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危险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危险易爆物品管理,规范其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及其维修,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采购、使用和管理化学危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化学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耐火,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第三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量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 存放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和正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化学危险品。
第六条 对怕潮、怕晒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 搬运和操作化学危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 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两人两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品必须经教导处批准,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第九条 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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