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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2 热度:53

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办法

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办法

医药代表管理规定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

(二)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与医疗机构之间有书面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

(三)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所列项目。

对不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医生良伴认为这一条款的会导致医药代表管理成本过高,执行性较差,而且会被药企视为医药代表的登记为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

这种登记也保证不了医药代表的专业性与道德法律意识,也不能约束持有登记证的医药代表的行为。

建议改成“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为其医药代表进行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该医药代表的聘用合同。

2,对该医药代表的法律法规培训的书面记录。

3,对该医药代表进行医药学培训的书面记录。

4,有过违规行为的医药代表不能再次重新登记。”

该草案“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应当在每次业务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向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药代表业务活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业务活动管理档案。

”医生良伴认为这两项规定的操作性难度大成本高,而且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情。

医药代表不是政府的员工,难道政府要养很多公务员来代替企业管理员来看医药代表的工作报告建议改成“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举办宣传活动,必须到当地的医学会进行登记,并书面签署该活动的合法性申明,同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医学会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活动信息,让社会媒体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医药代表宣传活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宣传活动管理档案。

以备医药代表登记更新时,登记部门抽查。”

该草案“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通知医药代表所在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并暂停该单位在本医疗机构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业务活动。

”医生良伴认为对于医药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严惩才行。

但严惩对象是药企高管,而不是医药代表本人。

建议改成“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经查证属实,应当立即通知医药代表登记处,并暂停该单位在本医疗机构的六个月以上一年内的宣传活动。

医药代表登记处核销该医药代表的登记,并对其所在的单位进行公开批评。

一年内,因非法行为核销的医药代表达到10个以上,暂停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进行六个月以上一年内的宣传活动。”

该草案“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发现医药代表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医生良伴认为这个描述似乎减轻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医药代表的责任,医药代表是药品生产经营的正式员工,应该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建议改成“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负有一切责任,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一次,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法人就公开批评一次。”

医生是以防治人类疾病为职业的人,医院药师是以对患者进行药物知识宣讲为职业的人,医药代表是以面对医生进行人类疾病的药物治疗学宣讲为职业的人,这是专业分工的必然。

医生与医药代表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双方的目的是减除患者的痛苦,让病人更经济地康复,提高其生存质量。

从理论上不存在任何财务关系,但现实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医药代表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因为在人们看来医药代表成了行hui医生的职业。

但肩负“宣药疗疾,救夭伤人命”社会价

【相关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重申医药代表规范管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围绕解决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协同联动,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提出系统改革措施,提高药品供给质量疗效,确保供应及时,促进药品价格合理,使药品回归治病本源,建设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生产环节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

一是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新药审评突出临床价值,加快临床急需的新药和短缺药品审评审批。

二是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

三是有序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新药研发。

四是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落后企业退出。

六是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供应。

流通环节重点整治流通秩序,改革完善流通体制

一是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

二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使中间环节加价透明化。

三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逐步扩大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范围,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四是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五是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管理,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六是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

七是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使用环节重点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

一是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强化药物使用监管,促进合理用药。

二是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是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

四是积极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投入更多精力抓好改革落实,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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