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校内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求,为加强对校内经营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所有经营性服务项目,均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开发和管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二、后勤基建处在校内所从事的各项经营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各项服务收费和教育超市物品的售价应公正、合理,自觉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物品销售必须严把进货关,不得在校内经销伪冒假劣和“三无”产品,一经发现,学校可责令停业整顿,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食品销售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要求,不得出售超保质期和变质食品,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经营者和经营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校内进行的各项经营服务,必须符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销售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物品。
六、国家限制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物品销售,必须报经学校批准,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在校内进行各项经营必须经学校核准后,定点销售。临时性设摊经营必须报经学校同意。
八、引进社会人员来校租赁或联合经营,实行准入审核制度,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招标。招标完成后,由学校相关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后勤部门对其经营负有监管的权力。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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