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有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公司各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本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2. 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确保安全。
3.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的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活动规范有序。
第六条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本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福平、南龙铁路建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的检查。
3. 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确保安全。
4. 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报告。
5. 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 对本标段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负责。
2.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 接受和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本标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开展的各类检查,及时整改检查提出的各类问题。
4. 定期向公司及现场指挥部报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第八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1.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认真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 接受和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本标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开展的各类检查,及时整改和督促整改查出的问题。
3. 根据公司及指挥部安排,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定期检查制度
公司、现场指挥部、监理单位定期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进行检查。公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指挥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
施工单位的检查不低于上述频次。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十条公司及现场指挥部、监理单位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参照《日常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实施细则(暂行)》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