7月5日前呈报,全年情况应于次年1月5日前呈报。
第三十条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公司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五条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产品经销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总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四条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
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产品经销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七条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八条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五十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三条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为法律事务部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六条对法律事务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三条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需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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