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反违章工作力度,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为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依据项目部《安全生产督察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制度,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加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 各级领导、安监部门及督察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即“三违”)的现象应严肃查部,以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即“三铁”)查部违章,坚决对违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坚持安全教育与违章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督察机构
第四条要依据本办法成立安全生产督察组。安全督察组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项目部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督察。
第五条 项目部组建两级安全督察组。督察组在项目部安监部门的总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部级督察组设在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项目部督察组由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专职人员组成。
第六条 项目部督察组成员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程规定,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能力,敬业爱岗,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为人正直,由推荐,经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认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应根据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活动。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督察组每季度对重点监控项目部实施一次系统性的检查督导。
第八条安全督察组对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安全督察组人员
第九条 安全督察组成员由有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 项目部安全督察组组长由项目部安全管理副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督察组成员的基本要求:
1.有十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项目部和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能力,敬业爱岗,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为人正直。
3.参加过省、市(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4.经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认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项目部的督察员由项目部推荐,由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认定。
第四章安全督察方法
第十二条 安全督察组应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计划,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督察主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督察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查阅资料等方法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察原则:
1.“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违章作业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违章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处罚。
2.“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原则。所有工作组成员应当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做到有章必循。督察人员应坚持原则,做到违章必究。
3.预防为主的原则。督察组人员要对现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心中有数,预防把关,防患于未然。
4.经常性原则。为保证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有实效,必须经常深入生产现场。
5.重点监察的原则。对重大、复杂的生产现场应进行重点监察。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章作业人员既要进行必须的处罚,也应对违章本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帮助。
第五章 督察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既有监管责任,同时还有帮助项目加强管理,持续改进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督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等。
(二)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2.有权制止“三违”行为。
3.对“三违”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处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并加重处罚。
4.对“三违”作业现场有权提取、查阅相关资料,有权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对“三违”行为的项目部和个人有权建议进行通报批评。
6.对反违章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有权建议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项目部督察组必须对项目部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察,对新开工项目和中小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
第十九条 进行安全督察时,在兼顾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并做出评价:
1.上级和本项目部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5.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7.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交底情况;
8.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
9.外包队伍及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六章 现场督导检查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督察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拟定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项目部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安全督察组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和协助安全督察组进行现场检查。督察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检查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如实地向督察员做出说明,不得隐瞒、捏造事实。
督察员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被询问人应当当场校核询问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督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项目部有违反国家、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进行详细记录,下达整改通知书,由督察员和被检查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整改的,被检查项目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整改的情况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向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基本结论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体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向主管副项目经理进行汇报。
现场检查结束后,安全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项目部反馈检查结果(检查通报);必要时,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将安全检查通报向项目部、项目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安全督察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督察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部分;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干预被检查项目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改进要求,要求被督察项目部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并要求被督察项目部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督察组抽查整改结果。
第二十六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察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整理成督察报告,并由被督察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年终对项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两级督察组应定期向项目部、项目部领导或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督察报告,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将督察情况及时在本项目部范围内进行通报。
水电三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镇平段施工一标项目部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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