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的有效管理,促进我校各方面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凡以zz医科大学名义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必须由现使用部门经办人持合法证明材料到当地区政府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校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将此证送交校办档案室存档备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条 zz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每宗土地拥有管理权。
第四条 依照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用途土地,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对取得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隐蔽工程等,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让、转让、转租、抵押、终止等项事宜。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学校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土地搞开发,经营性项目获取收益者,学校作为出租人将该段土地或按其所占比例分摊,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者使用,并由承租者向学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所收租金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做为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专项基金管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或收回其原使用的土地。
第八条 因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在不影响学校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经办部门应将拟建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资料(如:用途、资金来源、基底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概预算,图纸等)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和主管部门存档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 学校新置土地,新建建筑物或增加建筑设施,基建或校内其他建设主管部门,应于竣工之后将工程决算付本、图纸等提交学校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办理财产报增手续。主管部门在办理财产报增时应收集各类工程资料,负责整理建档,并移交校档案室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条 学校减少土地、拆除或部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由主管部门审核,经校长批准。主管部门须凭上述批文到学校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办理财产报减手续。无批文者,主管部门应制止拆除,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财产的报减手续。学校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房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前向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填报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统计表,并与国有资产、财务部门保持上述财产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哈医大所署名单位的土地,规划和使用等,必须上报学校审批,并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zz医科大学是依法对自身已经取得城二地使用权的每宗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等项权利唯一合法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该范围擅自圈占土地和私建滥建。一经发现,学校主管部门将勒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予以强行拆除,因此而造9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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